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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刑事法律制度二、犯罪三、刑罚四、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一、刑法概述一、刑法概述:(二)刑法的任务(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四)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概念(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利益,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科以什么样的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形式定义)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刑法即中国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刑法典,同时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二)刑法的任务《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人民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三)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四)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2、刑法的时间效力1、刑法的空间效力(1)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2)我国刑法对地的效力(3)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4)我国刑法关于普遍管辖的规定(1)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罚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的原则有:一是属地原则二是属人原则三是保护原则四是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吸取各原则的合理之点,避免各原则的不足之点。(2)我国刑法对地的效力我国刑法对地的效力体现在《刑法》第6、10、11条中,即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以及在我国领域外如何适用。《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3)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的规定同对地的效力的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法。对外国人的适用: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4)我国刑法关于普遍管辖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2、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1)生效时间:有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失效时间:有的是国家机关明示废止,有的是自然失效,即新法生效之日旧法自然失效,新法代替旧法。(3)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立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一是从旧原则。二是从新原则。三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二、犯罪(二)犯罪构成(三)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五)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四)共同犯罪(一)犯罪概念的概念(一)犯罪概念1、犯罪的概念:简单讲犯罪就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二)犯罪构成1、犯罪构成的概念: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1、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1)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人或物。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区别:一是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二是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付刑事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二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三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2、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3、减轻刑事责任时期:4、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之一。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里态度。(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三)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2、犯罪既遂3、犯罪未遂4、犯罪中止1、概述1、概述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经由一个从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着手实行到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2、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具有下列特征:(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3)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3、犯罪未遂《刑罚》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没有得逞。(3)犯罪没有得逞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4、犯罪中止我国《刑罚》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刑罚》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四)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的形式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1、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1、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客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3)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2、共同犯罪的形式(1)任意共同犯和必要共同犯。(2)事前同谋的共同犯和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3)简单共同犯和复杂共同犯。(4)一般共同犯和特殊共同犯。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8条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4)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五)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2、紧急避险1、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3)无过当防卫权(4)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1)概念(1)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其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实行防卫。其二: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其三: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其四:必须是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其五: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3)无过当防卫权无过当防卫权也称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4)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2、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2)成立条件:其一:必须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其二: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其三: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其四: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三、刑罚(二)刑罚的种类(三)量刑(四)时效(五)赦免(一)刑罚的概念与特征(一)刑罚的概念与特征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的特征:1、刑法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5、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6、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二)刑罚的种类1、主刑: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刑罚方法。2、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1、主刑(1)管制: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5)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刑
本文标题:《刑事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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