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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冶金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
1自治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1.依据和适用范围1.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事故隐患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1.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冶金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有关建设项目、场所因违反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而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适用本标准。2.规范性文件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炼钢安全规程》AQ2001《炼铁安全规程》AQ2002《轧钢安全规程》AQ2003《耐火安全规程》AQ2023《铁合金安全规程》AQ2024《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3.术语和定义3.1冶金企业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企业。3.2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3.3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2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3.4危险场所下列场所应属危险场所:A根据GB50016确定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b根据GB50058确定为0区、1区和2区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和10区、11区粉尘或可燃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c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在不正常或故障情况下会造成急性中毒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场所;d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场强度、电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场所;e高速运动(超过5m/s)轧件的周围和发生故障时可能的射程区域;f高温运动轧件周围或可能发生飞溅金属或氧化铁皮的区域;g外露的高速运转或移动设备的周围;h有毒物或易燃、易爆气体的设备或管道,可能积存有毒有害或可燃性气体的氧化铁皮沟、坑、下水道等场所;I有可能发生高温液体金属(钢水、铁水、液渣)喷溅、泼洒、倾翻得场所;3.5重大危险源a按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定义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b按照《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定义的重大危险源4.重大事故隐患判定4.1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或者综合判定的方法,按照判定程序和步骤实施。4.2符合第5章且不存在4.4规定的,应当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4.3不符合第5章且不存在4.4规定的,应当根据场所类型、重大事故隐患的综合判定要素,按照6.3进行综合判定。符合6.2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4.4下列任一种情形可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4.4.1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修订引起的,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4.4.2对存在重大危险危害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依法进行了安全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4.4.3发生事故不足以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4.5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程序:4.5.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获取相关影像、文字资料。4.5.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3人以上进行集体讨论判定,且参加集体讨论的人数应当是单数。4.5.3对于复杂疑难情况,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事故隐患有困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人数应当是单数且不少于5人。4.5.4集体讨论、专家技术论证应当形成结论性意见,作为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结论性意见应当有多数专家同意。集体讨论、专家技术论证时,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参加讨论,但不得进入专家组。5.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5.1【项目建设隐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5.1.1炼钢、炼铁、轧钢等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设计审查。5.1.2焦化、制氧、冶金煤气等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及设立安全评价。5.1.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职业病4防治设施未依法经设计审查。5.1.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未按照依法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5.1.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未依法经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2《淘汰、禁止使用工艺、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5.2.1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5.2.2、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5.2.3、24平方米及以下铬矿、锰矿带式烧结机5.2.4、环形烧结土烧结矿工艺5.2.5.热烧结矿工艺5.2.6.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5.2.7.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5.2.8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锰铁高炉5.2.9生产地条钢、普碳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机械铸造用钢锭除外);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等生产的地条钢、普碳钢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5.2.10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5.2.111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5.2.12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10吨及以下)高合金钢电炉5.2.13复二重线材轧机5.2.14叠轧薄板轧机5.2.15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5.2.16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5.2.17热轧窄带钢(600毫米及以下)轧机5.2.18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5.2.19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5.2.20三辊横列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55.2.21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5.2.22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5.2.23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5.2.24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的倒焰窑5.2.25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5.2.26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和精炼电炉5.2.2715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5.2.28单产5吨/炉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5.2.29还原二氧化锰矿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5.2.30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5.2.31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5.2.32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5.2.33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5.2.34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5.3【超能力生产隐患】冶金企业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应当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5.3.1高炉利用系数大于35.3.2盛装的铁水、熔渣液位离罐沿不到300mm;5.3.3转炉、电炉最大出钢量超过公称容量的120%;5.3.4精炼炉钢包液面自由空间不够;65.4【烧结球团重大隐患】烧结球团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5.4.1煤粉制备与输送设备采用非防爆型;5.4.2烧结机头电除尘器未设有防爆装置。5.4.3主抽风机室未设烟气泄漏、一氧化碳浓度的监测装置;5.4.4主风机振动值、电流、温度、声响异常;5.4.5回转窑出现裂缝、红窑;5.4.6烧结点火器、球团竖炉燃烧器的煤气管道未设煤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5.5【焦化重大隐患】焦化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5.5.1焦炉地下室入口设有会议室、办公室类有人停留房间;5.5.2焦炉地下室无通风排气设施;5.5.3焦炉地下室无固定式CO或可燃气监测报警装置;5.5.4焦炉地下室水封缺水;5.5.5干熄焦排焦箱、溜槽、运焦皮带处通风不畅、无CO、O2监测报警装置;5.5.6干熄焦起重机制动失效;5.5.7干熄焦循环气体自动分析失效;5.5.8推焦车、拦焦车和熄焦车之间通话、信号联系和联锁失效5.5.9鼓风冷凝工段没有两路电源和两路水源;5.5.10鼓风机室没有直通室外的走梯;5.5.11电捕焦油器煤气含氧量超过2%;5.5.12硫铵饱和器母液满流槽的液封高度小于鼓风机的全压;5.5.13吡啶装桶处无通风装置和围堰5.5.14粗苯贮槽未装设呼吸阀和阻火器,或未采用其他排气控制措施。75.5.15干法脱硫箱应设煤气安全泄压装置5.5.16精苯生产区域布置有化验室、维修间、办公室和生活室等辅助建筑。5.5.17初馏分库房内安装有电气设备和导线5.5.18初馏分贮槽液面未加水封、或往大气中排放初馏分;5.5.19苯加氢莱托尔反应器器壁局部过热;5.5.20焦油蒸馏未事故放空槽,或放空槽未保持空槽状态;5.5.21沥青高置槽下未设防止沥青流失的围堰;5.5.22使用压缩空气输送萘及吹扫萘管道;5.6【炼铁重大隐患】炼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5.6.1高炉外壳开裂;5.6.2高炉没有安全供水系统(柴油泵机组供水或高位水池、高位水塔)5.6.3高炉冷却壁多处破损;5.6.4高炉各部位(炉身、炉腹、炉底、风口、渣口等)冷却系统的水压、水温超过正常冷却制度的规定范围5.6.5高炉炉基底部温度高于300OC5.6.6高炉炉基周围严重积水或炉基水槽不畅通;5.6.7高炉炉顶放散阀不能在中控室或卷杨机室控制或控制失效;5.6.8高炉除尘器离高炉出铁沟口、出渣沟口或渣铁线10m以内,且之间未设挡墙;5.6.9高炉炉前休息室设在风口平台或正对铁口、渣口;5.6.10出铁场的下部设有值守、人员停留房间;5.6.11泥炮和开口机操作室或操作位置,没有防止喷溅的防护措施,不能保证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能安全撤离。5.6.12使用转炉煤气烘烤渣、铁沟;5.6.12渣、铁线低于周围地面,两侧无排水暗沟或使用排水明沟5.6.13磨煤机使用烟煤或混合煤时,其干燥气体未采用惰性8气体(烟气或氮气),直接采用空气;5.6.14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仓式泵、贮煤罐、喷吹罐等压力容器的加压、收尘和流化的介质,未采用惰性气体(烟气或氮气),直接采用空气;。5.6.15煤粉、空气的混合器,安设在风口平台上;5.6.16热风炉炉皮烧红、开焊或有裂纹;5.7【炼钢重大隐患】炼钢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5.7.1转炉、电炉、精炼炉、连铸主平台,只有一侧有梯子;5.7.2废钢处理的落锤破碎间(场)未封闭;5.7.3采用CaC2与镁粉作脱硫剂时,其贮粉仓未采用氮气保护;5.7.4装有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的容器,未用铸造起重机吊运;5.7.5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或运行区域内设有会议室、休息室或值班室等等人员密集停留场所5.7.6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或运行区域内设备、电线电缆、管线和建(构)筑物等未采取隔热防护;5.7.7转炉主控室正对转炉炉口时,前窗未设置能升降的安全保护挡板;5.7.8电炉主控室正对电炉炉门;5.7.9利用城市道路运输铁水与液渣;5.7.10转炉和炉外精炼装置(VOD、AOD、RH-KTB等)的氧枪冷却水泄漏;5.7.11转炉水冷炉口、烟罩、加料溜槽口水冷件、电炉炉壁或炉盖、真空吹氧脱碳装置(VOD)钢包盖的冷却块漏水;5.7.12使用中的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耳轴有裂纹或磨损超过直径的10%或罐体开裂;5.7.13转炉、电炉、精炼炉炉下区域、热泼渣区域积水严重;5.7.14转炉烟罩上的氧枪孔、加料口、活动烟罩连接密封9泄漏;5.7.15连铸中间包、结晶器、RH未设事故钢包;5.7.16连铸结晶器、二次喷淋冷却系统无事故供水系统5.7.17氧气、氮气、
本文标题:冶金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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