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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大世通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技管【2015】34号)、《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京技投【2015】12号),结合博大世通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实际工作需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命、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党支部委员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主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第二章决策内容及范围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博大世通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博大世通公司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措施和实施方案、重大生产经营方针政策、重大部门机构调整方案。(三)博大世通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四)重大资产调整,其中包括: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公司注册资本增减情况等。(五)博大世通公司党的建设的重大决策。(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博大世通公司管理领导的中层干部及各部门经营管理人员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中层干部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和后备选的确定。(二)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的公司委派或者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博大世通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博大世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二)博大世通公司融资、担保项目。(三)博大世通公司重大项目立项及控股公司核准类重大项目立项。其中包括:投资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公司直管或核准项目,新建办公楼项目、大宗物资采购,以及未列入年度投资预算但因特殊原因急需立项的项目。(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博大世通公司所规定的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年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二)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三)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规则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论证或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及经营方面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应当听取企业工会及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由博大世通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相关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列为议题。议题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成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第十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一般情况下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党支部委员会参加人员为党支部成员,以及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支部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总经理办公会的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根据会议内容,由总经理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主要人员。第十一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通知与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应当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参会人员不能参加的,事先须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向主要领导表达。(二)会议讨论。会议由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先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介绍议题材料,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三)做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存在严重分歧时,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时,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的基础上,主要领导有权作出最后决定并如实上报。(四)决策执行。决策作出后,主要领导应当按照分共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第十二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严格“决策留痕、结果查究”机制。第十三条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经部门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后,可临时机动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员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第十四条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保密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第十五条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第十六条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相关规定,决策事项和决策本人及其他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决策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四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党支部书记、总经理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党支部成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党支部书记、总经理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责任。第十八条博大世通公司党群工作部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整合监督资源、强化监督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同时,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公司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第十九条博大世通公司办公室是“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及执行部门的督办部门,负责督促责任部门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程序履行相关职责,并按时限完成工作。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班子请示,据实提出变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议,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自决策的执行。第二十一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企业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涉密事项外,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第二十二条博大世通公司领导人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法规、政策及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博大世通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关“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制度。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博大世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2-“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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