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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上街。法定代表人冯忠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丽石羡,福建漳州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海斌,男,汉族,1981年3月9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南山路28号,系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南山街。法定代表人林天成,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松、刘雷,福建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片仔癀公司)、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宁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6日和5月23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片仔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丽石羡、吴海斌,上诉人宏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松、刘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片仔癀公司于1999年12月成立,其前身漳州片仔癀集团公司于1993年成立,漳州片仔癀集团公司前身漳州市制药厂于1957年12月成立。“片仔癀”名称为原告独有,“片仔癀”作为一种特殊的中成药也是原告独家生产。第701403号商标注册证载明的“片仔癀”商标注册人为漳州市制药厂,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牙膏、口洁素、口香水、牙垢净、牙粉、牙皂、人造牙洗涤剂,注册有效期限自1994年8月14日至2004年8月13日止;1998年7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701403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漳州片仔癀集团公司;2002年1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701403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本案原告,生效日期为2002年1月21日;2004年7月19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701403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8月14日至2014年8月13日。第562754号商标注册证载明的“片仔癀”商标注册人为漳州市制药厂,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1年8月30日至2001年8月29日止;1998年8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562754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漳州片仔癀集团公司;2002年1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562754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本案原告,生效日期为2002年1月21日;2001年4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562754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有效期限自2001年8月30日至2011年8月29日。第358318号商标注册证载明“片仔癀”(该文字商标的形状(字体)有别于前述第701403号、第562754号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漳州市制药厂,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药品、中西成药,注册有效期限自1989年8月20日至1999年8月19日止;后经核准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5类,续展有效期限自1999年8月20日至2009年8月19日;1998年7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358318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漳州片仔癀集团公司;2002年1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358318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本案原告,生效日期为2002年1月21日。第358317号商标注册证载明“PIENTZEHUANG”商标注册人为漳州市制药厂,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药品、中西成药,注册有效期限自1989年8月20日至1999年8月19日止,后经核准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5类,续展有效期限自1999年8月20日至2009年8月19日;1998年7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358317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漳州片仔癀集团公司;2002年1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358317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本案原告,生效日期为2002年1月21日;1999年1月5日国家商标局商标监(1999)45号文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片仔癀PIENTZEHUANG”商标为驰名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证书(证书号13001)认证片仔癀公司注册商标“片仔癀”为“中华老字号”。2004年2月原告许可其控股子公司漳州片仔癀皇后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第562754号“片仔癀”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03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止;2000年7月11日原告许可注册商标“片仔癀”三字作为原告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漳州片仔癀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日化、牙膏产品名称的组成部分,许可使用期限自2000年7月11日至2008年3月31日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曾受理南京化妆品厂对漳州市制药厂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62754号“片仔癀”商标提出注册不当一案,1997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综字(1997)第591号“片仔癀”商标注册不当案终局裁定,评审委员会评议认为:“片仔癀”确是漳州市制药厂最早使用及注册的商标,片仔癀虽然又是药品名,但长期为漳州市制药厂独家生产使用及国家重点保护药品,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知名度,已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作用,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南京化妆品厂对漳州市制药厂在第3类注册的“片仔癀”商标所提注册不当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维持。被告宏宁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6日,系由漳州市家用化学品厂、漳州市宏宁罐头食品厂合资成立的公司。漳州市家用化学品厂于1979年成立,其生产的“荔枝牌片仔癀珍珠霜(膏)”产品在1988年12月荣获福建省优质产品称号,1993年2月被商业部规化调节司、信息中心评为全国大商场推荐市场名优商品,1993年在“93金鸡杯”全国国产最畅销商品评选活动中荣获“银杯奖”,1994年被省经济委员会、轻工业厅授予“福建省名优产品”称号;其所生产的“无比牌”片仔癀特效牙膏于1994年12月在省政府主办的福建省第二届工业品博览会上被评为银奖。1990年漳州市家用化学品厂注册第525083号“荔枝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1990年7月30日至2000年7月30日止。1998年6月份,漳州市家用化学品厂将其资产(包括产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等)投资到合资公司即被告。1999年3月20日漳州市家用化学品厂将其注册的第525083号“荔枝牌”商标转让给被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片仔癀”作为其产品名称组成部份,并在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原告第562754号、第701403号、第358317号“片仔癀”、“PIENTZEHUANG”注册商标。庭审中,原告提供漳州市工商局扣押被告生产的“荔枝牌片仔癀珍珠霜(膏)”、“荔枝牌片仔癀爽身粉”、“荔枝牌片仔癀保湿护手霜”、“荔枝牌片仔癀礼品盒”、“片仔癀特效牙膏”、“片仔癀洗发露”、“片仔癀滋润霜”等侵权产品实物14种及原告在市场上收集的被告生产、销售产品实物9种,这些产品均在显著位置突出标明“片仔癀”字样,被告还在其产品的外包装装潢上擅自配上有关“片仔癀”历史的文字说明:“……‘片仔癀’源于明朝嘉靖年间宫中药医秘方,是百年传统老字号,国内独家生产,其配方受国家绝密级保护,使片仔癀系列化妆品成为独特……”。被告生产、销售的“荔枝牌片仔癀珍珠霜(膏)”、“荔枝牌片仔癀保湿护手霜”、“荔枝牌片仔癀礼品盒”、“片仔癀特效牙膏”、“片仔癀洗发露”等27种化妆品及日化用品的销售渠道都是进入医药公司、药店等,消费群体及经销商群体与原告、原告控股子公司、原告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销售渠道一致。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10日被告非法生产上述27种“片仔癀”侵权产品共获利人民币805902.47元,本案原告律师费为人民币16518元整。2007年1月10日原告向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被告侵犯原告注册“片仔癀”、“PIENTZEHUANG”商标专用权,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漳工商检处[2007]2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宏宁公司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在扣350174瓶/包标注“片仔癀”字样的化妆品和牙膏;(3)没收在封13400个标注“片仔癀”字样的包装纸箱(盒)和105800支/个标注“片仔癀”字样的空包装瓶;(5)在封1台真空制膏机和1台自动灌装机予以解除封存;(5)处以罚款175000元。被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已依法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漳州市家用化学品厂于2007年5月16日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第3类第701403号、第562754号、第3431178号“片仔癀”注册商标争议评审申请,于2007年9月19日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回上述商标评审申请,2007年11月26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国家商标评审案件准予撤案通知书。原告于2007年4月20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片仔癀珍珠霜”等27种侵权商品;责令被告在广东、广西、福建三省省级报刊及《厦门日报》、《闽南日报》、《闽西日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22420.47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认为并未对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侵犯,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片仔癀公司属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片仔癀”是原告的前身漳州市制药厂最早使用及注册的商标,片仔癀虽然又是药品名,但长期为漳州市制药厂独家生产使用及国家重点保护药品,1999年1月5日国家商标局商标监(1999)45号文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片仔癀PIENTZEHUANG”商标为驰名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证片仔癀公司注册商标“片仔癀”为“中华老字号”,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知名度,已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作用。原告的第562754号、第701403号、第358318号“片仔癀”注册商标及第358317号“PIENTZEHUANG”注册商标是合法转让所得,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荔枝牌片仔癀珍珠霜(膏)”、“荔枝牌片仔癀爽身粉”、“荔枝牌片仔癀保湿护手霜”、“荔枝牌片仔癀礼品盒”、“片仔癀特效牙膏”、“片仔癀洗发露”、“片仔癀滋润霜”等27种化妆品及日化用品上,将与原告合法拥有的第701403号、第562754号、第358317号“片仔癀”、“PIENTZEHUANG”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其化妆品及日化用品的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使用,并在其商品名称、外包装装潢显著位置突出标明“片仔癀”字样,被告上述27种化妆品及日化用品的销售渠道都是进入医药公司、药店等,消费群体及经销商群体与原告、原告控股子公司、原告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销售渠道一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导公众,扰乱相关市场秩序,损害了原告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第701403号、第562754号、第358317号“片仔癀”、“PIENTZEHUANG”注册商标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给原告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经办人员陈茂德提供给漳州市工商局“关于被告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10日经营‘片仔癀’27种产品的产销情况统计表”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因该统计表系根据被告的会计凭证和帐簿的相关数据整理而成,是被告真实生产经营情况,该统计表总利润为805902.47元,可以作为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加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6518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22420.47元。据此,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被告辩解其生产、销售“荔枝牌”片仔癀系列家用化学品依法享有在先权依据不足,且被告的股东之一漳州市家用化学品厂已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回对原告的第3类第701403号、第562754号、第3431178号“片仔癀”商标评审申请;被告辩解原告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是在2007年4月19日起诉,其受保护的期限只有二年,即其只能主张2005年4月19日之后所受到侵害,而不能从2005年1月1日算起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因原告于2007年1月10日就向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被告侵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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