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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县易水工业产业园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快园区建设,服务园区企业,依法规范管理,加强园区土地集约利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机构及职能第二条易县易水工业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代表县委、县政府行使管理职能,负责园区管理服务工作。第三条园区办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管理园区内各企业和县直临时派驻园区各单位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落实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对园区土地和项目进行规划和开发,做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建设工作。(四)负责园区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做好入驻项目的对接、审查、洽谈和签约工作。对入驻园区内的项目从办理前期手续、占地、建设以至投产等各方面搞好全程跟踪服务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五)负责协调区内入驻企业与相关职能部门、镇、村关系,维护园区内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做好园区信访稳定工作。(六)履行好县委、县政府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能。第四条园区办为县政府派出的直接参与园区服务管理的唯一办事机构,未经园区办审核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进入园区企业收费和从事影响园区内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三章园区项目入驻条件第五条入驻园区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以及本县产业(品)导向目录,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二)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在2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对于达不到投资强度的企业,对超占部分由县政府无偿收回。(三)容积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应符合国家、省、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要求。(四)鼓励支持下列项目或企业进入园区:1、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县内外独资项目;2、规模效益型企业:产业关联度大、产品附加值高、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年产值1亿元以上或年上交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33、科技型企业:省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及省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企业;近三年国家级科技项目或县级以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第四章对园区项目建设的管理第六条入驻开发区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审批程序的要求进行建设,规划平面布置、建筑设计方案等必须经园区办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七条入驻园区工业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要求:1、容积率应大于1.0。2、建筑密度不低于30%。3、绿地率控制在20%以下。4、设备投资应控制在总投资额的40%以上。5、投入产出率高出当地行业平均水平。6、企业内部行政办公设施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建筑占地(或分摊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建筑面积应控制在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以内。7、企业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原则上统一纳入园区集中建造的生活服务设施区范围。因园区没有规划生活服务设施区而确需在企业内部设置的,首先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生活服务设施和行政办公设施的用地(或分摊用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之和应控制在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48、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及商业用房等非生产性设施。第八条企业临路围墙原则上应采用空透围墙(铸铁或锻铁栅栏)。企业建筑红线与相邻道路的距离,按开发区规划执行。第九条企业厂区内的地面标高,原则上不得高于相邻道路标高的30厘米,并与周围企业厂区相衔接,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企业厂区内的地面标高的,须经县园区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条企业外观和色调要协调统一,厂房外观以纯白、灰蓝、鹅黄色条为主。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工期完成施工建设,对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征收闲置税,两年仍未动工建设的,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严格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总则、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应急救援工作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以及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三同时”(即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验收管理制度等。5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及有关的安全生产负有相应的责任;三是所有员工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十四条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一是建立检查考核机制;二是严格奖惩;三是不断修订、完善。第十五条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生产使用性质、建筑结构。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租赁使用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易县易水工业产业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本文标题:园区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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