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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1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1总则1.1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肃公司纪律,规范员工行为,严惩违法乱纪,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1.2对员工违纪违规的处理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情节,分类对待;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调查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1.3员工对公司的处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1.4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干部员工。3处分种类处分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七档,分别为:3.1通报批评原则上可同时给予不高于1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如有专项处分管理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的处分标准执行。3.2警告23.2.1根据具体情况,须同时给予扣发1—3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3.2.2自警告处分下达之日起,原则上3个月内不允许进行职务调升及管理级别晋升。3.3记过3.3.1根据具体情况,须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3.3.2自记过处分下达之日起,原则上6个月内不允许进行职务调升及管理级别晋升,1年内不得入选集团人才库及人才选拔类项目。3.4降职/降级3.4.1受到降职处分人员薪酬标准按照降职后的岗位薪酬区间下限确定,其他薪酬福利按照降职后对应的标准发放,情节特别严重者,可酌情按照降职后重新核定的绩效标准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3.4.2受到降级处分人员各类福利按照降级后的对应标准发放,须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3.4.3同时受到降职、降级处分人员,须按照降职后重新核定的绩效标准同时给予扣发3—6个月标准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3.5免职/撤职/停职3.5.1免职/撤职3.5.1.1受处分期间,管理干部各类薪酬福利按照《管理干部不在职期间管理办法》执行;撤职员工实际工资发放数额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3准执行(具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执行),可继续享受过节费等福利项目。3.5.1.2受免职/撤职处分人员原则上应同步免去其管理级别,并予以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脱岗学习。3.5.1.3免职/撤职处分期满后考核合格可予以受处分人员重新任职定岗,原则上应参照原职级予以降职降级降薪使用,且1年内不允许进行职务调升及管理级别晋升。3.5.1.4自免职/撤职处分下达之日起,1年内不允许参与集团任何个人奖项评选并不得入选集团人才库及人才选拔类项目。3.5.2停职3.5.2.1停职期间,相关干部员工暂停履行职务,保留管理级别;管理干部各类薪酬福利按照《管理干部不在职期间管理办法》执行;停职员工实际工资发放数额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执行);停职人员不允许参与集团任何个人奖项评选,并不得入选集团人才库及人才选拔类项目。3.5.2.2后续停职人员若查实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与调查事实相对应的处分执行后续相关事宜;若查实无违纪违规行为,可安排恢复原职务或参照原职务重新安排同职级工作岗位,按停职前薪资标准补发停职期间薪资差额。3.6留用察看3.6.1留用察看期间须免去原职务及管理级别,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管理干部各类薪酬福利按照《直管干部不在职期间管理办法》4执行,撤职员工实际工资发放数额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执行)。3.6.2留用察看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24个月。3.6.3留用察看期满,若考核合格可予以受处分人员重新任职定岗,原则上应降职降级降薪使用,且1年内不允许进行职务调升及管理级别晋升。3.6.4留用察看期满,若考核不合格则解除劳动合同。3.6.5自留用察看处分下达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与集团任何奖项评选,不得入选集团人才库及人才选拔类项目。3.7解除劳动合同凡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干部员工,今后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录用。4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处分4.1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免职/撤职/停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4.1.1个人生活作风败坏、品行不端,不孝敬父母、不尊重长辈、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赡养义务的。4.1.2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泄露公司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内幕消息以及其他公司机密或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信息,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泄露采购关键信息,诋毁公司声誉、侵犯他人5知识产权、窥探散布个人隐私,待人处事不公平不公正,严重违反《管理干部价值准则及行为规范》等规定的行为。4.2违反公司工作纪律及工作作风不端正的行为违反公司工作纪律及工作作风不端正,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免职/撤职/停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4.2.1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擅自脱岗、擅自离岗休假,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4.2.2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企业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和工作部署,严重影响工作或对企业造成损失的。4.2.3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4.2.4公务消费大手大脚,违反公司规定使用公款支付超标准高消费活动,提供或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违反规定长期租用办公用房、用车的。4.2.5违反公司工作规定或服务规范,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公司形象的。4.2.6工作倦怠、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得过且过,慢作为、不作为,推诿扯皮,执行力低下,缺乏责任感和担当精神的。4.2.7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坚持原则,不维护企业利益,和稀泥、粉饰太平,只当和事佬的。64.2.8缺乏大局观念、团队意识,自以为是、搞小圈子、搬弄是非、散布小道消息,破坏团结;自私自利,只考虑自身利益,缺乏与他人合作精神的。4.2.9汇报工作避重就轻,隐瞒真实经营状况,报喜不报忧,虚报业绩,骗取奖励,重大问题蒙混过关的。4.2.10其他违反公司工作纪律及工作作风不端正的行为。4.3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免职/撤职/停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4.3.1违反公司人事管理规定,降低标准引进人员的。4.3.2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或在干部任用考察中隐瞒事实真相的。4.3.3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要求或指使提拔亲友或关系密切的个人,或对他人打击报复的。4.3.4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不合规的培训机会,或在培训过程和结业考核中弄虚作假的。4.3.5利用职权,根据个人好恶,违反规定确定他人考核成绩,或违反规定确定他人奖惩事项的。4.3.6采用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的。4.3.7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7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所在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3.8其他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4.4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财务预算、核算、资金、资产、税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免职/撤职/停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4.4.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或私设会计账簿的。4.4.2不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账的。4.4.3故意隐匿、毁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4.4.4隐瞒、截留公司收入,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或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4.4.5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4.4.6擅自对外投资、融资、参股、借贷、提供担保的。4.4.7违反规定在国(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或者未经批准在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4.4.8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理财、股票、债券、外汇和期货(权)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等。4.4.9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和资产处置,导致资产流失的。84.4.10违反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和转让专利、科研成果、技术工艺、工艺图纸等,或擅自许可、转让注册商标等,造成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的。4.4.11违反规定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规定归还,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擅自以企业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的。4.4.12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4.5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免职/撤职/停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4.5.1不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决定、命令、指示的。4.5.2未取得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4.5.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4.5.4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等。4.5.5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工作或擅离职守的。4.5.6对发生的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4.5.7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擅9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的。4.5.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4.6违反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产品销售、招投标活动、合同管理和审计工作等经营管理相关制度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免职/撤职/停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4.6.1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相关处分。4.6.1.1项目未经集团批准立项擅自开工建设的。4.6.1.2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核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方案或技术标准的。4.6.1.3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认证的。4.6.1.4向参建单位介绍本人或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家属参与同发包方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的。4.6.1.5要求、暗示和接受参建单位和相关单位为个人支付报销费用、提供物品、及为工作无关事项提供方便的。4.6.1.6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公司内幕消息谋取利益,泄露项目工程管理工作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的。4.6.1.7工程签证以少签多、高估冒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的。104.6.1.8项目实施交付后,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结算,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害的。4.6.1.9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4.6.2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相关处分。4.6.2.1将不满足公司要求的单位选择为合格供应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4.6.2.2要求供应商虚开发票,提高金额,少付多报的。4.6.2.3违反采购审批程序,擅自决定购买物资以及指定购买物资的,或者擅自变更采购计划和采购物资规格型号的。4.6.2.4违反集团集中采购目录要求,未提报集中采购计划,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自行采购的。4.6.2.5采购不符合行业标准或假冒伪劣物资,或者财务物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4.6.2.6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4.6.2.7其他违反物资采购规定的行为。4.6.3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相关处分。4.6.3.1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交易、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4.6.3.2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4.6.3.3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采取人为低价或其他11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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