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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GB13094-20171、范围适用于M2类和M3类客车,包括无轨电车。不适用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专用客车和非道路行驶的客车。2、术语双层客车double-deckbus至少有一部分乘客空间布置为上下两层的客车。3、术语无轨电车trolleybus由车辆上方直流线网提供电源,由电机驱动的橡胶轮胎客车4、术语滑移门slidingdoor仅能沿直线(或接近直线)轨道移动而启闭的车门。5、术语驾驶员操纵的乘客门driveroperatedservicedoor正常情况下由驾驶员开启或关闭的乘客门6、术语乘客门照明装置service-doorlighting为乘客门外提供照明的车辆照明装置,不含乘客门内照7、术语通行楼梯intercommunicationstaircase供乘客在双层客车上下层之间或部分乘客区位于驾驶区上方的单层客车的乘客门引道和乘客区之间通行的楼梯。8、术语半楼梯halfstaircase由双层客车上层地板到应急门之间的楼梯。9、术语通道gangway乘客从某个(排)座椅或轮椅区到其它(排)座椅、轮椅区、乘客门引道、通行楼梯或乘客站立区域的行走空间。不包括:a)座椅前方300mm的空间,对侧向座椅,该尺寸可减小到225mm;b)踏步或楼梯上方的空间(与通道或引道地板表面相连踏步除外);c)仅供进入某个(排)座椅或者相向布置的横排座椅之间的行走空间。10、术语出口exit车上供乘客从一个分隔舱到达车外或另一个分隔舱的开口,包括乘客门、通行楼梯、半楼梯和应急出口。11、术语应急出口emergencyexit在紧急情况下供乘客撤离到车外的出口,包括应急门、应急窗和撤离12、术语应急窗emergencywindow仅在紧急情况下作为乘客出口的车窗。13、术语撤离舱口escapehatch车顶或地板上用于乘客在紧急情况下撤离的开口,包括安全顶窗和地板出口。14、术语起步阻止装置startingpreventiondevice当车门没有完全关闭时,防止车辆从静止状态被开动的装置。15、术语行动不便乘客passengerwithreducedmobility乘坐公共交通有困难的人,如残疾人(包括感官受损、智力障碍、肢体损伤)、病人、轮椅使用者、老人、孕妇和抱婴幼儿者等乘客。16、术语整车运行状态质量massofthevehicleinrunningorder客车在可运行状态下未载运乘客和随身行李时的质量,包括整车整备质量、驾驶员和车组人员(如设有车组人员座位)的质量(75kg/人)。GB13094-2007标准解读17、术语车身升降系统kneelingsystem能降低和升高车身,并恢复其正常运行高度的系统。18、术语导板ramp在乘客区地板和地面(或路沿肩)之间搭接、方便轮椅上下车的装置。19、术语移动式导板portableramp可从车上取下、由驾驶员或车组人员安放在使用位置的导板。20、一般要求4.1.1如果客车同时属于A级、B级、Ⅰ级、Ⅱ级和Ⅲ级中一种以上的类别,则该车应根据其所属的每一类别而分别符合本标准中相应的条款。21、测量时可调座椅的位置4.1.2 如果未作特别规定,本标准中的测量应在客车处于整车运行状态质量(车组人员就座或有相应配重)时停止在平整的水平面上进行;乘客座椅和驾驶座椅的可调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设计基准位置。如装有车身升降系统,应设置在客车行驶时的正常高度。22、上部结构强度无23、轴荷分配客车处于整车运行状态质量和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时,其前轴上的载荷与相应载荷状态下的整车质量的最小百分比应满足:Ⅰ级和A级:20%;Ⅱ级、Ⅲ级或B级:25%(铰接客车和有双转向轴的Ⅱ级和Ⅲ级三轴客车为20%)。24、站立乘客可使用的面积4.2.2.2 站立乘客可使用的面积计算乘客可使用的站立面积(仅适用于A级、Ⅰ级和Ⅱ级客车)时应从乘客可使用的面积中扣除:——地板坡度超过相应级别车辆规定的所有区域的面积——当所有座椅(不包括折叠座椅)都被坐满时站立乘客不能进入的所有区域的面积;——后轴处及其后面通道和双层客车下层地板以上净高度小于1770mm的面积,其他车内净高度小于1840mm的所有区域面积(扶手不计算在内);——驾驶座椅调至最后位置时,通过座垫表面中心和安装在车辆另一侧(非驾驶座椅侧)的车外后视镜中心的铅垂平面前方的面积;——乘客座椅的所占面积及座椅正前方300mm(侧向座椅正前方为225mm,折叠座椅除外)区域内的面积;——上述没有排除的、不能放置400mm×300mm矩形的区域面积;——Ⅱ级车不允许站立的区域的面积;——双层客车的上层面积;25、4.2.2.3 最少座位数4.2.2.3 最少座位数对于I级、Ⅱ级或A级客车,每一层上设置的乘客座位数,至少应等于这一层上供乘客和车组人员(如果有)使用的地板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向下圆整到的最近整数。在Ⅰ级车上(不包括上层)乘客座位数应不低于这个整数的90%。26、侧倾稳定性27、燃油箱4.4.2.1发动机后置的Ⅲ级客车,其燃油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28、燃油箱4.4.2.3对车长大于7m的客车,燃油箱的加注口与乘客门或应急门的距离,应大于等于500mm(对汽油箱)或250mm(对柴油箱)。29、燃料箱的加注口4.4.2.3车长大于6m的客车的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300mm以上。30、电器设备与导线4.4.4.1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它热源附近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25℃的阻燃导线;其它部位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00℃的阻燃导线。线束用波纹管应达到GB/T2408-2008的表1规定的31、电器设备与导线4.4.4.3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还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连接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32、蓄电池4.4.5蓄电池舱应与乘客区、驾驶区、行李区隔开,并与车外通风。33、蓄电池4.4.6蓄电池接线柱应良好保护,无短路危险34、阻燃防火材料4.4.6.1排气系统、高压电气设备及其它明显的热源周围100mm内的材料应能承受可能遇到的高温,否则应将其有效屏蔽,防止油脂或其它可燃材料与其接触。35、阻燃防火材料4.4.6.3车身内饰材料的阻燃性能按GB8410-2006的方法试验,其水平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36、阻燃防火材料发动机舱应使用阻燃性能达到GB8410-2006的4.6规定的A级要求的隔音、隔热材料,不应使用易浸吸燃料、润滑油或其它易燃物而又无防渗透覆盖层的材料。37、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4.4.7.1客车应装备能监测分隔舱的高温或烟雾的报警系统。38、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4.4.7.2如果发动机舱位于驾驶区后面,应配置温度报警系统,当发动机舱内及其它装有燃气/燃油加热器的舱内出现温度过高时发出警报。监测区域应包括可能与发生泄漏的可燃,流体(包括液体或气体)接触且工作温度(包括失效时温度)高于该流体燃点的部件。39、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4.4.7.1,4.4.7.2规定的报警系统应在驾驶区给驾驶员提供声或光报警信号。40、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4.4.7.4一旦发动机启动,报警系统都应处于工作状态41、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4.4.7.5应提供一个或多个灭火器的安放空间,其中一个放置在靠近驾驶座椅的位置上。在A级或B级客车上,安放每个所需灭火器的空间不应低于8×106mm3,而对于Ⅰ级、Ⅱ级或Ⅲ级客车,所需空间不应低于15×106mm3。对于双层客车,应在上层额外提供安放灭火器的空间42、客车车门数量的要求4.5.1每辆客车至少应有两个车门:两个乘客门;或一个乘客门和一个应急门;或一个乘客门和一个驾驶员门。43、铰接客车的每个刚性段的乘客门最少数量的规定。4.5.1.2铰接客车每个刚性段的乘客门最少数量为1,但Ⅰ级铰接客车前刚性段的乘客门最少数量为2(发动机前置、发动机中置中轴驱动和仅在左侧开门的车型除外)。44、客车乘客门数量的要求45、出口数量46、驾驶区出口4.5.1.6如果驾驶区及其右侧空间可通过符合4.6.5.2所述条件之一的通道与主乘客区相通,则不要求驾驶区有外部出口,且驾驶员并排可安装1~2个附加的乘员座椅。47、撤离舱口4.5.1.10车长大于7m的客车应设置撤离舱口(双层客车应设在上层车顶)。A级和Ⅰ级客车应至少设置1个;B级、Ⅱ级、Ⅲ级撤离舱口的最少数量(50座及以下:1个;50以上:2个)。无轨电车的车顶可不设置撤离舱口。48、出口4.5.2.4 客车(双层客车指上层)至少应有一个出口位于后围,对于Ⅰ级客车和后围无法设置出口的客车,在后部设置撤离舱口的视为满足要求。49、撤离舱口4.5.2.5撤离舱口距可能给使用撤离舱口的乘客带来危险的设备(如高压系统等)应大于或等于100mm否则应加以隔离50、乘客门4.5.2.2如果乘客区的面积大于或等于10M2,在4.5.1.1中规定的两个乘客门应分开设置。51、出口的最小尺寸要52、车外开门装置4.5.4.2车外开门装置距水平地面高度(空载时)应小于等于1800mm,距车门外缘应小于等于500mm或在车门上。53、乘客门4.5.4.5 当乘客门处于关闭状态时,车门内侧不应有任何机构遮盖踏步,车门操纵机构和安装在车门内侧的其它装置可侵入踏步凹入部分,但侵入部分不应成为乘客可能站立的附加地板,并且该机构和装置对乘客不应产生危险。54、乘客门4.5.4.5驾驶员在座位上应能观察到每扇非自动控制乘客门内外附近的乘客情况。对于Ⅰ级双层客车,此要求也适用于所有乘客门的内侧和上层每个通行楼梯的附近。对于A级和B级客车后围上的乘客门,如果驾驶员能观察到站在车后1m处身高1.3m的人,则满足此项要求。对铰接客车上位于铰接处后面的乘客门,不应仅用反光镜来观察。如果不能直接观察到,则应安装光学或其55、乘客门4.5.4.9位于A级和B级客车后围的乘客门,车门开启角度应大于等于85°,并能自动保持在开启位置。乘客门的任何一种开启状态都不应妨碍乘客到达或使用应急出口,车长小于7m并设置滑移门的客车除外。56、乘客门4.5.5.1在紧急情况下,当客车静止或以小于等于5km/h的速度运行时,每扇动力控制乘客门无论是否有动力供应,都应能从车内打开,当车门未锁住时,也能通过应急控制器从车外打开。57、乘客门4.5.5.1车门应急控制器可激活起步阻止装置(若有起步阻止装置,可激活)。58、乘客门4.5.5.1车内应急控制器应安装在车门上或距车门框小于等于300mm、从第一级踏步向上大于等于1000mm(B级客车大于等于700mm)的高度处。59、乘客门4.5.5.1操作应急控制器8s内应使乘客门自动打开或用手轻易打开到4.6.1.1规定的乘客门引道量规能通过的宽度。60、乘客门4.5.5.1可由易于被移开或打破(以便操纵应急控制器)的装置来保护,操作应急控制器或移开应急控制器上的保护盖,均应通过听觉或视觉信号提醒驾驶员。61、乘客门4.5.5.1当驾驶员操纵的车门不符合4.5.5.7b)的要求时:操作应急控制器打开车门后,在驾驶员未操纵关门操纵件时不应关闭;切换为手动控制关门时除外。62、乘客门4.5.5.7对B级客车的电动乘客门,若需要持续操作关门操纵件直至车门完全关闭,且在车门完全关闭前可随时停止操作关门操纵件以使车门停止运动。63、乘客门4.5.5.9若装有起步阻止装置,则应仅在车速低于5km/h时发挥作用,而车速高于此值时不起作用。64、乘客门4.5.5.10如客车未装起步阻止装置,当任何动力控制乘客门未完全关闭时客车起步,应启动对驾驶员的视觉或听觉警示;对符合4.5.5.6b)3)要求的乘客门,该警示装置应在车速超过5km/h时启动65、应急门4.5.7.1当客车停止时,应急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方便打开,即使从车外将门锁住,也应能用正常的开启装置从车内打开。车外应急门开启装置应由易于被移开或打破的装置来保护。66、应急门4.5.7.3客车(包括双层客车的下层)应急门的车外开启装置应距地面1000mm~1800mm,且距该门小于等于500mm;Ⅰ级、Ⅱ级和Ⅲ级客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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