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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苏价工[2002]69号关于明确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经贸委(经委):为进一步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用户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2]9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供电企业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二、对新增双电源或多路电源用电户,按合同约定容量最大的一路电源停收(配)电贴费;其余各路电源按合同约定容量收取供(配)电费用,费用标准按苏价工[2000]2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三、临时用电户应在临时用电期限内向供电企业交纳临时用电定金,临时用电期限由用户按2年及以内、3年、4年三个档次选择后与供电部门约定,定金标准分别为每千伏安100元、200元、300元。用户在约定期限内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的,全额退还定金;超过约定期限的,每天扣除千分之3的定金;超过约定用电期限一年的,定金不退。四、供(配)电贴费政策调整后,对一户一表改造并容量在8千瓦及以下的居民用户仍应承担材料、施工费,其标准按苏价工[2000]72号文件执行;容量超过8千瓦的,材料、施工费标准另行下达。非居民用电户按实承担应该自建部分的工程费用。四、以上通知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2002年3月1日前一般用电户已按原规定交纳供(配)电工程贴费的,供电企业不再退还;一般用户已经交纳供(配)电工程贴费但未结清的,剩余部分不再向供电企业交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供电贴费通知抄送:省政府、省计委、省建设厅苏价工[2000]242号各市、县物价局、经委(计经委)、供电局(电业局):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标准。现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地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二、根据国家规定,现行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地下电缆供电工程贴费标准按架空线路贴费标准的1.5倍执行。三、对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贴费按下列规定执行:1、对现有一户一表申请增容和整栋或整单位改造成一户一表并容量在4千瓦以内的,暂免收供(配)电贴费。2、对原合表用电房申请增容的和用户申请容量超过4千瓦以上的容量部分,按净增容量的一半收取供(配)电贴费。3、施工、材料费用标准仍按江苏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0]72号)执行。四、农村用电户(城市规划区以外增容、新装用户),免征贴费。五、企业破产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部门不得再收取贴费。六、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贴费。七、本通知从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6月10日(不含10日)以前已接电的,按原标准执行,6月10日以后申请和接电的,按新标准执行,已收的差额退还用户。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八、各地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由省统一研究处理办法。附表:供(配)电工程贴费收取标准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用户应交纳的贴费(元/千伏安)供电贴费(元/千伏安)配电贴费(元/千伏安)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贴费(元/千伏安)0.38/0.222701001702201022012010016035170170901109090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电力局二○○○年七月二日
本文标题:江苏省电力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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