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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信息化规范课程目的《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是财政部为了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发展,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而制定和颁布的。通过学习本规范,可以指导和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更好评价会计信息化工作质量。课程简介《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从会计软件和服务、企业会计信息化以及监督等方面更新了会计工作要求,为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场景、业务模式、信息技术应用等确立了新的指导方向。体现了在中国经济、企业和信息化技术迅速发展的环境下,国家财政部对企业应对会计业务信息化趋势所提出的新要求和指导,指引新环境下的企业“吻别”电算化,拥抱信息化。课程结构第一部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概述(一)规范出台的背景(二)规范的主要内容(三)规范新亮点第二部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解读(一)总则(二)会计软件与服务(三)企业会计信息化(四)监督(五)附则第一部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概述(一)规范出台的背景1.信息化带来企业管理的变革电算化时代,信息技术是工具,是会计人员手脑功能的延伸。会计人员的思维、方法、流程、手段也就成为会计软件摆脱不了的框框。电算化就是手工核算的模拟,其过程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基本相同的。过去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相关文件正是基于这一理念而制定,更多地反映了对电算化核算过程的规范,统一性、强制性要求多。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不仅是工具,更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环境,是企业组织会计工作应当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每个企业面临的环境因素不同,信息技术和其他环境因素相互影响和适应,共同决定着不同的会计方法、流程、组织结构,以及会计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关系。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企业信息化管理对象(单一法人企业、集团企业)、业务范围(从企业内部向企业外部)、集成度变高、管理模式发生变化(财务共享)电算化下的一些政策理念和方法已经不适应,甚至阻碍了会计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信息化时代要求,摆脱了“模拟手工”,把会计信息化放在企业整体经营管理环境中,重视会计与其他业务活动的有机联系,强调会计信息化带来的工作流程和模式的革新以及信息化与制度环境的互动。2.新技术带来的会计监督的新问题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技术的出现,既是技术的创新,也是商业模式的创新,体现一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理念。利用“云技术”开展会计软件和服务器空间的租用,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以软件销售为目标的会计软件经营模式。这一模式在为供需双方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会计监管带来一系列新的挑战,如企业会计资料的所有权和安全性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同样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和解决,才能为会计服务模式的创新发展扫除障碍,促进会计信息化市场的繁荣。3.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以及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要求企业过去受文件规定以及习惯和观念的束缚,不得不将电子会计资料输出为纸面文件,造成纸张、设备、能源、人力、储存空间的消耗,也不符合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要求。《电子签名法》出台后,电子签名在电子金融、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领域得到了成功的使用。不但为会计资料无纸化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同时,也提供了经验。(二)规范主要内容介绍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工作规范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对工作规范中使用的术语进行了定义,并对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总括性界定。第二章会计软件和服务主要从保障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执行,便利会计监督的角度,对会计软件应当具有和不得提供的功能进行了规定。企业自行开发以及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都应当遵循这些规定。本章还对会计软件相关服务质量提出要求。第三章企业会计信息化是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提出建议、指明方向,引导企业按照科学规律、循序渐进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二是明确要求、建立规则,确保企业在会计信息化过程中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要求,特别是满足会计监督的需要。《规范》从信息系统的软硬件、人员、数据和规程等组成部分分别进行规范。强调了组织、领导和人员对会计信息化的保障作用;提出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应该进行相应的信息系统规划;对会计软件的取得方式及功能、硬件架构配置模式等引导和启发,对流入和流出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强调尽可能“数出一门,共享使用”;首次对会计资料的无纸化做出规定。此外规范中多次提到会计信息系统在建设和运行及维护全过程中要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满足会计监督的需要。第四章监督规范中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条重点就会计软件功能不合规范的情况规定了检查和处理措施,保障第二章规定的落实。第五章附则主要对过去文件的废止以及与工作规范的衔接进行了规定。(三)规范的新亮点1.会计监督贯穿始终2.会计软件云服务3.会计资料的无纸化破冰4.某些机制凭证的自动审核5.企业内外部信息集成与财务共享第二部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解读第一章总则一、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会计信息化的深入,信息化不再是会计工作的工具和手段,而成为企业会计工作的基础环境,其在金融、政务、商务等的成功应用为会计从电算化到信息化的突破,提供的借鉴,而各种相关法律与法规的出台,为会计信息化发展扫清了障碍。目前会计实务本身的许多做法已经突破了传统会计电算化阶段的某些思维。因此,此工作规范在工作宗旨等问题上有别于以往的工作规范。二、条文解读第一条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制定本规范。解读:这一条主要明确了工作规范的宗旨、依据。与以往规范不同的是,本规范将节约社会资源作为宗旨之一。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企业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软件系统或者其功能模块。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功能:(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系统,是指由会计软件及其运行所依赖的软硬件环境组成的集合体。解读:这一条对对工作规范中使用的术语会计信息化、会计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了定义。《规范》对会计信息化的界定比较宽泛,不仅包括与会计核算相关的信息化,同时,考虑到企业其他经营管理职能与会计职能可能存在交叉重叠,其他信息系统可能是会计信息系统重要数据来源的情况,也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结合的情况纳入到会计信息化范围。会计信息化的内涵与外延都会有所扩展,如会计信息化中,加入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内容。本规范的第三十三条提到“处于财务管理信息化阶段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实现财务分析、全面预算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考核等决策支持信息化”。《规范》对会计软件的定义,是指企业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软件系统或者其功能模块。其中财务管理包括管理会计的一些内容,如:预算管理、业绩评价等。从功能上看,一种软件是否属于会计软件,关键看其是否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三项功能,具备三者之一的,就可以归为会计软件。关于第(一)项采集数据的功能,应当注意“直接”两字。所谓直接,是指数据采集后的下一步处理即属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范围,而不再经过其他业务职能处理。会计处于企业信息流的下游,不少业务系统采集的数据最终都会为会计所用,但不能因此而无限扩大会计软件范畴。只有那些直接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采集数据的软件,才应归于会计软件范畴。从目的上看,会计软件应当是专为完成会计核算或者财务管理目的而设计的,具有专用性。从表现形式上看可以是单独的软件(例如单机运行的软件)、软件系统(例如安装于服务器,通过网络系统部署使用的软件,包括云服务软件)或者软件系统中的某些功能模块。无论什么形式,只要具备本条第二款所述功能,都可以归为工作规范所说的会计软件。从使用范围看,包括企业级和集团级。准确界定会计软件,对于正确开展监管工作十分必要。例如,企业使用ERP系统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其会计核算功能依附于单独模块完成,则应当将该模块而不是整个ERP系统认定为会计软件。这种情况下,工作规范第七条要求(中文界面和中文处理支持)仅适用于该模块,而不是整个ERP。第三条企业(含代理记账机构,下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软件供应商(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下同)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解读:这一条明确了工作规范适用范围。工作规范仅适用于企业会计信息化,目前暂不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代理企业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的代理记账机构,负有与企业同等的责任和义务。代理软件供应商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的咨询服务机构,负有与软件供应商同等的责任与义务。企业、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信息化工作,软件供应商、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会计软件和服务,都属于工作规范约束范围,都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管。第四条财政部主管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拟订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政策;2.起草、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3.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4.规范会计软件功能。解读:这一条明确了财政部在企业信息化中应做的工作与应起的作用。近年来,财务部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推动会计信息化的发展。2010年10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2014年12月29日,为反映企业会计准则变化,满足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需要,财政部就《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征求意见,2014年12月25日财政部就《会计软件接口数据标准》征求意见,这个标准的制定更便于会计监督、会计数据迁移、会计数据归档等。本规范的颁布就是“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一部分,其中第二章通过对会计软件和服务的规范来规范和引导企业会计信息化处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解读:这一条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职责。一、背景对于会计软件,1994年财政部出台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以及《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进行规范。《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在会计软件市场发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起到了引导会计软件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完善软件功能的作用,提高软件易用性、便利性,减少差错。《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对会计软件功能通过事前控制进行规范。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软件评审取消,由于监督管理没跟上,对会计软件功能的管理一度成为空白,导致会计软件领域出现一些乱象。因此,明确哪些功能是会计软件必须具备的,哪些功能是会计软件不得提供的,并通过一定的手段确保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就成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重要考虑之一。而工作规范制定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再强制规定。所以规范中对于软件功能的要求较过去缩减很多,更多的是从监督管理的角度来规范会计软件和服务。二、条文解读第六条会计软件应当保障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开展会计核算,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功能设计。解读:工作规范对于会计软件的功能做了许多具体规定,但随着实践发展,可能会出现这些规定没有考虑到的新问题,这就需要对软件功能有原则性要求。该条就是对会计软件功能提出的总的原则性要求,目的是保障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执行,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例如未来有可能的整合报表等功能。第七条会计软件的界面应当使用中文并且提供对中文处理的支持,可以同时提供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界面对照和处理支持。解读:这一条从对会计信息化进行监督的角度考虑会计软件的语言问题。实务中,有的外资企业使用境外投资者或者母公司指定的会计软件,但在使用前并未进行汉化,导致会计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的障碍。因此工作规范予以重申。该条规定包括两方面要求:一是软件界面要使用中文,也就是软件的功能菜单、操作向导、表单格式、提示信息、帮助文件等都要使用中文;二是要有对中文处理的支持,也就是要
本文标题:企业会计信息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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