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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政治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引言:政治学是做什么的?经济学的基本问题是解决资源配置最大化的方式问题。政治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实现国家的正义,以及为实现正义而如何治理国家的问题。政治的核心概念权力与权利法治与民主自由与平等……第一节权利与权力一、政治权力的概念现代政治学的权力定义受到马克斯·韦伯的影响。韦伯的国家概念:如果行政官员在一个特定领域内持续贯彻其命令的过程中,成功地支持了独掌合法使用权力的权力,那么这个带有连续组的强制性政治社团就是国家。韦伯的权力概念:权力是指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的行动者排除抗拒其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种可能性的基础是什么。在韦伯影响之下,现代政治学中存在不同的权力观。例如:影响力说:一个或更多行动者的需要、愿望、倾向或意图影响另一个或其他更多行动者的行动或行动倾向。决策参与说:决定“谁得到什么”的力量。政治权力:政治权力就是在政治关系中,权力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作用于权力客体的一种政治力量。1.权力是政治关系的中介,即无权力便不能构成政治关系。政治关系的要素是权力主体、权力客体及政治作用。权力主体是占有或行使权力的个人或团体,如国家、政党、政治社团及政治个人。权力客体是接受权力作用的团体或个人。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的地位是相对的,可以因时因地而转换。政治作用是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政治力量,主要是政治强制力。2.政治权力要实现的目的主要是利益。利益既有物质利益,也有意识形态利益等。静止不变的权力关系是不存在的,随着力量对比的变化,新的权力关系会取代旧的权力关系。3.权力主体能否达到目的取决于政治力量的对比。作为一种力量,政治权力是可以计量的。在政治关系中,谁的力量大,谁就能控制、统治、命令和影响权力客体。而权力客体会有反作用,这种反作用必然要影响和改变权力作用的方向和强度,形成复杂的政治格局。另外,权力的力量还取决于权力主体内部的意志的统一程度。综上,政治权力的主要因素包括:权力主体、权力客体、目的性、强制力、权力作用的方式等。二、政治权利的类型根据政治权力的作用方式,可以将政治权力划分为五种类型:强制性权力、功利性权力、操纵性权力、人格型权力。1.强制性权力:强制性权力是普遍存在的权力形式,它是以威胁为基础、如果无法达到目标就是以制裁的权力类型。“可信性”至关重要。2.功利性权力:功利性权力与强制性权力相反,权力主体通过提供某种好处而达到自身目的。3.操纵性权力:在前两种权力类型中,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存在明显的沟通关系,操纵性权力不是建立在公开的沟通基础上,而是通过隐蔽的方式改变态度和价值观,从而达到权力主体的目标。操纵性权力形成于政治社会化过程中,如作为宣传手段的“洗脑”。4.人格型权力:人格型权力又称克里斯马型权力,是通过自身的个人品质、个人魅力等人格力量而达到目的的权力类型,马克斯·韦伯将这一类型引入政治学研究。三、权力、权威与合法性1.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合法性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或命令,而是来自被统治者的心理认同。合法性主要关心的问题是统治、政府或政权怎样及能否在社会成员的心理认同的基础上进行有效运行。合法性体现一种价值判断。2.合法性权力的获取主要是通过信仰体系和有限政府来实现。所谓信仰体系,就是说明为什么某人或某些人应该服从某种统治的理论或意识形态,它为统治的合法性提供理论依据。有限政府就是政府的权力是有限度的,任何政治势力不得超越于法律。3.合法性可促成权威的形成。权威是与权力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权力迫使人服从的一种力量。权威是对权力的一种自愿的服从和支持。权威是被认为正当的权力。4.权力转化为权威,关键在于合法性。权威以合法性为基础,但是实现合法性向权威的转变仍然需要一些条件:第一、合法律性。实体法、程序法。权力主体既要遵守有形的法律,又要遵守无形的规则。第二、合法性中的合利益性因素上升为执政者实际政绩的有效性。应然与实然。第三、合法性中的合道德性因素较多或完全在执政者身上体现。统治者为了减少权力运用的成本,往往综合运用以上各种类型权力。功利性权力与强制性权力是两种直接相对的权力类型。合法性权力与操纵性权力的关系相当密切。操纵性权力能导致合法化,合法化有利于运用操纵性权力。但操纵性权力的过度使用也会造成合法性的降低。四、权利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或人民,国家权力存在的终结价值不在其自身,而是为了保护和实现其疆域内人民或公民的基本权利。1、公民身份问题社会学家马歇尔首先于1949提出“公民身份”,这一概念的要素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马歇尔的“公民身份”是指共同体所有成员都享有一种在权利上和义务上平等的地位。公民权利,包括自由、财产权和司法权等到个人自由所必需的基础性权利,与之相对应的是法院。政治权利,是公民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与其相对应的机构是国会和地方议会。社会权利,主要包括公民享有的经济福利、社会安全以及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教育育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与之相对应。在理论上流行两个流派: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和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何谓自由主义?自由主义的主要内容:自由主义是近代以后西方最重要的政治思潮之一。自由主义的出发点是自我和个人,它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特别是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它认为,个人的自由选择权以及保证这种自由选择权在公正的环境得以实现,是自由主义的根本价值。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一旦个人能够充分自由地实现其个人的价值,那么个人所在的全体和社会,也必然能最终实现其公共利益。自由主义的基本逻辑:个人的利益和行为是分析和观察一切社会政治问题的基本视角。一切复杂的历史事件、社会制度和政治运动等,最终都可以被约简为个人行为,所以自由主义的方法论是个人主义或“原子主义”。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把公民资格看做一系列公民权利的获得和保障。权利的目标在于保障个人自由。公民资格是通往个人自由的一种手段,而不是自由本身。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导之间的关系上,认为私人领域优先于公共领域,后者的存在公在于保证个人在私人领域中的自由,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的善。理想的好公民不在于是否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或者是否具有公共美德,而在于是否纳税、是否为经济做出贡献、是否守法、是否不侵害他人权利,以及是否不违反公共法律规范等。(消极公民形象)共和主义。源自古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政治家关注政治道德问题。罗马人采用的办法是在完善各项政治与法律制度的同时,强调一种被认为是基于自然法的、属于罗马传统贵族和公民的美德。这样一种基本思路被称为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在自由与强制的关系上:以公民制定的法律为中介,把自由与强制统一起来。他们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是由人民自己参与制定的,是他们自身意志的体现,那么这些法律对他们就不构成强制,因为他们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意味着服从的并非他人,而是他们自己。因此,正如公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是自由的一样,他们在服从法律的时候也是自由的。共和主义这样一种对自由与强制关系的理解,客观上使自由问题转化为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在共和主义看来,政治生活中的强制实际上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而非国家本身对其公民的强制,因此,如果政权为全体公民所掌握,那么在这个国家内部便实现了普遍的自由。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共和主义的公民观具有强烈的道德主义色彩。在公民资格的目的上,共和主义公民资格追求有是个人在共和国中的自由;在表现形式上,共和主义公民资格强调在个人之间建立健全友谊、和睦和兄弟般的爱,把美德置于公民资格的核心位置,表现出明显的道德色彩;在公民的角色活动方面,共和主义公民资格把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看做是理想公民的表现;在理想公民的培养方面,共和主义公民强调严格教育措施、宗教教化和军事训练来形成公民的美德。(积极公民形象)公民身份理论有两个基本前提:第一,必须在民主政治下才有所谓的“公民”,第二,必须存在最低限度的开放社会。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基本权利分为六类:1、保障个人自由不受干扰的权利,思想自由,平等权利以及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权利等;2、争取社会进步和幸福的权利;3、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4、言论自由和了解情况的权利;5、参加选举的权利;6、为集体要求而自由结社的权利。享受权利的同时要负有相应的义务。基本义务有:1、热爱自己的国家,维护国家安全;2、守法;3、沿承道德。第二节法治与民主在日常政治中,人们往往习惯性的说“民主与法制”(或“民主与法治),虽然听上去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有违二者的事实性先后顺序,或者说不符合历史进程中的次序。就大多数国家而言,都是先有法制或法治,后有民主。需要澄清习惯性说法,因为语言代表着权利关系,会塑造观念,也是思维方式的体现。一、法律与制度认知法治首先要认识法制。在西方人那里,法律有两层意思,一是我们生活正规范性的限制性的法律,二是一般规律,相当于中国人所说的“道”。法是决定人们在社会中应该如何行为的规范、规则或标准。法存在于社会的习惯中,并且以人的意志为支撑点,甚至于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存在。只有得到意志或习惯的支持,法才有效,才支配人们的行为;任何法如果没有这种支持就仅仅是一种纸上的文字,仅仅是一种假定的存在。真正的法存在于人们的心中,而不是刻在铜柱上的碑文。法律:成文法,不成文法制度:是规范或定型化的举止、行动或为原则的载体,长期演化而成它是支配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关键性领域。制度可以被告理解为社会中个人遵守的一套行为规则,而一套行为规则又可以理解为制度安排。制度: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习惯法有很多交集。宏观上,制度结构。社会中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中观上,制度安排。可以说是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微观上,程序。好制度的三项准则:一是制度应具有一般性;二是有效规则必须在两种意义上具有确定性:它必是可认识的(显明的),它必须就未来的环境提供可靠的指南;三是制度应当具有开放性,以便宜允许行为者通过创新行动对新环境作出反应。二、法治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按照民主要求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组织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依法组织和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一宪法至上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第四依法治国第五司法独立三、民主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被视为专制的对立政体。民主是公民表达利益,分配权力和分享福利的过程,以民主为工具企图最大化实现平等权。民主的几种含义1、由全体公民按多数裁决程序直接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通常称为直接民主。2、公民不是亲自而是通过由他们选举并向他们负责的代表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府形式,称为代议制民主。3、在以保障全体公民享有某些个人或集体权利(如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为目的的宪法约束范围内,行使多数人权力的政府形式(通常也称为代议制民主),称为自由民主或立宪民主。4、任何一种旨在缩小社会经济差别(特别是由于私人财产分配不均而产生的社会政治经济差别)的政治或社会体制。
本文标题:政治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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