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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解读2014-11-111•2004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发挥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框架这部条例共5章38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党员权利共8条,在党章确立的党员八项权利的基础上,规定了党员享有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八大权利;第三章“保障措施”共15条,逐条详细规定了保障党员正常行使八大权利和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与第二章八大权利相互对应;第四章责任追究共7条,明确了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等四种主体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第五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主要内容:一、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必要性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党员权利的主要内容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保障措施4一、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必要性(一)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二)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党员权利的主要内容(一)保障党员的参加会议权,阅读文件权和接受教育、培训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二)保障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讨论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党员在讨论党的在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三)保障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八条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四)保障党员的批评权,揭发、检举权和提出处分、罢免或者撤换要求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陷诬告害。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五)保障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六)保障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七)保障党员的不同意见声明保留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八)保障党员的请求权、申诉和控告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要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保障措施一是要求党组织做出的决议、决定,按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第十七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保障措施二是严禁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投票意向第二十一条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保障措施三是切实保障党员的申诉和控告权第十九条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18共产党员权利,是党章赋予的,这次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里具体化并展开,因此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必须逐条认真学习和领会,把握其精神实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争当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19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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