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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合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及政策规定,经甲方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林场所)与乙方于年月日共同协商一致,依法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合同。商定内容如下:一、森林资源管护对象乙方负责位于乡镇(或国有林场所)村(或国有工区)(地名)共计个小班亩的森林资源管护,即:小班号小地名林地地类分区类型优势树种面积四至界限备注东南西北二、森林资源管护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共计年。三、乙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一)积极配合或主动落实森林资源管护区域、保护标志、管护任务、管护措施;(二)积极配合或主动做好森林“三防”工作(即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防止盗伐滥伐);(三)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四)要防止毁林开垦或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的发生,制止非法征占用林地;(五)促进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和生态效益良性发展。四、乙方应享有的主要权利(一)凡完成森林资源管护任务,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检查属实的,甲方按规定及时拨付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元,即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在半年检查合格时预付总额的30%(计元)、年底检查合格时补拨余下的70%(即元)。(二)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优先开发利用管护区内的林下资源,如采摘种子、山果、药材、菇类等。(三)在所管护的一般生态保护区(即限伐区)内有人工林合法采伐任务的,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优先安排乙方实施作业,并获得劳务收入。(四)对所在村组或所在单位安排有国家公益林建设任务的,优先安排乙方承担建设,并按规定支付其建设补助费。(五)在管护区内安排有国家统一开展的建设项目(如森林病虫害防治、较大型的工程保护标志等)时,优先安排乙方承担实施,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五、违约责任(一)乙方因管护不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要全额扣减其年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费,并中止管护合同,直至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1.发生森林火警及其以上程度火情不及时处置和报告的;2.发生毁林开垦或者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或者发生非法征占用林地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3.发生盗伐滥伐案件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4.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5.发生森林病虫灾害的(非承包人员责任的除外)。(二)若乙方屡次发生除五条(一)款以外其他问题的,甲方也应中止管护合同,并相应给予乙方从重处罚。致使森林资源遭受到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六、其他事项(一)甲、乙双方有关管护中其他未尽事宜按规定另行商定。(二)本管护合同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签章生效,分别存于甲方、乙方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壹份。甲方(盖章):乙方(签章):甲方代表:乙方代表: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森林管护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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