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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1.定义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2.基本形式:汇票、本票、支票(二)票据法的概念(三)票据法律关系(P288)1.票据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如:(1)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2)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3)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3.票据的基础关系:(P288)授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如基于购货关系或返还资金关系而授票,这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的相互独立性:(P288)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并不必然导致票据关系无效。(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②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例】A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得B公司与之订立合同,B公司因而签发一张汇票给A公司,随后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汇票到期前,B公司发现受骗,即向法院申请撤销与A公司的合同。如果合同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汇票效力随之撤销B.汇票效力不受影响C.汇票无效D.A公司不享有汇票权利,C也不能享有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法律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不影响汇票的效力。二、与票据相关的基本用语(一)票据行为(P388):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回头背书:①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A→B→C→D→A(A对BCD无追索权)②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A→B→C→D→B(B对CD无追索权,对A有)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必须合法。(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这里的形式是指票据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A.关于签章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可以采用签名或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手章)的其中之一。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手章)。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注】这里所称的“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例如,在票据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即属于不符合规定;即盖错章。【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09)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答案:BCD解析:根据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本题中,出票人甲公司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即签章不符合规定,则票据无效,所以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向甲乙追索。B.关于票据的记载事项①绝对记载事项: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各类票据共同绝对记载的内容有4项:1)票据种类的记载;2)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3)票据收款人的记载;4)年月日的记载。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注】上述4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各类票据“通用”的记载事项,各类票据还有其他具体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②相对记载事项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③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不得转让”)【例】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在填写票据时,下列选项中,应当遵守的有:A.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并一致B.收款人名称必须清楚并不得更改C.签章应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D.标明签发票据的原因答案:ABC解析: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由此判断A正确。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由此判断B正确,(但支票可以授权补记收款人名称)。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由此判断C正确。(二)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1.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P289)【释】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票据权利的取得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从出票人处取得;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③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凡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2)因税收、继承、赠与、合并等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是,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例1】A签发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B,C从B处盗取了该张汇票并以B的名义背书给善意的D公司,且D公司支付了对价,BD有,C没有票据权利。【例2】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08)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答案:BC解析:(1)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所以A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B选项正确。(3)因税收、继承、赠与、合并等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丙的前手乙没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例3】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10)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答案:B解析: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有: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即背书);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本题中,因为企业合并获得票据,不需要背书。•★3.票据权利及消灭时效:(总结为下表)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时效汇票见票即付无需出票日起1个月内出票日起2年内定日付款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内到期日起2年内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内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无需出票日起2个月内出票日起2年内支票见票即付无需出票日起10日内出票日起6个月内教材:(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注】第1、2种情况: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3、4种情况: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案例】A企业于2012.4.1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1)甲银行付款到期日:2012.7.1(2)D企业提示承兑期限:2012.7.1前(3)D企业提示付款期限:2012.7.1—2012.7.10(4)如果持票人D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2012.7.1—2012.7.10)提示付款的后果。答:将丧失对前手B企业、C企业的追索权,但并未丧失对出票人A企业、承兑人甲银行的票据权利。根据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甲银行仍要对持票人D企业付款。•(5)D企业票据权利什么时间消灭?•答: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之日起2年,即持票人只要在2012.7.1-2014.7.1的期限内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人甲银行就应当承担票据责任。•(6)D企业超过2014.7.1才主张权利,后果是什么?•答:超过2014.7.1,持票人将丧失票据权利,但并未丧失民事权利,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7)如果持票人D企业在法定期限内(2012.7.1—2012.7.10)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如何行使追索权?•答:D企业在7月12日取得相关拒绝证明后,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A企业、B企业、C企业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8)持票人D企业对B企业、C企业的首次追索权的期限?•答:为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如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时间为2012.7.12。D企业对B企业、C企业的首次追索权的期限为:2012.7.12-2013.1.12。•(9)如D企业向C企业追索,C企业于2012.9.12清偿了,C企业向B企业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答:为清偿之日起3个月。C企业于2012.9.12清偿给D企业了,C企业向B企业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2012.9.12-2012.12.12。•(10)如B企业向C企业的再追索清偿了,则B企业只能向A企业追索的期限:•答:此时就不是3个月了,而是自汇票到期之日起2年,因为A企业是出票人。即:2012.7.1-2014.7.1。【例】2012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A.2012年6月25日之前B.2012年8月15日之前C.2012年9月15日之前D.2012年12月5日之前•答案:D•5.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票据的瑕疵和抗辩•1.票据的瑕疵•(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伪造签章,•①伪造
本文标题:13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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