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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进场时间上午8:30分,下午14:30分)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三、只能携带全市统一规定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不准携带书包、文具盒、各种自备垫板和任何书籍、报纸、纸张等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座号签旁以备査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廷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间并保持安静。五、开考信号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六、开考15分钟后(有听力外语科按其规定执行)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東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七、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题卡上的规定区城外做任何标记。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九、各科试题在启封前均为国家秘密,若向外泄露,将追究法律责任。十、考试结東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全体起立。按草稿纸、试卷和答题卡的前后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经监考员检查同意后,有序退出考场,退出考场后不准再返回考场,也不准在考场周围運留和喧哗。十一、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招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在考试中有夹带、抄袭、传递、换卷等行为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或者组织人员替人参加考试的;(四)利用通讯工具组织、策划或实施传递试题、答案等考试信息行为的;(五)传播、出售保密期内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六)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考生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作弊行为的,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在校就读的学生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作弊或参与作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准确填写考生信息(姓名、考号等),字迹要清晰工整。2.不要误涂缺考标记。缺考标记由监考老师填写,考生禁填。3.注意书写用笔,确保填写内容字迹清断。4.严格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内作答。如考生无法在原答题区完成作答要求覆盖的,由监考员用空白A4复印纸按答题区大小裁剪,并用固体胶粘贴在对应的答题区内,考生再继续作答。5.作图时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描绘清楚。6.部分学科设置有选做题,考生按要求作答。注意所做题目题号必须与所选题目题号一致。7.严禁在答题卡上乱涂乱画,严禁在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8.将有通讯、计算、存贮功能的电子设备(关闭后)、手表等存放到规定地方。9.所有考试科目都仅限使用配发文具。2018年3月17日9:00—11:30为文化素质测试,15:00--17:00为专业综合理论测试,考试地点为江津田家炳中学;2018年3月24—25日为专业技能测试,考试地点为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等高校。日期时间具体事项责任人3月15日14:30全体参考学生携带行李在文化广场集合熊仁阶、各班班主任15:00启程前往江津李利佳、全体送考教师19:00参加区高招办组织的领队会李利佳、罗放梅3月16日上午考生在宿舍复习准备各班班主任16:00考生出发前往考点熟悉考点环境及考场座位,接受诚信考试教育,参加安全应急疏散演练李利佳、全体送考教师3月17日9:00—11:30文化综合素质测试李利佳、全体送考教师11:30中职直升(3+2)考生考试结束后在田家炳中学东大门乘车返校,考生下午在宿舍休息李春胜、周丹、严桂芳15:00—17:00职业技能理论测试李利佳、全体送考教师19:00—21:20考试结束返校后,照常进行读报课、晚自习各系主任、班主任3月18日因学生参加完分类考试,可能有离校需求,可申请离校返家,并完善相关手续保卫科、各专业系负责人及各班班主任所有考试结束后,所有领队带领考生返回学校(含不集中食宿学生),班主任上好读报课、晚自习。若因学生参加完分类考试,可能有离校需求,可书面填写《离校申请》,经班主任与家长联系后,方可同意学生离校返家,离校前必须完善相关手续。
本文标题:考风考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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