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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站在新起点 谋划新发展
1站在新起点谋划新发展——长兴法院冯新林院长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文/本刊记者近年来,长兴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法院以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普遍赞誉,2011年被省高院荣记集体二等功。2012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地方各级法院领导班子的换届之年。日前,长兴法院已顺利完成领导班子的换届工作。站在新起点,谋划新发展是新一届长兴法院党组所面临的现实和紧迫的课题。为此,我们采访了长兴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冯新林同志。本刊记者:长兴法院近年来审判业绩突出、工作成效明显,您认为这为长兴法院提供了哪些优势?冯新林:作为刚刚当选的新院长,既感到十分荣幸,更感到责任重大。一方面,长兴法院站在了一个新的发展起点。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支持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经过历届长兴法院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全体干警的团结拼搏,长兴法院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也获得了很多的荣誉。这是我院今后发展的宝贵财富,对此,我们必须十分珍惜、认真总结。另一方面,成绩和荣誉代表过去,形势的发展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逼迫我们必须精心谋划新的工作思路,负重前行,争取更大的发展。我想,长兴法院的发展优势还是很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求新发展有能力。主要表现在整体司法能力比较强,一是有效地应对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近几年,长兴法院的收案数、人均办案数均位于全市首位,连续几年年结案数近万件,而且案件质量得到了保证,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为全市最低,二审改判发回率为全市次低;二是司法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突出反映在主动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能力不断增强,包括适时出台司法服务举措,灵活运用司法措施,加强司法调研等方面,如服务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措施、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制度的运用、对民间借贷情况的调研等得到了省市县领导的肯定,取得良好效果。其次,求新发展有基础。主要表现在具备了较强的司法保障能力,一是两庭建设不断推进,完成了两个法庭的迁建工程,新的审判立案办公大楼建设有序进行;二是信息化建设成效明显,全省法院新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在我院首先试行;三是审判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建立完善了各项机制。诉讼服务体系、诉调对接机制、涉诉信访化解机制、社会综合治理机制有条不紊地运行。第三,求新发展有信心。主要表现在干警素质提升明显,一是人员结构比较合理,截止2011年年底,我院大学本科以上的干警达到98名,占86%,35周岁以下年轻干警46名,占41%;二是2干警精神面貌健康向上,五年来有82名干警受到县级以上表彰,15名法官被上级法院记功授奖。本刊记者:您刚刚谈到了长兴法院发展的优势,您认为这些优势得益于怎样的工作思路,有哪些可以总结的经验呢?冯新林:近年来,长兴法院经受住了案件大幅上升的办案压力,圆满完成了奥运、国庆60周年、世博安保的涉诉维稳任务,较好服务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自身科学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认为有四个方面的经验值得总结和传承。有一个坚定明确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以执法办案为要务、以队伍建设为重点、以践行各项改革为动力、以基层建设为基础,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的职能特点,找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确保为县域中心工作服务,为改善民生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最大程度地保证实现公平正义。有一个连贯科学的发展思路。始终坚持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努力保持发展思路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新变化不断地完善和创新,一以贯之、与时俱进的促改革、抓发展、求实效。并且始终高度关注和科学分析我院在省内基层法院中各项数据的排名,从实际出发,科学谋划发展思路,合理确定目标,在立足院情、尊重规律的同时,自我加压、高杆定位,推动长兴法院的科学发展。有一个团结进取的团队。始终坚持工作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是法院发展的根本,在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同时,更加强调开拓创新、攻坚破难的工作作风,成功应对种种困难矛盾的挑战,顺利夺取各项目标任务的胜利。始终倡导讲团结、增合力,从领导到中层干部到一般干警,都能立足岗位尽职尽责,围绕法院科学发展,形成了强大推动合力。实践证明,只要全院上下各司其职、凝心聚力,长兴法院的新发展一定能够勇往直前、无往不胜。有一个融洽和谐的外部氛围。始终立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时代背景中,坚持党的领导、广泛争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诚恳接受人大、检察和社会监督,认真贯彻上级法院的工作指导,在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审判延伸职能,服务全县工作大局,取得了县委、人大和政府的一致好评,为法院的自身发展赢得了宽松、积极、和谐的外部环境。本刊记者:在谋划新发展方面,可否谈谈有怎样的总体思路呢?冯新林:长兴法院过去几年的工作体现了扎实稳健的特点,我们要树立一以贯之、与时俱进的工作思路,确定切合实际、稳妥积极的工作目标,坚持埋头苦干、创新破难的工作作风,内挖潜力、外聚合力,寻求新突破、谋求新发展。首先,服务大局进一步深化。在中共长兴县第十三次党代会上,长兴县委提出了建设“太湖望县、锦绣长兴”的目标,令人振奋。我们要进一步践行能动司法,找准审判工作服务县域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自觉地把审判执行工作与长兴县委提出的宏伟目标结合起来,在服务大局方面取得新突破,依法保障我县“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一是在促进经济发展上有新作为,密切关注我县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妥善化解因征地拆迁、劳动工资、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着力做好困难企业涉案纠纷、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列纠纷的司法应对工作,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二是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上有新作为,认真审理相邻纠纷、土地承包等案件,保障好农民权益。三是在保障重点工程推进上有新作为,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的“参谋者”,积极参与谋划、进言进策,妥善审执好涉重点项目建设案件,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其次,执法办案进一步加强。要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一是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扎实推进量刑规范化、指定辩护、社区矫正和未成年帮教工作;二是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完善化解行政争议的协调和解机制,深化“大调解”工作体系,推进“诉前调解中心”和驻庭“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三是加强立案信访工作,审慎处置重大敏感案件的受理问题,高度重视信访案件的稳妥化解;四是加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依靠体制优势化解执行难,加强刑事案件财产刑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第三,自身建设进一步抓实。一是进一步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深化阳光司法举措,严格规范司法、加强廉洁司法,确保审判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行;二是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尽快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队伍素质的新要求;三是进一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公信力。特别重视对青年干警的培养,尤其是初任法官的任前培训,通过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帮助青年干警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息诉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四是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改善基层司法条件,打造基层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方3便群众诉讼。第四,法院形象进一步提升。进一步增强创优意识,努力提升法院的影响力。认真谋划、精心规划创先争优工作,针对争创目标,细化争创措施,有目标、有步骤稳步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一方面,对有要求的专项工作,要不折不扣地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另一方面,要注重培优意识,善于挖掘特色亮点,善于推介,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宣传工作,把长兴法院的成绩、经验,提炼好、总结好、宣传好,形成与法院整体办案容量、司法能力相匹配的影响力和美誉度。4关于刑法新增第67条第3款“坦白”认定问题之探析文/王治建池海江陈洒洒一、“坦白”问题的提出“坦白从宽”曾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在历史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在法律上将“坦白”上升为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已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就将“坦白从宽”纳入了刑事法律的范畴,从刑事政策上升到了刑法层面,从酌定从轻情节上升到了法定从轻情节。同时也意味着“坦白从宽”从此有了严格的限定,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现有符合该条款的情节,就应当认定其有“如实供述”,并在量刑上有所体现。那么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款,就成了刑事法官目前需要明确的问题。本文就杭州地区刑事审判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情况进行列举并分析探讨,希望对促进“坦白”的准确认定有所裨益。二、“坦白”的性质辨析(一)坦白的定义所谓坦白,最直接的理解就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从法理上来说,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坦白仅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而广义的坦白还包括自首和当庭自愿认罪。刑法没有明确对坦白下定义,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中将“坦白”表述为:“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分子进行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这些犯罪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从《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第67条第3款之规定来看,刑法中的“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印发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该条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解释同样适用于“坦白”,因此也就涉及到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犯罪事实”一般理解为是指对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①首先包括定罪事实,而对于量刑事实,则应区分已如实供述与未如实供述部分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只要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对量刑的影响大于所隐瞒的事实,就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②但值得注意的是,只要隐瞒的身份情况对量刑有影响,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坦白与其他从轻情节的区别1.坦白与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自首有明确规定,在法理上区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两种。即第67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和该条第2款规定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其与坦白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坦白的要求不如自首高。坦白与自首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要求“如实供述”。区别则在于自首比坦白的要求更高:如果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那么自首还要求具有“自动投案”的条件,即法理上所称的一般自首;如果是被动投案的,那么自首还有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法理上所称的特殊自首。5(2)坦白的价值不如自首高。从侦破案件的过程来说,首先是要发现有犯罪行为,其次才要确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要么主动投案,要么主动告知侦查机关有某种犯罪行为的存在,其不仅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更高层次的悔罪态度,而且对刑事案件的侦破起到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相比较而言,坦白只是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或者说没有完全掌握的情况所作的补充说明,从价值上来讲,更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本身悔罪态度的衡量。而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虽然认识到刑罚是犯罪可能要付出的代价,但却希望自己有运气能够侥幸逃脱刑罚
本文标题:站在新起点 谋划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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