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现代教育技术应用 管晓虹
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管晓红06教育学一类0604010116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学科。要进入学前儿童教育的领域,你必须经历书本和实践的双重历练,技术与艺术的双重修习,思想和体验的双重积淀。你要以哲学和心理学、人体生理解剖学和脑科学作为学前教育的敲门砖,再学习关于儿童发展和儿童教育的基本理念,从而进入一个更为具体的层次,学习如何针对儿童在语言、社会、科学、艺术、身体等方面的特点因循其规律来实施教育,你还需要学习儿童游戏、儿童文学等课程。如果你希望将来成为一个幼教机构的管理者,或者课程研发人员,也有相应的选修课程来支持你。在理论学习的同时,我们非常重视实践性教学,从艺术实践到科研方法的训练,从教学实习到科研实习,都有着较为严谨和完善的管理。美国学前教育简介•美国重视婴幼儿自我服务技能的培养•美国儿童教育中的特殊营养--尊重美国重视婴幼儿自我服务技能的培养•美国人十分重视人的独立性和自力更生精神,他们认为,自我服务技能的掌握,可以增强婴幼儿的独立性和成功感,可以使婴幼儿和家长双方受益。美国幼教工作者非常强调,任何一个保育都要为婴幼儿提供大量的机会,以锻炼他们自我服务的技能,并要求家长密切配合,使婴幼儿的自我服务技能在家里尽可能得到强化。•总之,在训练中,教师最初提供的条件要保证婴幼儿能够比较容易地完成任务,以后可逐渐增加难度。这样会增加婴幼儿学习自我服务技能的兴趣,使他们建立自信心,难度逐渐增加也能使婴幼儿的意志得到锻炼。美国儿童教育中的特殊营养--尊重在美国,尊重孩子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年龄小,需要爱护、关心和培养,而是在于他们从出生起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独立的意愿和个性。无论父母还是老师都没有特权去支配或限制他们的行为。特别是孩子,在以后的成长中的大多数情况下师长不能代替他们对客观进行选择,所以要让孩子感到自己是自己的主人。德国学前教育简介•德国提倡的口号是:培养一个完整的人。因为孩子是一个活泼的、完整的人。德国学前教育的特色是把教育的责任归之于父母。认为婴幼儿阶段父母是家庭教育的主人。德国宪法明文规定:教养儿童是父母的自然权力和义务。政府对学前教育站在辅助的立场。真正担任教育责任的是父母。学前教育是社会教育的一部分,还未纳入学校教育系统,由少年军领导管理。他们认为:1、孩子是一个人,但他需要时间去发展成为一个人;2、孩子是一个历史的人,他总是出生在某个空间,社会的某个阶层以及某个时代背景,他还面对未来不断变化的历史;3、孩子是生活在一个与他互动的社会空间,他需要与同伴、成人、社区以及乡土文化建立各种各样的关系(非常重视幼儿的社会性);4、强调孩子生活在一个与他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中,海水、太阳、石子、树林、沙子等等都是他所要探索和利用的(所以很重视孩子发展与自然、社会的关系);德国的学前教育突出的有两点:1、家长是教育的主人;2、孩子就是孩子,幼儿园是孩子发展的地方,要对孩子提供帮助,支持、鼓励,引导孩子用自已的方式来获得自我发展的能力。国外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一、使所有幼儿均能适应的原则•二、促进思维的原则•三、依靠自身发展的原则•四、重视能力培养的原则•五、面向未来的原则•六、追求人格平衡发展的原则我国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论焦点,易使幼儿园在法律讼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过错原则,则不必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二、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16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19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2)•第四章社会保护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52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1)•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规程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12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第13~20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制定有关制度,对在园幼儿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须遵守的法规。四、《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2)•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41条是奖惩条款。如果教职工在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出现失职,显然适用本条的罚则。•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第47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五、《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第3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在幼儿全面发展教育中,幼儿体育始终是第一位的,而幼儿体育中首要的内容是安全、卫生、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由本条可见,《民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幼儿园为幼儿的监护人,但幼儿园却承担着类似监护•的职责。•第16、17、18、20、21条都明确具体地强调了幼儿园在幼儿安全卫生方面应尽的职责。•第五章,是奖、罚则,幼教工作者也必须了解。六、国家教委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国家教委教基[1991]8号)中规定:学前班应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我委(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拟订的《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试行稿)可做为指导学前班保育与教育工作的依据。学前教育发展趋势一、学前教育中心的转移二、尝试不分年级的教育三、多形式和多功能的学前教育机构中国学前教育现状及概况•1949年11月,中央教育部成立,在初教司里设立幼教处,这是我国政府教育部门中首次设立幼儿教育的专管机构。•我国政府是世界上最重视儿童教育事业的政府之一。90年代,在李鹏同志代表中国在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上签署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之后,我国政府又签署了联合国制订的《儿童权利公约》。在国务院颁发的《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了90年代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树立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做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公民意识。具体提出了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坚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幼儿教育的方针,提出城市人园(班)率达到70%,农村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班)率达60%,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和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区、牧区,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学前教育的目标。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中关于幼儿教育发展的目标,1997年原国家教委制订了《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提出了2000年全国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45%以上的新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推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1997年,全国幼儿园达18.3万所,在园幼儿数2519万,教职工117.3万;全国3~6岁幼儿入园率从1986年的24%提高到41%,超过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目标;农村3~6岁幼儿入园率从1986年的17.4%增长到28.4%,边远、贫困地区的幼教事业蓬勃发展。我国政府十分关心女童接受早期教育,尤其是在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为保证女童和妇女受教育的基本权利采取了多种措施。1996年,全国女童在园人数1173.3万,已占入园幼儿总数的46.6%。我国学前教育的办学模式•建国初期,在国务院、教育部、卫生部的倡导下,各工矿、企业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独立或联合创办了职工子女托儿所和幼儿园;在农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互助组举办了季节性、临时性的托儿所和幼儿园;教育部门举办了示范性幼儿园。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行优生优育优教的人口发展策略。为配合独生子女政策在全国的实施,办学模式有所调整。在城镇,教育部门办园与机关办园、企业办园、街道和个体办园、县示范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等作为城镇幼儿园的主要形式逐步满足着当地人民的需求。•在农村,适应农村经济水平的学前班这一新的办学形式表现了极大的生命力。农村学前班大多附设在小学里,主要由乡、村主办,学制为一年。1992年,农村学前班幼儿数已占其在园儿童数量的61%。在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还发展了非正规的幼儿教育形式。河北、内蒙古、甘肃、贵州、广西等省、自治区办起了如混合班、游戏活动小组、儿童活动站、巡回教学点、母子活动中心、家庭辅导站、牧区的流动幼儿园等,既组织幼儿活动,又为家长提供学习卫生保健、教育知识和相互交流经验的机会。我国学前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改革开放以后,国务院进一步明确,幼儿教育事业要依靠国家、集体、公民个人一起来办的发展方针,幼儿园不仅要有全民性质的,大量应属集体性质的,以及公民个人依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举办的。城乡幼儿园的教育经费由举办单位自筹解决,适当向家长收费。这些指导方针和政策扭转了过去幼儿教育单纯依靠国家和集体全部包办的观念和做法。经过努力,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人一起投资,共同举办幼儿教育的格局,教育经费也逐年增长。全国幼教经费总支出从1991年的5.22亿元增长到1996年的29.12亿元,幼教经费的支出占全国教育经费的总支出的比例从0.7%上升到1.3%。所占比例虽仍然很小,但近几年的增长速度是前所未有的,基本形成了政府和教育部门、社会、个人共同关心、支持的新的投资局面。我国学前教育师资建设•新中国成立以来,把创办高、中等幼儿师范教育
本文标题:现代教育技术应用 管晓虹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67919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