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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事故、问题处理及质量改进制度第一章总则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及改进。第二章职责1、项目负责人(总工)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2、质检部是质量事故、问题处理及改进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3、工程部、物资部、商务部、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4、工程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分包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质量部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5、财务部负责对各分包单位经济处罚的收缴。第三章过程实施与控制一、质量问题分类1、一般质量问题: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2、较严重质量问题: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23、严重质量问题:(1)经整修、加固或返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虽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但视为严重质量问题,应将工程缺点记入施工日志及有关竣工文件内。(2)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二、质量事故分类1、质量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2、质量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3、质量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4、质量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三、质量问题的控制范围1、各种施工所用原材。2、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检验批、分项工程。3、各种设备、器具。四、质量问题的评审与处理1、施工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任单位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整改,质量检查人员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2、施工中出现的较严重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分包单位领导组织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制定整改措施、验证,做好记录。33、施工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由项目总工组织质检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处理、验证,做好记录。4、各分包单位材料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共同对有质量问题的采购物资进行评审、判定、做出处理。5、合同要求时,对让步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向顾客提出申请或派员参加共同评审,记录质量问题情况,顾客同意后,方可转序施工或交付。6、发现质量问题涉及到设计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邀请派员参加共同评审并确定处理方式。7、如发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处置。五、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1、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返工处理、返修处理、让步处理、降级处理和不作处理等。2、当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3、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公司应对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采取与质量问题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程度相适应措施。4、保持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记录。4六、质量事故、问题上报处理程序1、一般质量问题:(1)由专职质量检查员填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2)对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进行问题封闭。2、较严重质量问题:(1)由专职质量检查员逐级上报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填发《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2)对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形成整改完成报告书,进行问题封闭。3、严重质量问题:(1)专职质量检查员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并立即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2)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通知书,或总监同意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由各单位安全质量部和工程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形成调查处理方案,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4、质量一般事故:质量一般事故发生后,作业队或架子队应及时通知项目部,并对现场进行保护,由公司总工程师召集工程管理部和安全质量管理部进行调查处理。并形成调查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5、质量大事故质量大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56、质量重大事故(1)质量重大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按规定妥善保管好有关资料。(2)质量重大事故各单位必须在2小时之内报告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至公司及建设单位、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驻现场人员。事故单位应在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7、质量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七、质量改进管理1、当发生质量事故、问题并进行处理后必须进行质量改进工作。2、质量改进的目的在于不断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这应当是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奋斗目标,为此必须制定有效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3、为消除潜在不合格品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就是预防措施。可以采用风险分析、趋势分析、统计过程控制来识别潜在不合格的原因。积极主动的采取预防措施可最大限度的提高过程的效率。4、在质量管理改进工作中,须以客观的数据为基础。通过征集不合格品、监督检查报告、数据分析、过程测量和检验记录,为质量管理改进提供依据。
本文标题:质量事故、问题处理及质量改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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