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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5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U保”餐饮行业综合保险条款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及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具有固定营业场所从事餐饮业的中小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条款由总则、财产损失保障、现金损失保障、停业损失补偿保障、顾客或其他第三者责任保障、雇主责任保障和通用条款组成。财产损失保障、现金保障、顾客或其他第三者责任保障、雇主责任保障、停业损失补偿保障的约定仅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第四条本合同中财产损失保障、顾客或其他第三者责任保障、雇主责任保障为可选保障。在投保了财产损失保障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现金损失保障、停业损失补偿保障,投保人选择的保障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二部分财产损失保障保险财产第五条在本合同列明地址内的,且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下列财产可作为本保障部分的保险财产:(一)建筑物及固定附属设施;(二)餐厅内部装潢;(三)电视机、空调、电冰箱、冷柜等电器;(四)餐桌、座椅等家具,厨具、餐具、炉具;(五)计算机及其附属设施;(六)其他双方约定财产。第六条除非特别约定,下列各项财产不作为本保障部分的保险财产:(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手表、古玩、古董、工艺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便携式电子设备、移动式通讯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移动电话、照相及摄像器材;(三)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四)堆放在露天及简易建筑内的财产及简易建筑本身。第七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障部分的保险财产:(一)现金、现金支票、其它有价证券及有现金价值的卡类;(二)文件、账册、图表、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动物、植物、农作物;第2页共15页(四)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及放置于其中的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五)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各项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事故后,因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业等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电器、电机、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三)保险财产因存在缺陷或其发生变质、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褪色、自然磨损、自然损耗造成本身的损失;(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五)由于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六)水箱、水管爆裂;(七)盗窃、抢劫;(八)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第十一条本保障部分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赔偿处理第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第3页共15页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且该实物具有保险财产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五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十六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合同所列保险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十七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八条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障部分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含施救费用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部分现金损失保障保险责任第十九条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抢劫或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造成下列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营业过程中的现金;(二)非营业过程中,存放在上锁的保险箱、保险柜或其他专用箱柜内的现金;(三)保险箱、保险柜或其他专用箱柜。责任免除第二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盗窃、抢劫或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第4页共15页(二)在发生火灾、爆炸或自然灾害时现金被盗窃或抢劫;(三)在存款或提款途中发生盗窃或抢劫;(四)内部盘点发现现金的遗失、短缺。保险金额第二十一条本保障部分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本保障部分所列明的保险金额。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警方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需具有完备的安全防盗措施,所使用的保险箱、保险柜或其他专用箱柜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第二十五条在非营业时间内,应将保险财产锁入保险箱、保险柜或其他专用箱柜内。保险箱、保险柜或其他专用箱柜的钥匙,须由被保险人自身或由被保险人授权专人进行妥善保管,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安排专人保管现金,并对现金的收支情况做出详细的书面或电子记录,如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被保险人;进行索赔时,须提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第四部分停业损失补偿保障保险责任第二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完全停业,保险人按照每日定额补偿标准,在保单约定的累计赔偿天数内,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停业时间计算赔偿:(一)火灾、爆炸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坏;(二)自然灾害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坏;(三)由于公用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水、电、气供应中断。责任免除第二十九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一)租约到期导致停业;(二)有关部门提前通知的停水、停电、停气;第5页共15页(三)免赔期内的损失。赔偿标准与免赔第三十条每日补偿标准和累计补偿天数、每次事故免赔天数由保险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人义务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停业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或者避免意外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处理第三十二条本保险按日补偿,不足一日不予补偿。补偿额度为每日补偿标准乘以扣除每次事故免赔天数后的实际停业天数,如扣除免赔天数后的天数超过累计补偿天数,按照累计补偿天数计算。如被保险人发生多次停业,实际补偿的停业天数总和不超过保单约定的累计补偿天数。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补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停业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部分顾客或其他第三者责任保障保险责任第三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餐饮经营场所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因过失导致下列意外事故造成顾客或其他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摔伤、烫伤、碰伤等意外事故;(二)食物中毒;(三)服务员在服务时因汤汁、饮料溅撒造成顾客衣物污损;(四)经营场所内发生的其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三十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二)被保险人被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改而仍继续营业。第三十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第6页共15页(二)自然灾害;(三)电梯、升降机等升降装置发生坠落或突然发生故障;(四)在列明场所内布置的,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坠落;(五)被保险人控制下的或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的属公众所有的机动车辆所遭受损失。第三十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造成被监护人的损害;(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人身伤害;(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四)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五)顾客或第三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六)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赔偿限额第三十九条本保障部分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也可约定其他特定计算方式的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四十条被保险人发现顾客发生食物中毒时,必须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导致事故的食品、饮料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赔偿处理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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