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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广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1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对外提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的社保机构2和乡镇(街道)事务所统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社保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发放待遇等业务。上述委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第三条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省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全省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地级以上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地县(县级市、区)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工作;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3登记管理;组织开展本地县(县级市、区)社保机构人员培训等工作。县级(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本地区金融机构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和金融机构代办人员培训和监督考核工作(地级以上市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及资格认证等业务进行经办审核。对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含一次性待遇)、特殊人群和退伍军人身份审核登记等业务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指导和监督村(居)协办员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料收集、资格认证等协办工作。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4第四条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委托协议规定行使代办职能。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原则上按照管理层级在符合资格的金融服务机构单独设立一个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统一使用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纳入全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项目管理。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七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村(居)协办员需检查参保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信息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信息登记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5限上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并做好资料交接登记手续。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八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负责对参保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信息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章。经审核,发现基本信息有误或是重复参保人员的,应及时逐级退回核实。第九条社保机构可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防范参保人员非正常参保或者重复参保等风险。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信息登记表》。村(居)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信息登记表》移交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并办好资料交接登记手续。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信息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6第三章保险费收缴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主要实行银行代扣制,县以上社保机构可以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金融机构划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可以在当地设定的缴费档次范围自由选择缴费档次,原则上按年度缴费。参保人员需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档次,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县社保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组织保费收缴,应指导其及时办理缴费手续。县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及时将未缴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居)协办员,村(居)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第十二条社保机构通过信息系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信息系统生成的托收数据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收入户,并将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社保机构。第十三条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村(社区)集体、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或7补助的,先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资)助明细表》(以下简称《补(资)助表》)。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补(资)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同级基金收入户。金融机构收到缴费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资)助款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对补(资)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补(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第十四条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但一次性趸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其年满60周岁;经本人申请,可趸缴制度实施时至年满60周岁时不足15年的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对趸缴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趸缴后缴费标准提高的,不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第十五条居民本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办理趸缴手续。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受理趸缴后,应对参保人员的趸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趸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六条社保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及利息,遵循据实记账、据账核算、实账运行的管理原则。个人账户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原参加老农保、失地农民、军人养老保险等制度的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转入的原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起计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率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更加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的其他计息办法。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计息年度,社保机构应于一个计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9结息。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可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或《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内容告知本人。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述机构应及时受理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同时,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第二十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本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三十条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第五章待遇发放第二十一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从申领待遇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事务所每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趸缴手续。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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