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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最基本知识一、诉讼:活动+关系(民事、刑事、行政)二、诉讼法:调整、规范诉讼的法律。三、三大诉讼解决的问题:1、民事诉讼解决民事权益之争;2、刑事诉讼解决犯罪与刑罚;3、行政诉讼解决法定范围内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害,即民告官。四、三大诉讼的共同制度1、公开审判2、合议制度(一审民事、刑事可以独任)3、回避制度4、两审终审五、三大诉讼的举证制度1、民事诉讼:一般情况:谁主张,谁举证;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2、刑事诉讼:公诉方举证;3、行政诉讼:被告方举证;六、当事人制度:谁告、告谁(一)民事诉讼当事人1、原告、共同原告;2、被告、共同被告;3、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刑事诉讼当事人:公诉人、被告;(三)行政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行政机关)七、诉讼管辖:到哪里告?(一)级别管辖(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二)地域管辖:同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1、民事案件: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即被告住所地。2)特别地域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或被告住所地);合同纠纷(没有约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有约定:原告、被告、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3)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2、刑事案件:主要犯罪事实所在地;3、行政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2)审判管辖级别管辖最高法院:全国性重大案件高级法院:全省性重大案件中级法院:共有三类案件基层法院:上述以外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死刑、无期徒刑外国人犯罪地域管辖:以犯罪地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程序示意图(公诉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检察院行使该权力提起公诉—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审判执行—包括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公安机关—针对一般案件检察院—针对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会再审一般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六讲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依法给予犯罪分子应有惩罚的专门活动。第六讲诉讼法第一、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是公、检、法机关、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二、相对应的实体活动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第三、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主导的专门活动。以上表述有以下含义:第六讲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1996年3月17日通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包括有关的补充规定和解释。第六讲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第六讲诉讼法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各自独立的职责,他们既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又要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刑事诉讼法1、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分工(1)公安机关的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2)检察院检察院行使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权;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3)法院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有最后决定权。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2、管辖—三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1)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法院、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以外的其它刑事案件。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轻伤害、重婚、破坏军婚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的。•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自诉案件第六讲诉讼法★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第六讲诉讼法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2)审判管辖级别管辖最高法院:全国性重大案件高级法院:全省性重大案件中级法院:共有三类案件基层法院:上述以外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死刑、无期徒刑外国人犯罪地域管辖:以犯罪地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依法行使职权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二)两审终审制1、一般案件一般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终结,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抗诉或上诉。注意: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必须经过二审。是否二审取决于在法定期限内检察院是否抗诉,被告人是否上诉。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1)最高法院一审的案件一审终结即生效。(2)死刑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罪、经济犯罪的死刑必须由最高法院核准。—其他犯罪的死刑由高级法院核准。—死刑案件一审后,无论有没有抗诉或上诉都必须进行二审、复核。2、特殊案件两审终审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3、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是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再审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提起;本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抗诉引起。两审终审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程序示意图(公诉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检察院行使该权力提起公诉—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审判执行—包括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公安机关—针对一般案件检察院—针对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会再审一般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六讲诉讼法(三)公开审判原则1、含义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满16岁,一律不公开不满18岁,一般不公开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四)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1、辩护概念2、辩护方式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辩护是针对有罪起诉而言的。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指控的罪行,举出材料、提出意见,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可以减轻、免除处罚,以对抗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辩护第六讲诉讼法1、辩护的概念刑事诉讼法2、辩护的方式(1)自行辩护:自始至终(2)委托辩护:自审查起诉之日起(3)指定辩护辩护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委托辩护人辩护第六讲诉讼法指定辩护适用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下情形:—公诉人出庭的,可以指定。—被告人是聋哑人、盲人、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辩护人: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第六讲诉讼法指定辩护(五)不经法院判决不得定罪—无罪推定原则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1、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检察院起诉前称犯罪嫌疑人,起诉后称被告人。无罪推定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2、举证责任在控方(1)有罪证据不足的,指控犯罪不成立,法院应做无罪判决。—疑案从无无罪推定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2)被告人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沉默权和零口供无罪推定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原则1、被害人可以直接起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检察院、公安机关不予追究的,有权向法院起诉。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害人2、被害人有权申请回避3、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4、被害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要求检察院抗诉。第六讲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害人回避制度回避的人员:侦查、检查、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有其它利害关系。第六讲诉讼法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1、对立案和侦查的监督2、对审判的监督:包括对一审的监督和二审的监督,以及提起再审。3、对执行活动及执行机关的监督第六讲诉讼法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是被世界各国采用的,国家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第六讲诉讼法上诉—由被告人提出,引起二审程序。申诉—由犯罪人、被害人等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出。并不必然引起再审。抗诉(由检察院提出)对一审判决引起二审对生效判决引起再审第六讲诉讼法上诉、抗诉、申诉民事诉讼法一、概念和基本原则二、管辖三、诉讼参加人第六讲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以上表述有以下几个含义:第六讲诉讼法一、概念和基本原则(1)民事诉讼是以法院为主导的专门活动。(2)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纠纷、经济纠纷。(3)民事诉讼由当事人起诉引起,法院对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第六讲诉讼法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命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民事诉讼。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种类第六讲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六讲诉讼法(二)基本原则1、当事人平等原则(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地位的平等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实体权利义务平等。第六讲诉讼法这种权利义务平等往往表现为当事人在权利义务上的相对应,例如,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而被告有反诉的权利。被告反诉只存在于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被告不能反诉。再如,谁主张谁举证。(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六讲诉讼法2、处分原则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和处置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对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第六讲诉讼法3、调解原则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并就争议达成协议的行为。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处分的权利。调解的原则是自愿(离婚诉讼除外)和合法。第六讲诉讼法二、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六讲诉讼法(一)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第六讲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六讲诉讼法—中级人民法院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除上述以外的案件。第六讲诉讼法(二)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根据当事人以及标的物与地域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第一审案件的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按当事人住所确定的管辖。第六讲诉讼法1、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取的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讲诉讼法2、例外情况有下列情况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和被宣告失踪
本文标题:第六讲 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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