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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行业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要求依据实际情况一选址及周围环境1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GB50187-932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3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水文地址条件。4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GBZ1-20025选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须的水源和电源。GB50187-93二总平面布置1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厂区应按功能合理分区布置。GB50187-932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3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用地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GB50187-934产生高噪声的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GB50187-935厂区内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耐火等级应符合相关要求。GB50016-20066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甲、乙丙类厂房应设环形消防通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序号检查要求依据8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小于4米,道路上方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9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10厂区的围墙和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11耐火等级为一级的丙类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不限,多层为6000平方米。12耐火等级为二级的甲类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为3000平方米,多层为2000平方米。三安全防护措施1预防型措施(检测、报警设施、防腐、防爆、吸风罩、护栏、警示标识)2控制型措施(泄压和止逆、备用电源、止回阀)3减灾型措施(防火门、灭火设施、洗眼器、围堰、逃生通道、劳保用品)四生产工艺1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卸设施应与有明火作业的设施,保持一定的距离。GB50187-932生产工艺是否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危险和有害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GB50187-933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重要参数是否采取有效控制。GB50187-934对生产中难以避免的生产性毒物是否采取有效通风措施。GB/T12801-20085对生产中难以避免的生产性毒物是否采取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GB/T12801-20086装置区工艺布置是否按工序衔接紧密,物料输送距离短,操作检修方便为原则。GB50187-97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等措施。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8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标准9对于劳动强度大的装卸、运输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输送采用机械化、半机械化设施。GB/T12801-200810是否及时排除或处理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剩余物料。GB/T12801-200811设备、设施、管线是否不存在跑、冒、滴、漏。GB/T12801-200812是否未用危险化学品清洗设备和场地,废回丝、废擦布是否统一处理。化工部安全生产禁令13工艺管线布置是否合理。GB50016-200614是否具有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吸收装置,达标后排放。15厂房内生产物料、半成品及成品,其存放场地应用黄色或白色标记在地面标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6物料、半成品及成品间有互相影响或本身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应隔离堆放,并设有相关的防护措施。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7危险化学品泄漏或渗漏,应及时回收,装入专门的回收桶。GB15603-1995五设备1有爆炸危险的设备是否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GB50016-20062各设备之间以及设备与厂房建筑物的墙壁之间距离是否符合要求。GB50187-933设备、设施、管线上可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是否配置有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的扶梯、平台、围拦和系挂装置等辅助设施。GB12801-19914车间操作平台防腐是否达到标准要求。GB50016-20065反应设备、绝热管道有否隔热措施。GB5083-19996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是否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所使用的承压锅炉必须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8所使用的承压锅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9锅炉的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至少每年检验一次,检验结果应存入有机热载体炉技术档案。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0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GB5083-199911储气罐、电动葫芦、电梯、压力管道等特种国务院令第549号设备应由有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验。12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GB12801-91六仓储、储罐区1贮存的危险化学品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GB15603-19952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GB15603-19953仓库储存量及储存安排是否符合要求。GB15603-19954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GB15603-19955储存物品是否均有完善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国务院令第344号6储存物品是否均有规范的安全标签。国务院令第344号7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转仓库时,其储量是否不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GB50016-20068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GB50016-20069储罐是否有固定冷却水设备。GB50016-200610甲、乙、丙类液体单罐最大储量不超过200m3,一组罐最大储量不超过1000m3时,储罐可成组布置,组内储罐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m,卧式储罐间防火间距不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间的防火间距不限。GB50016-2006七电气、照明1供电是否采用双回路及备有应急电源。电气安全技术2生产车间、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GB50058-19923操作部位和作业场所,是否按标准规定设置足够的照明。GB50058-19924车间出入口设置指示灯及事故应急照明。GB50058-19925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泄漏报警器。GB50058-19926防爆作业场所电气是否防爆,等级是否符合要求。GB50058-19927关键的电气设备是否具有连锁保护装置。GB50016-20068导线敷设平直、整齐,无明显松弛,导线在转弯处不应有急弯。电气安全技术9应有有关电气安全的警示标志。电气安全技术八防雷、防静电1厂房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直击雷、雷电波侵入设施。GB50057-1994(2000年版)2生产区、库存区及其它建筑物的防雷等级是否符合要求。GB50057-1994(2000年版)3生产、使用、储存、输送、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是否采取防静电措施。GB/T23003-19924生产车间严禁使用高绝缘体的塑料管、板和橡胶管。GB50057-1994(2000年版)5所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设备和电气设备的外壳是否已可靠接地。GB/T23003-19926电气设备接地是否符合要求。GB50057-1994(2000年版)7进入生产场所的人员有否穿着防静电鞋,防静电工作服等。GB50057-1994(2000年版)8储罐区入口处是否有人体静电导除装置。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9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公安部6号令九防火及消防设施(器材)1厂内设有消防供水系统(消防供水管线),其布局、用水量是否符合规定。GB50016-20062室外消防栓的间距不大于120m;同一建筑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小于25m。GB50016-20063厂内按规定(种类、数量)配置灭火器材。GB50016-20064是否设置有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GB50160-20085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GB50160-2008十其它1在易发生事故的设备、管线是否按标准涂安全色。GB2893-20082在易发生事故的设备、管线、危险岗位的显要位置是否按标准设置安全标志。GB2894-20083生产场所是否设置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SH3047-19934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危险性区仓库防火安全域停放和修理。管理规则5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装卸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装卸。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6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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