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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与广告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规则三、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五、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第一节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概念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的适用主体非常广泛,主要包括: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产品质量监督的辅助性机构。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等。③用户。指将产品用于集团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④消费者。指将产品用于生活性消费的社会个体成员。⑤受害者。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致人身、财产损害,从而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适用范围(2)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的适用客体即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①天然物品;②初级农副产品;③初级加工品;④建筑工程;⑤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等。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规则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产品质量法并应共同遵守的准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因产品瑕疵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应负的赔偿责任,而不问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原则国家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必要的强制管理,其他产品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企业自我的约束机制解决。先保证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原则我国通过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采取国际上通用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方法,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同时对市场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奖优罚劣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国际质量标准,并对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三、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一)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1、原则:分工管理层次管理地域管理(相结合)具体内容见p202(二)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1丶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依据特定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判断其是否合格的活动。(三)标准化管理制度(1)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2)产品标准的实施(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法定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后,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管理达到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五)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基本内容1、认证对象2、认证依据3、认证方式4、认证种类5、认证原则(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依法设立的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性检查。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如果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适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外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2.保证产品标识符合要求。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的适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对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3.不作为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4个方面:(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为了保证实现用户、消费者的产品质量权利,销售者要承担下列义务: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要求。销售者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标识要求的有关规定。4.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使用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5.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7.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五、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一)概念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产品质量的合同责任•产品质量的合同责任,也称瑕疵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它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合同的具体责任形式如下:•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用户造成损害的,应负责赔偿•销售者未按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三)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基于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销售者、用户和相关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而发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责任产品有缺陷有损害事实存在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政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生产、销售产品应承担如下产品质量行政责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五)刑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符合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犯罪的。第二节广告法一、广告的概念和种类二、广告管理机关三、广告主体四、广告活动应遵守的准则五、广告内容六、关于特殊商品广告的规定七、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广告法一、广告的概念和种类(一)广告的概念“广告”,就是“广而告之”,即向公众通知某事,以引起注意或遵守某项规定,但这仅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广告的一种理解。(二)广告的种类报纸广告、杂志广告、电视广告、广播广告、路牌广告、交通广告、招贴广告、霓虹灯广告、橱窗广告等。二、广告管理机关三、广告主体(一)广告主体的概念(二)广告主体的资格(1)广告主的资格(2)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资格四、广告活动应遵守的准则•广告活动中应遵守以下5个原则:•(1)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定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彼此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3)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五、广告内容•广告内容是广告管理的核心•广告管理的原则•1、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客观•2、广告内容必须清晰、明白•3、关于广告内容提要的禁止性规定六、关于特殊商品广告的规定七、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一)广告违法行为•非法经营广告•发布违禁广告•代理、发布无合法证明或证明不全的广告•仿造、涂改、盗用或擅自复制广告证明•为广告主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非法发布卷烟、药品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广告活动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本文标题:产品质量法与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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