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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预防性卫生监督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刘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一)行政执法•(二)卫生监督•(三)法律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49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46号)辐射防护•(一)辐射、放射性、核、危害•(二)依据、标准•ICRP、IAEA、GB•(三)数据来源•(四)辐射防护三原则•(五)辐射防护技术方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程序•(一)报告审核•(二)内容、意义、价值•(三)辐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四)控评、验收补充•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375号)•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07]47号《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评价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法律依据••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法律依据•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类的确定未出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标准,目前暂由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建设项目:1)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2)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的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3)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控制效果;4)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职业病严重的建设项目•应根据以下条件综合判定1).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高、强度大,发生职业病危险性大.这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急性健康损害或导致劳动者出现蓄积性或不可逆的慢性健康损害的危险较大.对于化学因素来说,一般是指可能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一倍及以上;对物理因素而言则是指可能足以导致劳动者出现健康损害的强度.3)接触人数较多.可能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可能同时导致多人发生职业病的情况.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是否属于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依据以下条件,综合分析判定:1)建设项目不存在或不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能不超标,发生职业病的可能性较小.这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急性健康损害或者导致劳动者出现蓄积性的或不可逆的慢性健康损害的危险性较小.3)一般不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后果.即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也不可能导致多人同时发生职业病.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指发生职业病危害和危险后果介于严重和轻微之间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内容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备案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报告审核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前期预防建设项目管理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职业危害预评价三同时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建设单位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省卫生厅的职责•1)由省政府审批的重点工程项目、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2)总投资不足500亿元,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3)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核医学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及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4)省直管单位的建设项目;•5)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或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2)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介入放射学工作场所等建设项目;•4)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除应当由国家、省、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外的建设项目。•X射线影像诊断3.管理方法备案: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审核: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报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4.审核、审查方法和内容•预评价报告书实行专家审查,由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对预评价报告书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参加预评价报告书审查,审查专家名单提前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评价报告书程序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符合的给予批复.•组织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卫生审查•组织专家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专家库•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审查专家的规定•审查专家5-9名,单数.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对建设项目具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员不参与自己管辖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项目,均应从省职业卫生审查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报告书编制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四)审查工作程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三)属于管辖卫生行政部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加盖评价单位公章,标明修改日期)(1份);•(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的材料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7、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应准备的材料•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平、立、剖、工艺流程及设备布局图、采暖通风、给排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等图纸);•其他要求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9、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10、专家审查对竣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在审查后规定的时限内补交整改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应准备下列材料:•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2、职业卫生管理实施档案•3《职业病防治法》与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培训档案•4、职业卫生监测档案•5、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二)申请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三)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四)申报材料除注明外,均为原件。申报的要求•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格式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要求,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本文标题: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 - 复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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