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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道县第一人民医院病历借阅制度为规范我院病历借阅管理,进一步规范与完善病历管理工作,加强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本院在职医务人员借阅病历的,只能借阅本人书写的病历,并需到病案室办理登记手续。进修、实习生不得借阅病历。二、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借阅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医务科或病案室予以协助。三、保险机构、律师需借阅病历的,保险机构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和执行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律师必须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和所要借阅病历患者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由医务科办理手续后方能借阅。四、患者本人或其亲属需借阅病历,必须出具本人或其亲属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借阅。以上人员借阅病历资料,一律实行登记备案,且需有医务科人员或病案室人员在场,借阅场所限于病案室内。五、病历借阅者对所借阅病历应妥善保管和管护,不得转借、涂改、拆散、缺页和丢失,借阅病历不得复印外传。六、病历借阅者应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将所借阅病历之内容随意外泄。2七、本院工作人员因临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必须借出者,应经医务科批准办理借阅手续,病案室登记备案后按数按时提供,借出时间不超过二周。八、外院原则上不予查阅或借阅病历,如因临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注明查阅或借阅目的、时效,并经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准,医务科和病案室登记备案后方可查阅或借阅,借出时间不超过一周。九、借出病历如遇临床诊断治疗及其它需要,病案室可随时通知调回。十、对违反本制度的各种要求及借口,病案管理人员可予以拒绝。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本文标题:通道县第一人民医院病历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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