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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写号写字楼租赁合同书有限公司写字楼租赁合同2出租方(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用途1、甲方将自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与未来路交汇处楼层房间,租赁建筑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详见附件图示)乙方同意承租。该房产建筑面积在经房管部门实测核定前,以上述乙方租赁区域建筑面积为准计取相关费用;该房产建筑面积经房管部门实测核定后,以核定后的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计取相关费用,但对之前已交的相关费用双方互不返还。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为办公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3、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二条交房日、租赁期限及免租期甲方于_年_月日起将上述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交房时间以双方签订书面的交房确认书为准(详见附件三:交房确认书)。免租期自交房之日起至年_月__日,该期间甲方免收乙方租金,但水电、物业费等乙方实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指定的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照常收取。租金自免租期届满之日(即起租日)起计算。租赁期限自年_月日至__年__月__日止。第三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以及交纳方式。1、该房屋第一个租约年租金单位计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元/月。每月房屋租金总计为(人民币),(大写:)。该房屋租金从第二年起在前一个租约年年租金基础上每年递增3%计算即:31)第一个租约年度租金为元(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第二个租约年度租金为元(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第三个租约年度租金为元(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4)第四个租约年度租金为元(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5)第五个租约年度租金为元(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6).................................租金从年月日起计算,先付租金后使用,每个租约年分两期支付,每半个租约年支付一次。本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一个租约年度的半年度租金(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有效发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以后均于每半个租约年度结束前十日支付下半个租约年度的租金,支付方式为:转账。2.物业管理费:乙方应按租赁建筑面积以每月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指定的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详见附件四:物业管理费包含的服务项目)。租赁期内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整。物业管理费自实际交房日起计收,按季度先付后用原则,乙方应当于实际交房日预付第一个租约季度的物业管理费,以后均于每个季度结束前十日支付下个租约季度的物业管理费,支付方式为:转账。甲方在预收物业管理费时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发票。3.租赁期间,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广告宣传费、工商管理费、电话费、保险费、印花税等乙方经营产生的全部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其他约定缴纳。乙方如使用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应缴纳相关费用。但甲方出租房屋而产生的应纳税赋包括房产租赁税等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4.租赁期间电费、水费、空调使用费:乙方租赁房屋的自用电、自用水按乙方独立电表、水表显示的实际发生度数交费,电费、水费按供电、供水部门的收费标准收取,由物业公司向乙方代收代缴。4公共照明、公共设施/设备等公共用电、用水费用,按乙方租赁建筑面积占应公摊电费、水费总的服务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由乙方缴纳;变线损耗、供水损耗按用电、水量的比例分摊(具体计算方式和金额以甲方通知为准)。水电费缴纳时间:按月缴纳,即乙方在每月20日前向物业公司交清上月的水电费。空调的使用:乙方在使用中央空调时,产生费用按照屋内空调计费器显示的实际发生量缴纳,供冷收费标准按照物业公司核定的单价执行,供暖收费标准按照供暖公司确定的标准执行。中央空调费用交纳的时间为供冷季、供暖季前一个月缴纳。第四条押金和其他费用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押金为人民币元。(大写:)。租赁期满,乙方无违约情形的,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房屋押金。乙方支付押金前,甲方有权暂不交付租赁房屋。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向河南升龙物业公司缴纳水电周转金__元,(大写:)。在本合同终止并结清水、电费后15个工作日内由物业公司将水电周转金无息退还给乙方。3、租赁期间,使用租赁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等费用均按国家收费标准由乙方承担。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2)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房屋;3)有权及时对租赁房屋的原有结构以及隐埋在租赁房屋内部的装置、电线和管道进行保养和维修。甲方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房屋状况良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维修申请后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则由乙方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抵扣相应金额。4)正常情况下保证租赁房屋有水、电供应,按照本地政府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有冷气、暖气供应。5)保证大厦有良好的管理服务,包括对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保养维修和清洁服务,可靠的公共秩序安全管理服务,租赁房屋外围的清洁服务和客户要求的特约服务。56)通讯系统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甲方有权协助保证通讯设备基础设施的良好与畅通。2.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且在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不受任何第三人干涉地使用租赁房屋。2)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3)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4)按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用作它途或进行违法、非法经营行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分租、交换租赁房屋,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乙方如需要再次装修所租房间(包括成品、半成品隔断、家具的组装和强、弱电布线、增设插座等)应向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拆除装修申请表》、装修方案及设计图、装修用料说明等两份,并由乙方所指定的装修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及施工管理费,经物业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装修,二次装修的消防验收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迁出时,乙方需在不影响甲方重新租赁的情况下将乙方租赁区域进行搬迁,搬迁前应向河南升龙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搬迁手续,手续齐全,方可搬迁。6)维护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不得破坏房屋的结构或附属设施,乙方因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自行修缮并承担费用;乙方租赁范围内照明灯具、配电设备的更换、维修等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需要按照安全用电操作规程进行,以保证施工安全,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7)在租赁期内,乙方独立经营,负责租赁房屋内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8)乙方须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依法经营,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9)乙方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设备、用品、文件资料和贵重物品,如乙方保管不妥,发生火灾、被盗、丢失等,乙方有义务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甲方有义务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调查。10)乙方不得擅自自行更换公共区域门窗锁具,自行更换或添加本公司大门门锁,应及时将一把备用钥匙交物业公司统一封存管理,以备紧急情况下经乙方指定责任人认可后使用(如火灾、水患、紧急维修、遭遇恶劣天气房间内未关闭窗户等)。6甲方对该钥匙负有管理责任。11)乙方有义务爱护好大厦的一切设施,不得在墙上涂画、钉钉,如墙面损坏由乙方承担相关的恢复费用;乙方应承担电器设施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得违背《消防法》规定的任何条款;如因乙方违反消防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a.公共区域的占用;b.因占用公共区域而被消防部门责令拆除或处罚;c.损坏消防探头、烟感报警装置等)。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处罚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12)供电部门供电过程中因电力调配等原因需进行的倒闸操作,会使所供电网出现瞬时失压现象,因此乙方需自行配备UPS电源,以便于计算机及其他电器正常工作。如因乙方未配备UPS电源或配备不当给乙方造成损失,责任均由乙方承担。13)乙方合同期满后,甲方房屋可继续出租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收到乙方要求续租的书面文件的,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14)乙方变更公司名称,须持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办理,并同时对房屋押金名称变更,如乙方提供变更手续不完善,造成房屋押金无法退还,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第六条租赁期届满的房屋交接1.乙方应当于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将租赁房屋及原有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2.乙方应保持租赁房屋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甲方同意不必拆除的除外)。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送交有关部门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3.乙方不按约定进行房屋交接的,屋内物品视为乙方废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房屋内设施、设备,因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甲方出售该租赁房屋,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若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向甲方书面回复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2.如甲方依法定程序将租赁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甲方名称、所有权人发生改变时,甲方应协助对本合同进行变更。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租赁房屋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74.合同期届满,如乙方继续承租租赁房屋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叁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仍继续出租该租赁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间届满,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新的房屋,甲方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期间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照常支付)。延长租赁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本合同约定执行。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需赔偿甲方损失:1)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2)连续或累计拖欠或者逾期支付租金达15天;;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租赁房屋做重大装修、改建的;4)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房屋重要设施或房屋主体结构的。6.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逾期达30天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第八条违约责任1.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或者未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2.甲方逾期交付租赁房屋,按日向乙方支付初始月租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乙方应缴费用,应按日向甲方缴纳应缴费用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逾期达15天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4.签订本合同时,若甲方已知租赁房屋将在租赁期内拆迁而不告知乙方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租赁期限开始后甲方才知晓的除外。5、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1、4款有关约定未通知乙方而导致乙方无法实现优先购买权或租赁权利的(乙方违约的除外),甲方应退还乙方个月租金。6、乙方违约,或违反本合同第五、六、七条的有关约定,或损害公共利益、拖欠甲方租金和其他费用及私自改建、破坏租赁房屋结构的,乙方应全额补足租赁期内的未付租金,并赔偿甲方将房产、设施恢复原状的费用及重新招商所需费用等损失。第九条免责条件1、租赁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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