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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三节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第三节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CASE]•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服装店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元万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问:•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二)无权代理的特征须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客观表面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代理人无效;因第三人的撤销而无效;第三人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权。•三、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广义)表见代理•(二)表见代理的特征表见代理人以他人名义同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理人实际上不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某种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三)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客观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外表现象;第三人为善意;具备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要件。(四)误信表见代理权的事由误信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事由;误信代理人未越权的事由。①向第三人以意思表示声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事实并未授权;②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不作否认表示;③将本人印鉴、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①委托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无权代理,但第三人误以为代理人未越权仍;②代理权范围变更缩小,而第三人不知其缩小,仍误信其有原范围的代理权,而与代理人实施缩小后代理权范围以外而在原代理权范围内的行为。•(五)表见代理的效力•1、对被代理人:•(1)表见代理对第三人与被代理人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2)被代理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遭受损失,向表见代理人追偿;损失是由被代理人与表见代理人双方过错造成的,依过错程度由被代理人与表见代理人分担损失。•2、对第三人:•第三人可以主张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3、表见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了责任的表见代理人可以向有过错的被代理人追偿,但表见代理人故意实施表见代理行为的,不得向被代理人追偿。
本文标题:第三节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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