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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2006年12月11日川价发﹝2006﹞229号)各市、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土地、矿产管理,规范土地、矿产交易秩序,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就重新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地(矿)产交易中心(所)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可收取地(矿)产交易手续费。二、地(矿)产交易中心(所)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矿产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提供场所;(二)提供交易信息。收集、交流和发布土地、矿产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三)代理交易服务。接受政府和其它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等拍卖、招标和公开挂牌的交易代理服务;(四)办理交易手续。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条件和“窗口”,办理交易者按规定应办理的有关手续;(五)提供政策咨询。为入场交易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六)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业务。三、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范围(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三)在建项目的土地转让(其成交金额应扣除建设项目工程投入)。2四、地(矿)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3〕49号)文件规定执行。(二)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档次拍卖金额费率1100万元以下3.50%2100-500万元3.00%3500-1000万元2.50%41000-5000万元1.50%55000-10000万元1.00%610000-100000万元0.50%7100000万元以上0.10%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三)以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按成交金额的1%计收。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转让按成交金额的0.1%计收,由转让双方各负担50%。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物价部门在规定的幅度内,参照招标代理的递减原则确定。(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出让属政府行政行为,不得收费。(六)改制、重组、破产企业,其土地涉及交易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3(七)住房进行新建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不得收取地产交易手续费。五、收取的地(矿)产交易手续费属服务性收费。主要用于交易场地的建设和管理;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其它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办公用品、管理人员费用;信息资料和公告费用;其它业务费用;交纳税金等开支。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六、地(矿)产交易中心应持本通知和收费申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地(矿)产有形市场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使用税务票据。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川价费〔2004〕55号文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川价发�2006�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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