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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婚姻家庭法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主题】:浅谈婚姻家庭法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关键词】:未成年人财产未成年人保护财产管理权婚姻家庭法【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腾飞,作为未成年人而言,其个人财产也越来越多,而却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在未成年人财产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的今日,我国目前却还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化的制度来保障未成年人财产权,这个要求在婚姻家庭法中加快建立相关的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未成年人财产方面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将促进我国婚姻家庭法更加完善,更为合理与实用。正文: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30年的变化发展,经济的迅速腾飞直接带来的结果就是取得个人财产的途径逐渐多样化,这就直接导致了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其中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财产增加。所谓未成年人的财产,就是指未成年人因继承、赠与或劳动、营业等方式取得的归未成年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实践中,通常因未成年人尚无管理财产的民事行为能力,往往是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行使对该财产的管理、用益、处分的权利。虽然我国已建立了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初步体系,并对未成年人的受抚养权,受教育权等已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纵观我国整个法律体系,总体保护措施较为零散,在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中,至今有关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的立法却十分有限,几乎可以说是一块空白。这也是加紧在婚姻家庭法中增加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来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主要原因。一、我国三部婚姻法中对于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的情况我国1950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确定了该法的基本原则。1980年我国颁布的第二部婚姻法在第一部的基础上,重申了该基本原则,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2并做了相应的补充。然后让我们放眼现行的婚姻法,虽然对立法上存在的一些空白和欠缺,做了相应的补充,但是对于未成年人财产权方面的保护却一直没有进展,仍然有很大的不足,比如说父母或监护人对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如何对获得的个人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等。二、各国婚姻家庭法中对于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的立法规定在其他国家的亲属法中,通常是通过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来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权进行保护。主要意见有三点,其一是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其二是因劳动、营业或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其三是专供子女个人使用的衣物、饰物及工具等,亦为未成年子女之个人财产。但在未成年人因劳动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上,各国在立法上持不同的建议。例如《法国民法典》第387条规定,亲权之收益权不及于子女因个别之劳动及职业所取得之财产;《德国民法典》第112-113条的解释,父母的管理权不及于子女因被雇或允许独立营业之所得;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295条第1款则规定:“子女因自己劳务所得,于其未成年且与其父母在家庭生活之期间内,归属于父母”,1976年《瑞士民法典》第323条第1款对此进行了修正,将旧法第295条修正为:“子女对自己的劳动所得,及父母从子女财产中交与子女经营事业的财产,享有管理及收益的权利”。可见,在瑞士民法中,子女对自己的劳动所得不仅享有所有权,还有管理、收益权。三、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建立相应的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法律体系(一)确定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确定未成年人财产的范围,是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基础。对于如何确定我国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可以采用借鉴国外的立法建议,并综合我国现阶段的综合国情来界定。我国的未成年人财产可以包括以下几类:孟令志《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几个基本问题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3第一,未成年人因继承遗产,受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包括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未成年人既可以通过遗嘱继承或者是遗赠的方式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获取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当然地归属于本人。在赠与这一法律行为中,赠与行为成立后,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被赠与的财产所有权由赠与人转移给受赠与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第二,专供未成年个人使用的衣物、饰物及工具等也自然归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这两点是延续了国际上对于未成年人财产范围界定的意见,借鉴了各国的立法建议所确定的。第三,未成年人的法定抚养人所支付的抚养费,教育费,即接受抚养义务接受的财产。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资料都是由其父母负责供给的,父母给付的抚养费应当说是未成年人财产的基本来源,由此构成最初的基本财产,应当纳入未成年人财产的范围。第四,因未成年人的个人智力成果而获得的财产,比如说发明创造,文学创作等获取的财产。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飞跃,相当多的未成年人开始从事智力成果创作活动,有发明创造,文学创作等。我国的《专利法》,《著作权法》都有相关规定,即所得收益属于权利人,也就是说这应当属于未成年人财产范围之内。所得报酬属于未成年人财产。第五,未成年人参加营利性活动时所获得的报酬,比如说,参与电视,广告拍摄所获取的报酬。童星的不断涌现造成这部分财产增多,我国国家体操运动员中夜不乏未成年人的身影,对于这些为成年人因劳动而获得的财产也应当归入未成年人财产的范畴。第六,未成年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取的医疗费,补助费等费用。主要是指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伤害后对治疗所花医疗费、营养费等享有赔偿权,加害人用金钱给予赔偿。因而,未成年人人身受到损害而享有追偿权获得的财产也应当归属4于未成年人财产的财产。(二)确定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权利义务要想在婚姻家庭法中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当然不能仅仅规定未成年人财产的范围,在此基础上,为确保未成年人的财产不被滥用,合理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就要限制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财产照护的权利,并明文规定与权利相适应的义务。在我国,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依法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必要的处分权利,财产法上的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以及亲权终止时的财产返还义务。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亲权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绝对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存在其实质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所以,我们可以在保留亲权权利的同时,增加一些具体的义务。首先,对于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管理权是必要的,不管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都无法否认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不管是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还未成熟,再加上未成年财产几乎是逐年增加,一旦赋予其对个人财产的完全实际控制权,效果无疑是适得其反的,父母的财产管理权时需要的。其次,在赋予父母财产管理权的同时,也要限制父母对未成年人财产的收益权。未成年子女财产所得的收益,也应归未成年子女所有。财产所有权归未成年子女,而收益却归父母,显然不符合所有权的基本理念,实际上也是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一种侵害。父母不能以自己承担了抚养义务作为对价而使用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收益,也不能接着管理的便利占有收益。未成年子女财产之收益,可用于财产管理费用、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用,或在家庭生活困难时弥补家用,如有剩余仍然应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四、建立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双重作用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完善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财产问题上做到有法可依。一来,可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缓解日益突出的未成年人财产问题,二来,从审判实践的需要看,明确未成年人财产,可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司法实践中审理有关家庭财产纠纷案件的效率与质量,推进司法进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5【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杨大文亲属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7卷第1期【3】陈苇、谢京杰:《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4】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本文标题:浅谈婚姻家庭法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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