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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宣贯主讲人:浙江省电力公司方旭初2014年12月2国家颁布新的《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3根据公司制度标准一体化建设工作统一部署和规范要求,总部安全监督质量部组织修编了新颁的《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这是一部在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是企业内部在安全监督管理上的法规性文件,对规范公司系统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公司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意义。4原《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为2003年10月发布,对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安全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十年来,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呈向好的态势。但随着形势变化和发展,原《工作规定》内容已不适应实际情况。一、修编的必要性5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2003年后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监督管理、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大了责任追究和考核力度。作为公司系统安全管理重要的一部法规,在安全工作目标、主体责任落实、相关方安全责任等各方面,需要进行相应规范和调整。一是与国家法规制度及行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6公司加快推进“两个转变”,全面建设“三集五大”体系,安全稳定是硬约束。随着“三集五大”机构调整及业务范围扩展,安全管理关系和职责界面需要随之覆盖,防止出现制度缺失和责任空挡。二是与公司体制变革不相适应。7近年来,公司不断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创新安全管理机制,经多年实践和总结,形成了一整套安全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如“大安全”理念、安全风险管理实践等,应形成制度化管理要求。三是与公司安全管理发展不相适应。8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大安全”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安全监督和安全保证“两个体系”作用,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共同保障安全工作。坚持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和方法,总结和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形成长效安全管理体系。坚持行之有效的日常安全例行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工作机制。适应于国家法规制度及行业发展现状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适应于“三集五大”体系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二、修编的指导思想9(一)成立修编工作组(2013年1月)。2013年1月10日,国网安质部启动安全《工作规定》修编工作,委托国网浙江电力承担具体任务,并成立由国网安质部和国网浙江电力有关人员组成的修编工作组。三、修编过程10(二)搜集修编意见(2013年1月-3月)。1月23日,国网安质部下发问卷提纲,征集各单位修编意见,共收集到301条意见,最终采纳或部分采纳228条、未采纳73条;3月4日~22日,工作组对国网河北、山东、江苏等单位进行了实地调研,共搜集各类修编意见311项,完成修编调研报告。11(三)形成征求意见稿(2013年4月-6月)。4月上旬,工作组提出修编基本思路、框架和重点;5月中旬,修编工作组经多次讨论和修改,形成《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下发征求意见,共征集到意见177条(其中本部41条),最终采纳或部分采纳37条(其中采纳本部意见12条)。12(四)形成报审稿(2013年7月)。7月10日~12日,国网安质部在浙江召开讨论会议,对《工作规定》修编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7月下旬,修编工作组组织对讨论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讨论,并最终形成《工作规定》报审稿。13(五)完成会签意见答复(2013年10月-)。10月30日-,国网公司安质部下发了《工作规定》(报审稿)在国网本部会签后,将本部各部门的意见下发到浙江公司,浙江公司迅速组织专家组对下发的34条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最终采纳或部分采纳23条。14将名称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改为《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体现“大安全”理念和集团化管理要求。为落实“以防为主”的工作思路,我们引入和应用了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并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炼,形成了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和方法。因此有必要新增“第九章风险管理”,以建立长效安全管理体系。四、修编框架调整说明15根据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国家安全事故调查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要求。将原“第九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拆分为两章:“第十章应急管理”,“第十一章事故调查”。为适应集团化运作、集约化管理需要,对原“第十章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第十一章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和“第十二章建设项目”进行了整理归并,将涉及到公司系统内部的安全责任归属和安全监督管理内容放到“第三章责任制”和“第四章监督管理机构”;将公司系统与电网使用相关方的安全责任和安全要求单独设立“第十二章电网使用相关方的安全要求”;将对基建、外委项目的安全要求放到“第十三章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16目录总则目标责任制安全监督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教育培训例行工作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建设项目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考核与奖惩附则目录总则目标责任制监督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教育培训例行工作风险管理应急管理事故调查电网使用相关方的安全要求承、发包工程和外委业务考核与奖惩附则原《工作规定》设置十五章共一百二十三条修改后设置十五章共一百一十一条17五、关于主要修编内容的说明18本章共七条。主要明确本规定的制订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公司“大安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以及贯彻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第一章总则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证员工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本条明确制订本规定的目的,补充了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0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补充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并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21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范公司系统安全工作基本要求。本条明确了制订本规定的依据,突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依据。重新明确《工作规定》用于规范公司系统安全工作基本要求,删除原规定中“管理关系”的表述。第一章总则22第三条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第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事故调查体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并持续改进的工作体系。第三条明确了公司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第四条为新增,明确了公司安全管理的工作体系。构建了公司的“大安全”防控体系。第一章总则23第一章总则24风险管理的核心是形成安全风险预控机制,目标是防止风险失控,保证安全“可控、能控、在控”。它是安全管理的本质要求。应急管理的本质是危机管理,要立足于事故肯定会发生,因此预案要管用、有效。事故管理的目的是吸取教训,落实措施,防范事故,要建立合法合理适度的奖惩机制。风险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反映安全管理全过程要求,体现了“大安全”管理和工作机制。第一章总则25第五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补充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现场规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按国家电网公司集约化、垂直化管理的要求以及《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2〕1126号)的规定,将原规定“制定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现场规程”改为“补充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现场规程”。第一章总则26第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本规定明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五大”后,生产业务进一步细化,扁平化程度提高、垂直化管理力度加大,原来“大生产”将被“大安全”业务代替。因此,依据《农电安全管理职责界定会议纪要》(总师二[2012]4号)总则,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改为“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第一章总则27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各级单位承包和管理的境外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执行。本规定明确适用范围。根据目前国家电网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机构设置情况,对原规定进行缩减。第一章总则28本章共四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对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级单位、基层单位三个层级,明确了安全目标。取消了原规定第十三条“百日安全记录”目标,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12〕41号)进行明确。根据目前国家电网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机构设置情况,“三级控制”已经不再适应目前的组织构架,取消了原规定第十五条“三级控制”目标的描述。第二章目标29第二章目标第八条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事件)。(一)人身死亡;(二)大面积停电;(三)大电网瓦解;(四)主设备严重损坏;(五)电厂垮坝、水淹厂房;(六)重大火灾;(七)煤矿透水、瓦斯爆炸;(八)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参照《国家电网公司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国家电网安监〔2013〕2号)安全目标,结合公司系统实际需要增加“煤矿透水、瓦斯爆炸”、“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两项内容。30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12〕41号)明确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安全目标。省公司级单位: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国网公司直属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直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和国网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支撑实施机构、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国网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第二章目标31单位性质分类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人身死亡重伤及以上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一般及以上五级及以上六级及以上火灾重大一般及以上一般及以上信息五级六级及以上七级及以上煤矿重大及以上非伤亡较大及以上非伤亡一般及以上非伤亡交通同等及以上的特大同等及以上的重大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第二章目标32本章共五条。依据《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各级单位行政正职、行政副职、总工程师和安全总监的安全责任,明确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安
本文标题:《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宣贯课件-20141211冀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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