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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从凌晨开始,医院陆续收治了40多位伤员,“这些伤员几乎没有一个有烧伤和烫伤,主要症状是头晕、恶心、咽喉痛。包括遇难者,尽管身体熏得黑乎乎的,但是没有烧伤痕迹,主要都是窒息死亡”其他。。。2010年7月25日,武汉一批游客在英山县桃花冲大峡谷漂流,因橡皮艇倾覆,近30名游客落水受伤。一位女士因无人施救,被激流冲出两百余米,当场吓晕。2009年5月29日,千岛湖两条游艇相撞1死13伤死者为上海籍女游客1994年千岛湖游船失火案,32人罹难欢乐谷一年两度发生意外事故游客质疑安全防范措施2011年1月24日,欢乐谷最受欢迎的游艺项目绝顶雄风发生传感器故障,25名游客在高达60米的轨道上被晾了30分钟。11月2日晚上,颇受游客欢迎的上海欢乐谷再次遭遇意外事故。一台游艺设备突然着火,虽经及时扑救,但整台设备依然被烧得面目全非,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而在2009年上海欢乐谷试运行时,13天发生12起事故也频遭游客们诟病。阿里山小火车翻车5名大陆游客遇难台湾阿里山登山铁路与小火车已有百年历史,整条铁路从海拔30米的嘉义市一直贯通到海拔2216米的阿里山站,坡度非常陡峭,是世界三大登山铁路之一2011年4月27日发生火车翻车事故。太湖游船事故4花季大学生遇难2012年4月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旅游安全是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1990年《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8年《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一、旅游安全管理职责(一)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管理职责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二、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一)安全事故等级轻微、一般、重大、特大四个等级旅游安全事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事故。一、事故的等级等级旅游者经济损失轻微事故轻伤1万元一般事故重伤1~10万元重大事故重伤致残/死亡10~100万元特大事故死亡多名100万元事故的处理程序1.陪同人员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2.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6.为伤残者和死亡者家属出具的证明7.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伤亡的赔偿工作8.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组成: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涉及军民两方面的,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特大事故调查组调查组职责:查明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原因及责任事故教训今后防范措施三、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的注意事项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与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旅游者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应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死亡的分类: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向有关人员和部门发通知尸体解剖,出具“解剖结果证明书”对尸体的处理。火化/遣返,尊重家属意见。火化须有家属书面请求。骨灰或尸体的出境处理遗物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四、奖励与惩罚在旅游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罚:警告/罚款/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事故;•不能发现和消除隐患导致重大和特大事故;•设施设备安全不达标,无人负责且不整改;•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漂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一、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概述1998年5月1日,《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漂流管理各方职责旅游管理部门职责(省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营漂流旅游企业的职责漂流工具操作人员的职责《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试行办法》中所称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什么?CASESTUDY某景区的瀑布下边,有一深潭。由于地理的原因,该潭中的水温很低,潭边有多处警示牌“禁止下水游泳”。一男青年游客随旅行社旅游到此,不顾警示标志与导游提醒,下潭游泳。下水不久腿部抽筋,十分危险,后经导游呼喊,景区内的工作人员将该男青年救上岸送往当地医院。该男青年在医院的救治费用是否应由景区和旅行社承担?请分析本案。景区和旅行社均不承担责任。景区已经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水潭做出了“禁止下水游泳”的明确警示,导游也做了应尽的提醒工作,而该男青年不顾警示与提醒下潭游泳,后被人送往医院救治,是属于自身过错造成的,救治费用应该由他本人承担。2002年夏季,广州某小学20名教师参加广州某旅行社的武夷山五日游,五日游中包括漂流。到漂流那天,有位客人因为带了两个小孩,想让孩子乘同一条船,该船超载,导游当时劝告游客这样做很危险,但这位游客说:“一个小孩没有问题”,结果船在途中翻了,幸好水位浅,游客自行上了船,但是这位游客的手表、相机进水造成损坏.请问该案怎么处理?船务公司和旅行社各承担一半由于翻船造成的相机、手表损失费。此案中,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是旅行社导游对漂流中客人的危险做法没有坚决阻止,即没有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本文标题: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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