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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业年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企业年金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而建立的,旨在使职工在退休之后的一定时期内能按年度或月度获得一定数额养老金的退休收入保障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企业年金属于政府鼓励的非盈利性的自愿的企业行为。国际上一般将企业年金视为员工福利计划的一部分,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安排,企业年金在各国的建立和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制约而呈现不同的形式和特色,本文将对世界上较为典型的日本企业年金制度进行分析。一、日本企业年金制度的概况与运作模式日本的退休养老制度主要依照1959年制定的《国民年金法》施行,从1961年4月开始,日本所有个体经营者(包括农民)以及无业人员都参加了国民年金保险,从而实现了“国民皆年金”。日本的退休养老制度主要由三大支柱构建而成,一是公共年金制度;二是企业补充年金制度;三是个人储蓄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由各企业自主设立,属于企业福利的范畴,目的是供职工退休职后作为养老之用。日本退休养老制度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的有力支持。从表1可以看出,日本企业年金的发展程度在发达国家之中处于中上水平,在日本国人口老年龄化趋势日渐严重的情况下,企业年金制度的导入和大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公共养老保障基础年金的财政压力。(一)日本企业年金的主要类别日本的企业年金主要有三类:(1)厚生年金基金。厚生年金基金于1966年开始实施,以500人以上的大企业为对象,是根据劳资双方协商建立,由劳资代表管理,财源由政府免除本该缴付政府的厚生年金保险费的一部分加上劳资双方出资构成,到1991年底,厚生年金基金总数达到1593个,参加人数约1072万人,不仅适应了老人生活的多种需要,而且补充了公共年金制度;(2)适格退职年金。适格退职年金于1962年导入企业制度,多为一般的中小企业实行,其资金的运用必须委托信托银行或社会保险公司进行。(3)煤炭矿业年金基金。煤炭矿业年金基金成立于.1967年,是为了稳定煤矿业工人就业而设立的特别年金制度。该基金向55岁以上的煤矿业退休职工发放年金,或在其死亡时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其费用向会员征收,按上一年的煤炭产量由雇主缴纳,到1992年3月末,共有会员11个,被保险人数1812人。厚生年金基金和适格退职年金是日本企业年金的主要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厚生年金基金代管着一部分厚生年金(公共年金)的积累金,因而在税制上有较多的优惠;而适格退职年金由于没有代管的部分,故必须交纳1%的法人税和0.173-0.207%的地方居民税,且操作比较简单,运用比较灵活。二者的相同之处是厚生年金基金和适格退职年金都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员工缴纳的保险费可以作为损失金处理,不纳入税收范围。(二)计算方式企业补充年金按退休金率方法计发,公式是:补充退休金=退休前工资×退休金率×投保期限其中,退休金率和投保期限,均由雇主规定,贯彻一种力求巩固熟练雇员的方针。根据统计,约90%的日本私营企业均实行了企业退休年金制度,大企业几乎全部实施了企业年金制度。(三)给付方式与其他发达国家一样,日本的企业年金主要是作为基础年金的补充,数额多寡视企业经济效益而定,主要采取三种方式给付:第一种是一次性连本带利给付;第二种是以年金方式给付,也就是逐年给付;第三种是混合给付方式,也就是既有一次性也有年金式的给付。根据日本政府1989年统计,约近半数的日本企业采取一次性给付,其中小企业多采取第一种方式,大企业多采取第三种方式。(四)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法律限制日本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上主要采取的是政府直接管制的办法,由政府制定统一的政策、制度和管理方法,规定养老基金的投资领域及各种投资收益率。在投资运营上遵循谨慎人原则,日本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组合作了以下严格的限制和数量规定:企业年金投资债券不低于50%,投资股票不超过30%,房地产不超过20%,外国资产不超过30%,投资单一公司的资产不超过10%。并对基金投资的最低收益率和信息披露机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从而很好地兼顾了企业年金的收益性和安全性。(五)收革趋势:日本版401k计划2001年10月,日本国内通过了“确定缴费年金法案(日本401k计划),并于2002年4月生效。导入缴费型企业年金(DdfinedContribution,简称DC)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日本终身雇佣制度的逐渐瓦解和职业流动的增加;二是日本会计制度国际化所带来的“时价会计基础”的推广,使企业背负的中长期年金负债问题表面化。DC型企业年金允许建立个人账户,从而方便了劳动者的职业流动;DC型企业年金把资金运营的责任从企业转向了个人,从而明确了企业的年金负担额,方便了新会计制度的导入。作为过渡期,政府允许厚生年金基金在2年半以内,适格年金在10年以内实现向DC型企业年金转移,并允许设置企业型或个人型DC年金。企业型DC年金主要面向工薪族,个人型DC年金主要面向20至60岁的农民和个体工商户。(六)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积极作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对于企业来说,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作用:1.可以建立一个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并且为年老体弱职工建立提前退出企业的机制。日本的企业文化中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雇佣终身制”。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可以吸引到适合自身发展的优秀员工,而且对提高雇员对企业的忠诚度,激励员工为本企业长期效力,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建立一个养老金计划,雇主可以通过一种非歧视的方式向那些年老体弱的员工提供一种更容易被他们接受的退出机制,并为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进行一定的储备。2.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日本政府为了鼓励建立补充年金计划,往往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例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可以在税前缴费、基金投资收入免税等。这些税收优惠、倾斜政策,也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普遍实施起到了推动作用。3.企业年金计划为企业以及资本市场聚集了数量庞大的资产。日本企业年金基金对企业、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聚集资本的作用。根据1991年数据,日本企业年金资产相当于当年度GNP的8%。尤其是在萧条时期,基金的这种聚集资本的作用就更加突出,从而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现状分析(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按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社会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三个支柱组成,构成职工退休后收入保障的“三大块”。其中,前者由国家强制执行,后两者则是自愿性质。企业年金是我国确立的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目标中的第二根支柱。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可以在当前人口老龄化日渐严重的趋势下,逐步降低我国当前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从而减轻财政压力。企业年金的发展将关系到我国未来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也将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尽管发展企业年金的大政方针已定,但同其他国家相比,同样处于人口老化过程中的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非常迟缓,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首先,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面很窄,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作用在我国基本没有发生作用。根据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的研究课题的报告披露,截至2000年底,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数仅为560.33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5.3%。参保企业16247户,企业年金积累基金总量为191.9亿元,占GDP的比重仅为0.2%,人均基金额仅为3425元。其次,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很不平衡,行业发展快于地方,水平高于地方。2002年企业年金的参保人员中,行业年金参保人员为395.7万,占70.6%,地方参保人数为164.6万,占29.4%。行业积累基金149.3亿元,地方积累42.6亿元。从区域分布来看,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和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超过亿元,仅上海就积累基金22.2亿元;从行业来看,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是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和铁道等行业,其它行业则明显偏低,据统计到2000年电力行业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就高达58.7亿元,占全国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的31%。再次,在参保企业中,国有企业占绝大多数,其他性质的企业很少。如在行业参保企业中,国有企业占93%;地方参保企业中,国有企业占55%。(二)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带后的主要成因分析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率是很低的。例如,日本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达到了90%以上,丹麦几乎是100%,荷兰85%,英国60%,美国50%,爱尔兰40%,最低的西班牙也高达15%。然而我国民间蕴藏着巨额的闲置资金,养老型储蓄倾向表现异常突出,8万多亿的居民储蓄存款中,相当大的比例是被用于未来养老的,其资金来源大部分是企业员工的薪金和福利。但居民家庭金融资产的80%左右表现为银行储蓄存款,资本结构严重失衡。调查表明,目前,我国一边是缺乏合理渠道进入养老储蓄和投资渠道的8万多亿储蓄存款,一边是身兼退休养老重任但却占比甚微的企业年金,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局面的出现呢?原因主要有二:1.企业年金的供给与需求均不足:一方面企业雇主负担较大,导致企业年金的供给不足;另一方面,退休职工工资替代率偏高,从而导致需求不足(郑秉文,2004)。从供给的角度来看,企业年金的主要供给者是其发起人即雇主,但在目前社会保险的缴费中,雇主的负担已经很大,以北京为例,已达其工资支出总额的31.9%,继续提高缴费水平势必会加剧雇主的成本,严重影响企业竞争力。从需求来看,雇员应该是其需求的主体,但目前的退休职工的工资替代率(退休金占工资的百分比)偏高,制度设计上的目标替代率是60%,但在现实中几乎都高达89-90%,甚至100%以上。替代率偏高也导致企业年金的需求不旺。2.企业年金发展滞后的原因主要可以归为制度的不规范。如缺乏基本法律支撑体系,使企业年金的运行无法可依;企业年金管理极不规范;在基金的投资方面,投资渠道不合理、投资效益不佳与投资风险并存;企业年金金融市场中的运行规则与运行程序尚不成型:缺乏有经验的专业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可以看出,配套制度不规范是导致企业年金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三、日本企业年金制度对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启示通常认为,养老金的替代率维持在70-80%的水平比较适当,按照我国政府预定的58.5%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目标替代率,企业年金替代率必须达到20-30%的水平,才能基本保障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水平维持不变。因此,在当前社会保障改革的攻坚阶段,必须加大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养老金的作用。从日本发展企业年金的实践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一)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制度的税收优惠是政府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最有效的措施。从上文分析可知,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滞后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作为雇主的企业缺乏积极性,因而,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利用税收优惠刺激雇主建立企业年金。在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方面的税收优惠,我国目前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远远低于日本等国家的可税前列支比例。从我国企业年金所设计的20%的替代率目标来看,现行4%的税前列支比例在企业单方缴费的情况下略嫌不足。目前,学术界主张我国企业年金实行EET延迟征税优惠政策,也即对企业年金供款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免税,而对领取企业年金给付金征收所得税的做法。(二)对于企业年金的经办形式目前业内主要持三种观点:(1)企业年金应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2)企业年金属于商业保险,因此,经营机构应为商业保险公司(刘钧,2002)。(3)我国应采取信托型的年金制度(郑秉文,2004;黄勤,2003)。根据日本发展企业年金的经验,本文认为并不需要限定一种方式来经营企业年金。对于数额较大的大型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可以采取信托型的年金制度,这样既可以对企业年金进行有效的监管,又能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而广大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日本有相当部分企业是委托社会上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领域的运作已经积累了一定
本文标题:日本企业年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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