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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中国法治进程面临的法律与道德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法治成就6个方面:•(1)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实现了领导干部职务和政治生活的法治化转变。•(3)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4)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5)人权得到可靠法律保障。•(6)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7)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8)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道德秩序的重构•刘军宁:中华文明到了最危险的时刻!•“中国已经到了道德亏空的密集还账期”,以“假”代真、以“次”充好,中国人都不敢买国产制品!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中认识了石蜡,从火腿中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认识了硫磺,从木耳里认识了硫磺酸。今天,三鹿又让同胞知道了三聚氰胺的化学作用。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日本人一天一杯牛奶,振兴了一个民族,中国人一天一杯牛奶,早熟了一个民族。这是近来许多人都读到过的民间段子。段子里提到的事例表明,中国在今天面临的根本危机是道德危机。●公共道德与法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道德问题实际是法律问题.•霍姆斯: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在积淀。它的历史就是一个民族的道德发展史。•德国社会学家赖默尔格罗尼迈尔尖锐地指出:当人们的行为有违道德,他们已不再战栗。法学家犯法已不再新鲜,医务人员为了自己的目的而滥用人体也不再令人惊讶。当人们面对上帝的惩罚或破坏神圣法则而毫无敬畏时,一切都成为可能。★根本问题在于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中公共道德的阙如•第一,道德体系划分混乱,私德、公德混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我国公民道德体系的构成•由道德核心、道德原则、道德要求、基本道德规范四大部分共同构成:•核心------为人民服务•原则------集体主义•基本要求----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基本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人民”是相对于执政党和政府的概念•“为人民服务”应当是作为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要求,即使把它作为道德要求,也是只针对执政党和政府的,不具有社会的普遍适用性,至于公民个人,他本身就是人民的一员,他无须尽“为人民服务”的政治要求或道德要求。•集体主义本质上属于利他而非利己的道德主义观,按照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是完全排除利己主义的,这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合法利己的道德相冲突。•“爱祖国”基本属于宪法义务,[1]而“爱人民”属于道德美德,“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则不属于道德要求.•[1]《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族团结的义务”;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故可推导出“爱祖国”是公民的宪法义务。•《纲要》既然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作为“道德基本规范”,那么就要求人人都必须做到,然而,经仔细分析之后会发现,这五种“道德基本规范”将公德与私德相混杂:“爱国守法”与“明礼诚信”属于公德范畴,而“团结友善”、“勤俭自强”和“敬业奉献”属于私德范畴,因为“友善”、“自强”与“奉献”不是可以要求人人做得到的。社会公德•《纲要》还把“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看作是社会公德.•这种概括也没有准确地区分公德与私德,其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属于公德内容,而“文明礼貌、助人为乐”属于私德,严格说,礼貌不是道德,不是一种美德,礼貌不在乎道德,道德也不在乎礼貌,一个彬彬有礼的坏蛋通常都厚颜无耻,礼貌使坏人更为可恶.私德公德化的弊端•从以上分析可见,《纲要》所建构的公民道德体系中,将私德与公德相混杂,把应属于私德的,当作公德。私德属于自由,公德属于义务和责任,私德公德化之最大弊端就在于:使道德虚化,因为一般人做不到,所以就易使人口是心非。第二,道德建设的核心、原则与市场经济相背离。•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交换是建立在自利基础之上的,商品经济首先承认个人间的交换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即市场经济是承认自利的,并以此为社会进步的动力源泉。同时,市场主体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在利益面前都最终落实为个体。•《纲要》指出:为人民服务“不仅是对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要求。每个公民不论社会分工如何、能力大小,都能够在本职岗位,通过不同形式做到为人民服务。”存在的问题•其一,如果把“每个公民不论社会分工如何、能力大小,都能够在本职岗位,通过不同形式做到为人民服务”,就是对“为人民服务”的庸俗化,这样的“为人民服务”怎么会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它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呢?如此理解的“为人民服务”,岂非每个社会的成员都是“为人民服务”了?•其二,“为人民服务”仅仅是对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不能泛化为一般道德要求,否则就使其失去了特质意蕴。•其三,集体主义是对立于个人主义的一种道德要求,与我国自然经济道德或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它不适用市场经济条件的道德。,集体主义道德与市场经济所要求个人主义道德相冲突。第三,道德建设的着眼点偏失。•《纲要》提出:“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是对的,但是《纲要》在归纳时,未紧紧围绕公民的公德建设着力,而是将私德公德化,使公民的道德建设无的放矢。道德建设的核心社会公德:守法、诚实守信、保护环境、爱护公物等职业道德的核心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论何种职业,都必须诚实、守信用、遵守职业规范制度、奉公守法,只要做到这些基本职业道德,就是一个合格的职业人。家庭关系中,尊老爱幼的核心是“孝”,夫妻和睦的核心是相互尊重和感情忠实,所以,将家庭美德的建设重心侧重于孝道和感情忠实、相互尊重,就抓住了重点。●法治的道德与政治道德责任•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仰赖警察•具有道德的公民或者好人是不需要外在的约束就能够将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并进而将遵守法律作为自己的道德要求。只有做到人人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时,法治秩序才能达成。所以,法治建设是以公民服从的道德为前提的•马克斯韦伯指出:一个国家是否繁荣昌盛取决于国家的指令是否得到贯彻,或者说这个国家的公民是否服从它的指令。没有公民对国家的忠诚,国家就无法生存。•公民的普遍服从法律是法治实现的道德要件美国人对法律的态度•托克维尔在19世纪30年代这样看待美国人对法律的尊重程度,他说,不管一项法律如何叫人恼火,美国的居民都容易服从,这不仅因为这项立法是大多数人的作品,而且因为这项立法也是本人的作品。他们把这项立法看成是一份契约,认为自己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因此,在美国没有为数众多的人视法律为天生的敌人,对法律表示害怕和怀疑,相反,所有的阶级都国家的现行法律表示巨大的信任,以一种爱父母的情感对待现行法律。•美国人民之所以服从法律,不仅因为法律是他们自己制定的,而且因为当法律偶尔损害他们时他们也可以修正,这就是说,他们首先把法律作为自己加于身上的灾难来接受,然后又把法律作为随时可以解除的灾难来对待。法律所以被服从的原因在于:•第一,民主参与性。法律必须是自己投票选举出来的产物,体现着自己的意愿与意志,自己是法律这一契约的参加者,个人的私人利益都与法律有关,即使今天不属于多数的人明天可能进入多数的行列,今天服从了他人意志的人明天又会要求他人服从他的意志;•第二,救济的及时性。任何法律都会有缺陷,都有可能损害某个人的利益,但通过法律自身的司法救济可以及时的修正,同时还可以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修正。法治所需要的公民服从道德则是以政治道德为核心的•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孟子则说:“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其身正,而天下归之”。•政治道德的核心是“正”:正直、正当、正道、正气、公正。执政之道就在于执政者自身的“正”的道德责任是否担当起来。•乌尔里希卡本:执政者如果必须靠说谎才能使人民在所有重要问题上同意他们个人的意志,其结果必然是政治上的伪善。执政者的政治道德就在于清正廉洁、自我节制和公正•麦迪逊曾指出:“公正是政府的目的。”•在纽约市政大厦围框上方写着:“公正的政府之治是良好政府最坚实的支柱”(TheruleofAdministrationofJusticeisthefirmestpillarofgoodgovernment).•法治所需要的法律服从因而必须是以公民心悦诚服地服从为条件,以内心的满足为前提,法治国家是无法建立在公民心灵不安与恐惧的基础之上的。在我国,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最大的问题还是政治家的道德责任担当问题。•政府官员与演艺娱乐圈是道德上最不被信任的群体,其中政府官员高居榜首。•“你对哪些人的伦理道德状况最不满意?”政府官员为74.80%,演艺娱乐界为48.60%.企业家为33.70%。政府官员高居榜首,演艺人员次之。•2010年9月28日,网络对“湖南的官员的道德品质口碑”调查显示:有787人参加网上投票,其中:认为“为人民服务多的”有29人,占3.6%;认为“道德败坏无视百姓权益的”,有718人,占91.2%;认为“对群众很热心的”有16人,占2%;认为“对群众冷漠不关心的”有218人,占27.7%。•托克维尔:值得害怕的倒不是大人物的缺德,而是缺德使人成了大人物”.•害怕的倒不是公职人员发财,而是因公职人员的缺德而发财。•英国诺丁汉大学中国研究所教授郑永年就在《中国官员腐败的道德代价》中指出:中共党内官员腐败的严重情况已经是路人皆知了。党内大规模的腐败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的。尽管历届领导人都强调反腐败的重要性,历年也有不同形式的反腐败运动,但不可否认的是,腐败的深度和广度越来越甚。到今天,腐败似乎已经广为中国社会所接受。中共高层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的道德权威的重要性是有清醒的认识的。从毛泽东以来的中共历届领导人都把反腐败和“亡党亡国”联系起来。这些年来,执政党一方面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在努力重建执政党的道德权威。在江泽民时代,中共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提倡“以德治国”。近年来,胡锦涛也在强调“八荣八耻”的道德观。这些举措一方面反映了党内因为腐败而道德衰落的事实,另一方面也表明领导层复兴执政党道德权威的努力。•但可悲的是,中国社会对这些举措似乎表现出异常的冷漠。的确,在一个以钱为本、以利益为导向的社会,道德成为人们讥笑的对象并不奇怪。然而,悲观的是,另一方面,利益已经成为各种社会关系的核心,但利益并非社会的黏合剂。中国过去近30年的改革开放已经造就了一座利益大厦,但因为缺少道德黏合剂,这座利益大厦并不巩固。中国社会的人与人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存在着互不信任,甚至是互相敌视。同样的问题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于党、政府官员和社会成员之间。如果执政党官员干部的道德衰败不能阻止,如果执政党的道德权威不能复兴,那么即使有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执政危机也随时会发生。•人民平时对政权的腐败无能为力,但一旦机会来临,就毫不犹豫地自主地组织起来,推翻腐败的政权。•谢谢!
本文标题:中国法治进程面临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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