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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2013年4月12日)鄂发〔2013〕11号为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促进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行业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布局结构逐步优化,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乡镇公益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形式逐步多样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当前,湖北正处于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目标的关键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省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公益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民生改善与人民群众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步凸显。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偏离公益目标,管理方式单一、机制不活、自身发展能力不强;公益服务资源配置不尽合理,资源过剩和资源不足的矛盾并存,城乡之间、不同区域和行业之间公益事业发展不均衡;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亟需进一步优化,提供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科教、文化等优势资源没有及时转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竞争力。这些问题制约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完善公益服务体制机制势在必行。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不断完善改革总体布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发〔2011〕5号文件着眼于构建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明确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是指导事业单位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二、准确把握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4.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以分类管理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紧密结合湖北实际,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进一步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增强事业单位活力,逐步建立与富强、创新、法治、文明、幸福湖北相适应的公益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5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与实现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分类指导、改革创新,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实施各项配套改革和管理,着力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加强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的衔接,根据行业要求、区域特点和改革条件,分阶段、有重点地实施改革,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妥善处理好改革力度与社会可承受度的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三、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6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事业单位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有效落实,事业单位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和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主体,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分类管理科学、市场竞争公平、监督约束有力、激励保障完善的新机制基本建立,事业单位活力明显增强,公益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公益服务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政府在公益事业发展中的责任进一步强化,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健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政策措施比较完善,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的良好环境基本形成;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有效发挥,政府购买、合同委托、服务外包等多样化服务方式广泛运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益服务提供模式。公益服务新体系基本健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得到优先发展,城乡区域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明显缩小,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拓展、品种不断增加、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湖北实际和发展需要,覆盖城乡、发展均衡、服务方便、群众满意的公益服务体系基本健全。7务是:2013年,部署启动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2014年,基本完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积极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财税政策、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按照先省直、后市县的步骤实施。四、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8.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对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设立、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长期不运行,以及批准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开展工作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设置分散、规模过小或职责相同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对因事业单位撤并而形成的富余人员,要妥善安置。对职责任务萎缩或大量空编两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编制。对因按照有关行业改革要求已转制为企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中央或省里已明确要求转企改制,目前尚未改革到位的勘察设计、科研、文化、新闻出版等领域的事业单位,要加快推进改革。9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二类。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或撤销;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10.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有关要求。分类是事业单位各项配套改革的基础,要严格把握社会功能这个根本标准,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不得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防止经营类单位向公益类挤、公益类单位向行政类靠的倾向。在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时,按照一个事业单位原则上承担一个类别职能的要求,对职责明确、任务饱满、运行规范、发展趋势明晰、完全符合某一类别条件的事业单位,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兼有多种属性和不同类别特征的事业单位,要在职能剥离转移、机构撤并整合、人员划转的基础上确定其类别。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期间,暂停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申报审批工作,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新进人员。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11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转制单位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鼓励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从事社会中介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12则,对部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也可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改革。推进兼并重组时,要充分尊重事业单位意愿,充分调动事业单位积极性,政府主要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事业单位自愿自主、平等协商、依法合规参与兼并重组。对已经难以正常生产经营或转企后难以生存的事业单位,在清算债权债务、妥善安置人员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13工作,对转制单位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在过渡期内,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改革后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六、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14.严格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于列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核备案。15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机构编制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对职能调整后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并入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管理。七、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16.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实施改革。对完全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进一步强化其公益属性;对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将其兼有的行政和生产经营职能剥离到位后,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职责任务不足的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或予以撤销。对保留下来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规范其机构名称、职责任务、编制员额、经费形式等。17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在重大问题决策、用人、财产支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建立既能充分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又能有效加强监管的管理体制。对面向社会提供
本文标题: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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