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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712章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与合同
第一节、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2、劳动者的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3、相关制度的规定(1)劳动合同制度(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3)工资制度(4)职业培训制度(5)劳动安全卫生制度(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7)劳动争议处理制度(8)社会保障制度4、劳动就业保护1、劳动就业标准(不歧视、不强迫劳动、不使用童工)2、女职工的就业标准(基本权利、禁忌行业)3、未成年工就业保护(16-18、文体部门、体检、登记)5、工作时间(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劳动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叫工作日,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叫工作周。知识链接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既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某些非实际工作时间。例如,劳动者工作前的准备时间,下班前后的交接时间,工间歇息时间,排除动力、设备故障的短暂停工时间,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哺乳时间,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时间等。依照法律规定,凡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见图9-4)。图9-4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标准6、休息、休假(一)休息、休假的概念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外自由支配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知识链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天;(2)春节,放假3天;(3)清明节,放假1天;(4)劳动节,放假1天;(5)端午节,放假1天;(6)中秋节,放假1天;(7)国庆节,放假3天。知识链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14周岁至28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7、工资(一)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等。知识链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一)支付工资的原则协商同意平等付酬紧急支付依法支付最低工资标准8、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六十六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9、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患病、伤残、生育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三个特点(见图9-6)。图9-6社会保险的特点社会保险的种类图9-7社会保险的种类社会保险的种类养老保险指劳动者在退休、离休后,定期领取生活费用(即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指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指女职工因生育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休息等方面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指保障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非因工生病或受伤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第二节主要权益浅析一、人身权二、平等就业权三、辞职权四、报酬权五、休息休假权六、劳动安全卫生权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八、其他权利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人身权的保护具体表现为:1、严禁企业管理人员殴打、侮辱、体罚职工和对职工搜身;2、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等。平等就业权1、劳动者就业,不因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视。2、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权。3、由于地域、相貌、身体、学历等原因造成的就业不平等,需劳动者自己依法维护。报酬权1、按月取酬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劳动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若有违反,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并应当给予劳动者全额工资的25%作为补偿。2、最低报酬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否则,用人单位除标准补足之外,并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5%作为补偿。3、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平时不低于工资的150%;休假日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不低于工资的300%。第三节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二、劳动合同的种类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四、劳动合同的内容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学习目标了解劳动合同的概念、种类;明确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及容;掌握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的作用、是规范双方行为的准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也是调整双方劳动关系的手段。是一种法律文本,是确立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处理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二、劳动合同的种类按照劳动合同期限来划分,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种(见图9-2)。图9-2劳动合同的种类三、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具体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协商约定条款。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协商约定条款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必备条款之外,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经过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终止条件;违约责任。(2)劳动合同的协商约定条款试用期条款;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知识链接《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三、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和解除(一)劳动合同订立遵循的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五个原则。(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订立劳动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知识链接实践中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通常做法:用人单位公布招工简章或就业规则,确定被要方;被要方自愿报名,提交证明文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双方签名盖章,劳动合同即可成立。按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意,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三)无效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有: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知识链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前,由于出现某种情况,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情形。2、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1)期限届满(2)约定的终止的条件出现(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4)劳动者退休(5)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的终止1、概念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告停止。
本文标题:第712章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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