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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审理实务和技巧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实务和技巧一、口头审理的法律依据二、口头审理的确定三、口头审理的通知四、口头审理前的准备五、口头审理的进行六、口头审理的中止七、口头审理的终止八、口头审理的其他事项一、口头审理的法律依据–口头审理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而设置的行政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二、口头审理的确定1、请求口头审理的理由2、口头审理的提出3、合议组依职权确定4、再次口头审理的确定5、巡回口头审理的确定1、请求口头审理的理由–需要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和辩论;–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需要实物演示;–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二、口头审理的确定二、口头审理的确定2、口头审理的提出–书面方式提出–说明理由–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二、口头审理的确定3、合议组依职权确定–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二、口头审理的确定4、再次口头审理的确定–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二、口头审理的确定5、巡回口头审理的确定–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进行巡回口头审理,就地审理办案,并承担所需费用。三、口头审理的通知1、口头审理通知书2、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3、当事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法律后果4、口头审理参加人三、口头审理的通知1、口头审理通知书–口头审理的时间–口头审理的地点–合议组成员–口头审理注意事项–法律后果的告知–拟审查的主要问题三、口头审理的通知复审程序中口头审理的特殊规定:•为了节约程序,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随口审通知书将不符合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告知复审请求人,相当于发出一次复审通知书。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可以选择口审答辩,也可以在指定期限内书面陈述意见。•复审请求人在收到口审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交回执,写明是否参加口审;逾期未提交回执,视为不参加口审。•口审已告知过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如果复审请求人既未出席口审,也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三、口头审理的通知2、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三、口头审理的通知3、当事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法律后果–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递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三、口头审理的通知4、口头审理参加人–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回执中指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四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进行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委托其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四、口头审理前的准备•将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转送对方。•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举行口头审理前的合议组会议,研究确定合议组成员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应当重点查清的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置方案。•准备必要的文件。•口头审理两天前应当公告进行该口头审理的有关信息(口头审理不公开进行的除外)。•口头审理其他事务性工作的准备。–口头审理的第一阶段–口头审理的第二阶段–口头审理的第三阶段–口头审理的第四阶段五、口头审理的进行六、口头审理的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并在必要时确定继续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当事人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因和解需要协商的;需要对发明创造进一步演示的;合议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七、口头审理的终止–对于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并且不属于需要经过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核批准的案件,合议组可以当场宣布审查决定的结论。–合议组不当场宣布审查决定结论的,由组长作简要说明。八、口头审理的其他事项1、当事人缺席2、当事人中途退庭3、证人出庭作证4、记录5、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八、口头审理的其他事项1、当事人缺席–有当事人未出席口头审理的,只要一方当事人的出庭符合规定,合议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口头审理。八、口头审理的其他事项2、当事人中途退庭–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过程中,未经合议组许可,当事人不得中途退庭。当事人未经合议组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或者因妨碍口头审理进行而被合议组责令退庭的,合议组可以缺席审理。但是,应当就该当事人已经陈述的内容及其中途退庭或者被责令退庭的事实进行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合议组签字确认。八、口头审理的其他事项3、证人出庭作证–出具过证言并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写明的证人可以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请求的,合议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八、口头审理的其他事项4、记录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当事人声明放弃的权利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或者证据。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定的重要事实,包括是否提交原件,对证据真实性是否认可等。在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告知复审请求人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其他需要记录的重要事项(合议组成员、对方出庭人员身份、主体资格等)。八、口头审理的其他事项5、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当事人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有权进行辩论。–无效宣告请求人有权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以及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专利权人有权放弃部分权利要求及其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人有权撤回复审请求;有权提交修改文件。八、口头审理的其他事项5、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口头审理规则,维护口头审理的秩序;–发言时应当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打断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辩论中应当摆事实、讲道理;–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口头审理期间,未经合议组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案例1、腹水消口服液案案例2、冬虫夏草案
本文标题:5.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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