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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专利权的对象一、发明二、实用新型三、外观设计一、发明(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日本专利法第2条: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的具有高度创造性的技术构思。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任何新颖而适用的制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者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方案。WIPO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发明人在实践中用以解决技术领域某一特定问题的一种方案。我国: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发明的特点:(1)是前所未有的技术方案。——发明应当包含创新。“创新”: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并且有一定的进步或者难度。(2)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没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智力成果不是发明。如体育比赛规则。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如:永动机自然规律本身不是发明。(3)是具体的技术方案,能解决特定的难题。是技术方案而不是思想。“具体”:发明能够实施,达到一定效果并具有可重复性。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二)发明的分类1、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最常见、最基本的分类“产品”可以是一个独立、完整的产品,也可以是一台设备或仪器中的零部件。方法可以是由一系列步骤构成的一个完整过程,有时也可以是一个步骤。2、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共同发明是指由数人合作、分工,共同完成的发明。共同发明的效力共同发明申请专利时,应当由全部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不得擅自申请专利。共有一方申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共有方可申请,但若获得专利权,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专利。一方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各共有方在相同条件下有先买权。3、基本发明和改良发明改良发明:在基本发明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改进而获得的发明。改良发明对基本发明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一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二、实用新型(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2、特征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适于实用的产品,如仪器、设备、用具、日用品等,制造产品的工业方法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立体形状和结构或者是两者相结合的产品(二)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1、创造性低于发明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那些创造高度尚达不到发明专利要求的一些简单的发明创造。2、保护范围小于发明只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和结合,不保护方法3、保护期短,只有10年,发明是20年4、申请手续简单,不需要实质审查三、外观设计(一)概念和特点1、概念:外观设计又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或简称为工业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特点必须以产品为依托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为构成要素,以视觉美感为目的,而不追求实用功能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二)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的关系1、联系:外观设计就其造型或图案而言原则上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2、区别:(1)权利效力上差别很大,外观设计权的专有性程度大大强于著作权(2)保护期: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短于著作权,一般都在十年以下。
本文标题:专利权的对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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