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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环办函[2012]1266号)的要求,结合全省各设区市监测能力情况,省厅制定了全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请各地严格按照环保部及我省监测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组织力量开展所辖区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联系人:省监测站严永路0311-89253351省厅监测处江婷0311-878025622012年12月31日附件:附件1:河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附件2:《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2附件1:河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环办函[2012]1266号)的要求,为更好的完成全省38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例行监测工作,提升全省监测系统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保证监测数据质量,省监测中心站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和各市仪器装备条件、监测能力等情况,制定本案,请各地严格按实施方案要求执行。一、工作安排及要求各地在严格按照环保部([2012]1266号)文件实施安排工作的同时,根据本工作安排和要求开展工作。全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具体工作主要由各市站组织完成,省站负责技术指导与质量控制。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地月度、季度监测由各地市级监测站自行组织完成。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月度监测项目(共61项),原则上由各地市级监测站自行完成。因无仪器设备条件不具备分析能力的项目,可委托省站确定的“区域站”或具备分析能力并取得计量认证其他检测机构完成。3具备仪器设备条件但不具备分析能力的项目,2013年5月底前可委托省站确定的“区域站”或具备分析能力并取得计量认证其他检测机构完成,2013年6月形成自主分析的能力并自行完成监测工作。区域站及其工作划分:石家庄市监测站(区域站1):负责本市及邢台、邯郸市样品分析;保定市监测站(区域站2):负责本市及沧州市样品分析;秦皇岛市监测站(区域站3):负责本市及唐山市样品分析。4、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项分析,各地级市站独立完成具备分析能力的项目,对于不具备分析能力的项目,可委托省站、“区域站”或具备分析能力并取得计量认证其他检测机构完成。二、监测实施与时限1、各地要按照环保部(环办函[2012]1266号)文件规定的监测时间与频次要求、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分析方法及评价标准及方法等要求开展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2、各地级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每月上旬监测一次,不具备分析能力的市站每月10号前进行样品采集,并送至样品分析单位,所有样品分析结果15号前报送省站。3、各县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季度监测,各市监4测站负责安排组织,按照环办函[2012]1266号文件要求开展监测和数据上报。4、水质全项分析每年6-7月进行1次,分析结果8月底前报送省站。三、技术指导与培训1、省站根据各市地表水分析能力,选择有针对性的内容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2013年3月份组织开展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监测分析技术培训班。2013年3-5月份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分析技术的指导和培训,根据实践中的工作经验,通过实际样品分析,针对分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技术指导和现场交流。2、尚不完全具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月监测项目分析能力的市站,将样品送至相应市站后,应同时进行样品分析方法的学习,提升本站监测能力,所有市级站应在2012年6月份前具备独立完成月监测项目的能力。四、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为使监测数据能够准确地反映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现状及其变化趋势,使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比性,各市站要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等全过程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监测数据的审核制度。省站将对各市监测工作进行质量监督和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实验室间5比对和标准样品考核,对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附表1:河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序号项目名称1三氯甲烷18硝基氯苯2四氯化碳19邻苯二甲酸二丁酯3三氯乙烯20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4四氯乙烯21滴滴涕5甲醛22林丹6苯23阿特拉津7甲苯24苯并(a)芘8乙苯25钼9二甲苯26钴10苯乙烯27铍11异丙苯28硼12氯苯29锑131,2-二氯苯30镍141,4-二氯苯31钡15三氯苯32钒16硝基苯33铊17二硝基苯—2—附表:2:河北省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汇总序号城市名称水源地名称水源地性质序号城市名称水源地名称水源地性质1保定西大洋水库*湖库20石家庄第六水厂*地下水2保定一亩泉*地下水21石家庄第三水厂*地下水3沧州大浪淀水库湖库22石家庄第四水厂*地下水4承德自来水二厂地下水23石家庄第五水厂*地下水5承德自来水三厂地下水24石家庄第一水厂*地下水6承德自来水四厂地下水25石家庄岗南水库*湖库7承德自来水五厂地下水26唐山北郊水厂*地下水8承德自来水一厂地下水27唐山大洪桥水厂*地下水9邯郸羊角铺*地下水28唐山陡河水库*湖库10邯郸岳城水库*湖库29唐山龙王庙水厂*地下水11衡水大庆水厂地下水30唐山西郊水厂*地下水12衡水滏阳水厂地下水31邢台董村地下水13廊坊二水厂地下水32邢台韩演庄地下水14廊坊开发区二水厂地下水33邢台朱庄水库湖库15廊坊开发区一水厂地下水34邢台紫金泉地下水16廊坊三水厂地下水35张家口孤石地下水17廊坊一水厂地下水36张家口河子西地下水18秦皇岛石河水库*湖库37张家口吉家房地下水19秦皇岛洋河水库*湖库38张家口腰站堡地下水备注*为环保重点城市—3—附件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二、监测范围全国3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338个地级以上城市、2862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三、监测实施安排(一)2012年12月,对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有在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4—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进行1次试监测,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二)2013年1月起,对全国地级以上城市(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数据。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地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三)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若监测频次多于本方案的,可按本地区要求进行,但监测项目应与本方案一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开展监测,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数据。(四)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备用水源以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式、时间、频次等由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监测项目可参照本方案进行。四、监测时间与频次要求(一)地级以上城市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每月上旬采样监测1次,由所在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5—样监测1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1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三)水质全分析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对于不具备全分析能力的地区,可委托具备全分析能力并取得计量认证和上岗证的其他环境监测站,或委托所属省级环境监测站完成全分析工作。在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许可条件下,可适当发挥相关检测机构的作用。五、监测点位(一)河流: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附近处设置监测断面;水厂在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二)湖、库: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在每个水源地取水口周边100米处设置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三)地下水:具备采样条件的,在抽水井采样。如不具备采样条件,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采样。(四)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水面下0.5米处。六、监测项目(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1.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季)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6—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特定项目优选过程详见附4:《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监测指标优选方案》),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2.全分析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1.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半年)监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2.全分析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我部将对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特定项目实施动态调整机制,计划每5年规划期间优化调整1次。根据历年全分析结果,凡5年内有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指标,应作为特征污染物每月(每季或半年)开展监测。如连续5年未检出的指标,可不作为例行监测指标。七、监测分析方法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或采用EPA、ISO分析方法,但应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要求。地表水每月(每季)监测的33项优选特定项目可按附表1中方法进行。地下水可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进行。八、评价标准及方法地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7—Ⅲ类标准或对应的标准限值进行,评价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地下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水质评价以Ⅲ类标准限值为依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九、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对行政区域内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监测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十、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格式(一)地级以上城市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向省(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当月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各省(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通过“饮用水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
本文标题:有关印发《河北集中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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