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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桑植县酒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批发许可,批发酒类数额5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至5000元;(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批发许可,批发酒类数额5000至1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批发许可,批发酒类数额10000至2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批发许可,批2发酒类数额20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二、没有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从事酒类零售经营的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营业执照60天以上至90以内,未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从事酒类零售经营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营业执照90天以上120天以内,未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从事酒类零售经营的。处罚基准:罚款1000元,向社会公告;(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营业执照120天以上,未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从事酒类零售经营的。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向社会公告。三、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3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变更时间30天以上60天以下,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变更时间60天以上90天以下,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基准:罚款1000元,向社会公告;(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应变更时间90天以上,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向社会公告。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元;(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买卖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4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0元。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出借《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的;处罚基准:罚款1000元;(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买卖《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的;处罚基准:罚款5000元(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涂改、骗取《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处罚基准:罚款10000元。六、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5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购销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罚款500至1000元;(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购销额度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购销额度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罚款3000元;(四)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购销额度在3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罚款5000元。七、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酒类,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6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批发额度在3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罚款1000至3000元;(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批发额度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罚款5000元;(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批发额度在10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罚款10000元;八、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采购额度在3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罚款1000至3000元;(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采购额度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罚款5000元;(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采购额度在10000元以上7的;处罚基准:罚款10000元;九、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采购额度在3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罚款500至2000元;(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采购额度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罚款3000元;(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酒类采购额度在10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罚款5000元;十、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不得向未成人销售酒类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8(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标明位置不显著的;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一次警告后仍未标明的;处罚基准:罚款50元;(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标明或标明后撤下的。处罚基准:罚款200元;十一、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的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情节较轻的;处罚基准:罚款200元(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二次以上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处罚基准:罚款1000元;(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十二、生产、批发、零售、储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酒类商品的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9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批发、零售、储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酒类商品,案值在10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对案值在2000元以下的,没收酒类,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案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没收酒类,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案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没收酒类,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批发、零售、储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酒类商品,案值在1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对案值在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没收酒类,并处15000元罚款;对案值在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没收酒类,并处20000元罚款;对案值在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没收酒类,并处25000元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批发、零售、储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酒类商品,案值在25000元以上的;或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10处罚基准:没收酒类,并处30000元罚款。(六)减轻处罚情形:批发、零售、储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酒类商品,如果索取了酒类流通随附单,且填写完整,认错态度好,在经济处罚时可酌情减轻处罚。十三、酒类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配合监督检查;处罚基准:现场予以警告;(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情况;处罚基准:罚款2000元;(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转移待查受检酒类,追后未造成损失的;处罚基准:罚款5000元;(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处罚基准:罚款10000元。桑植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1一、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数量5头以下。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数量在5头以上10头以下的;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货12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生猪10头以上的;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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