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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03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3.1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3.2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3.3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3.4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3.5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3.1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3.1.1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3.1.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3.1.3招标程序3.1.4招标人的法律责任3.1.1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3.1.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3.1.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3.2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3.2.1投标的要求和程序3.2.2联合体投标3.2.3投标的禁止性规定3.2.4投标人的法律责任3.2.1投标的要求和程序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程序提交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组织投标机构3.2.3投标的禁止性规定投标的禁止性规定投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禁止串通招标投标投标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投标时递交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3.3.1开标程序3.3.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程序3.3.3中标通知书3.3.4评标委员会及中标人的法律责任3.3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3.3.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专家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选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3.3.3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无效的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发出中标通知书缔约过失责任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从合同法意义上讲,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中标人不予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制定招标内容计划评估招标内容的工作程度及技术难点制定项目的具体单项工程的招标方式,合理划分标段,做好各标段投资测算。实施主体:业主实施主体:业主实施主体:业主工作程序:I.招标的准备阶段II.招标阶段实施主体:业主/招标代理办理单项工程的招标备案,和申请招标手续。联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有关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实施主体:招标代理实施主体:业主/招标代理实施主体:招标代理投标报名实施主体:招标代理资格预审实施主体:业主摇珠或择优确定正式投标人实施主体:招标代理现场考察,让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自然条件等。实施主体:招标代理投标人的问题,以书面作答。III.决标成交阶段组织举行开标会议,可邀请单位监察人员出席评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人,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中标公示办理中标通知书实施主体:招标代理实施主体:招标代理实施主体:招标代理实施主体:招标代理实施主体:招标代理3.4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C3.4.1施工许可制度C3.4.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C3.4.3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C3.4.4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3.4.1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工程发包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3.4.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7、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4、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1、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3.4.3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发证机关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1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3.4.3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的规定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5.1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承揽工程的有关资质问题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3.5.1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联合体承包的有关问题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3.5.2分包的有关规定国家允许合法分包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3.5.2分包的有关规定工程总分包的责任分担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3.5.2分包的有关规定工程总分包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案例查找与解析:招投标违规案列招投标书范例
本文标题:03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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