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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2012.12.28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导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导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质量部2012年12月28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一基本概念二条例内容三影响和意义四我们与之相关的工作2020/2/122基本概念1、定义所谓汽车召回,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2020/2/123▲.召回不等于退货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由厂家采取修理、更换、收回等措施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基本概念2、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的关系2020/2/124性质不同法律依据不同对象不同范围不同解决方式不同汽车召回消除:缺陷汽车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社会经济秩序。针对:系统性;同一性;批次性且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车辆。家用和各种运营的道路车辆。汽车制造商发现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汽车三包保护:在产品责任担保期内,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消费者的损失。解决:个例;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主要针对家用车辆。由汽车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一般先由行政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调解。基本概念3、实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有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中国(已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等。美国从1966年-至今已总计召回了2亿多辆整车2020/2/125周边国家:日本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韩国从1992年开始进行汽车召回条例内容颁布前提:我国汽车工业进入本世纪以来取得长足发展和进步,2000年至今汽车产销规模平均保持年增长20%以上。2012全年汽车产销量已突破1900万辆。2020/2/126如何有效地保护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产品。实施主体: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承担费用: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有效方式:须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备并实施公开召回。处理方法:修理、更换、退货。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内容第一部分:基本概念2020/2/127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组织职能条例内容第二部分:召回的管理2020/2/128召回的判定原则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条例内容第二部分:召回的管理2020/2/129制造商义务一、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二、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一)生产者基本信息;(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三、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条例内容第三部分:制造商的相关义务2020/2/1210销售商与修理商义务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车主及第三方权利反馈缺陷召回建议加强对进口车辆召回管理条例内容第三部分:制造商的相关义务2020/2/1211一、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条例内容第四部分:违规2020/2/1212三、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二)隐瞒缺陷情况;(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品质、信息、观念条例内容第四部分:违规2020/2/1213车主也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中国汽车召回网()或拨打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热线电话:010-59799616、65537365,了解更多信息。条例内容其它:召回车辆信息查询2020/2/1214探讨2020/2/1215影响和意义1、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缺陷汽车召回势在必行,汽车召回制度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规。2、召回制度有利于推动汽车工业和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3、召回制度是“双赢”制度。4、召回制度将对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更加严格。5、召回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产品可追溯性控制管理,实施批号管理,可以追溯到零部件生产日期及关键件生产批号。我们与之相关的工作更高、更严格的规范要求2020/2/1216我们与之相关的工作更高、更严格的规范要求在项目开发设计上对于产品的安全性的风险源的充分识别。2020/2/1217变更管理,保证零件生产一致性。更高的过程质量控制要求,文件记录保留要求。结束2020/2/1218
本文标题:2012.12.28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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