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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A:~*`4R2by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M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JlHpZ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做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F2b+j&B3]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6n3lJv`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纵向分为基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3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rh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要求有特定形式,只要明白表达了意思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选定行政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选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无效:指的就是行政行为不具有效力或效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废止:指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照法定程序终止原作出的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情报公开制度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立法权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等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即实施行政许可机关或者组织,是指基于相对人的申请,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准许或者认可相对人所申请的活动或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的理由,他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的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为了获得行政处信息的需要,而对相对方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及时性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直接强制: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相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行政相对人之音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有行政合同基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限制。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申诫罚:是教育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方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罚。又称为声誉罚或精神罚。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人身罚:又称为“自由罚”。指有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人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相对人一定期限内的人身自由权的行政处罚。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的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一般行政监督:是基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行政监察:指政府系统内部的专门监察机构,对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全面性的监督。行政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督查、督导活动。审计监督:指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由专门设立的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有关单位的财政收支、经济效益和财经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活动。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行政不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司法机关救济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复议机关重新审议,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与复议申请人处于相对的法律地位,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复议申请人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而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做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生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在行政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追偿: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危险责任原则:不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有无过错,只要是执行职务侵犯了相对方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先行原则:是指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时,一般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与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协商,若不能达成协议或请求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满意的,或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处理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信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调控他们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的,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
本文标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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