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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综合科2014年8月主要内容一、会议费管理规定二、培训费管理规定三、差旅费管理办法一、会议费管理规定(一)《规定》出台的背景(二)会议的分类和审批(三)会议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一、会议费管理规定(一)规定出台的背景1、中央、省及市两办相关规定的出台提出了要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26日)《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2013年9月13日)《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2014年1月26日)《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文件简报、会议活动和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年5月9日)2、原有的会议费制度制定较早;3、原会议费开支标准偏低。一、会议费管理规定(二)会议的分类和审批1、分类、会期及人数2、审批要求依据:区委办、区府办《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文件简报、会议活动和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鄞党办〔2014〕42号)(2014年5月9日)(二)会议的分类和审批1、分类、会期及人数一类会议:由区委、区政府召开,各镇乡(街道)党委、政府或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加,会期控制在1天,人数控制在250人以内。二类会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由区级机关单位主办,各镇乡(街道)党委、政府或区级机关分管负责人参加,原则上1年只开1次,会期控制在半天,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三类会议:由区级机关单位召开,各镇乡(街道)对口部门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会期控制在半天,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二)会议的分类和审批2、审批要求(鄞党办〔2014〕42号)•一类、二类会议均需履行会议计划立项和会前请示报批程序。•召开三类会议,需经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并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区级机关分管领导召开本系统工作会议,需经部门主要领导同意。(三)会议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十一个方面1、适用范围2、会议费开支范围3、会议费综合定额4、会议费预算管理5、降低会议成本要求6、会议费报销和结算7、纪律要求及信息公开(三)会议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8、重大会议专项经费及预算管理9、内部监督10、外部监督11、问责(三)会议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1、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区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三)会议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2、会议费开支范围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等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三)会议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3、会议费综合定额(第五条)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会议300150100550二类会议24013080450三类会议20012080400(三)会议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3、会议费综合定额(第五条)(1)党代会、区委全委(扩大)会议、区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两会”和区人大、区政协常委会议以及各单位承办的全国性会议原则上参照一类会议开支标准,各民主党派委员会、人民团体换届会议以及各单位承办的全省、全市和区域性会议原则上参照二类会议开支标准执行。除上述会议外的其他业务会议(包括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按照不高于三类会议的开支标准执行。(2)会期不足一天的,一般不安排住宿,费用发生情况按项目分别计列,并控制在综合定额的一半以内。(3)会议召开地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召开的会议,区级部门和中心城区范围内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驻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三)会议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4、会议费预算管理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严格按会议分类、参会人数、会期、工作人员比例和会议费标准等编制预算,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会议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在核定的年度部门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自行解决。(三)会议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5、降低会议成本要求--体现在第七条包括(1)会议的形式:各单位应进一步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工作效率。(2)会议的地点: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行政会议中心和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内部会议设施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可借助中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网络选择,也可按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承接条件的会议地点,但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3)工作人员数量:减少会议工作人员数量,一类会议根据会议性质和规模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其他会议的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的15%以内。(4)会议费总量:由于会议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会议费总量,由各单位根据精简会议的要求,通过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规模等方式解决,不能因此增加部门预算会议费总额。(三)会议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6、会议费报销和结算第八条各单位召开会议严格按批准的会议费预算执行。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会议费报销实行“一会一报”制。会议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及会议费预算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举办地点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各单位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核把关,根据会议审批单、经费预算、实际开支和有关凭证入账。对未经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三)会议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7、纪律要求及信息公开第九条各单位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各单位虚报会议次数、人数、天数;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套取会议费私立“小金库”。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第十条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做好会议费预算、决算的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费用开支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三)会议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8、内部监督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按照鄞党办〔2014〕42号文件精神和本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会议费审核、公布、报告、监督检查等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会议费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三)会议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9、外部监督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议及会议费审批是否符合规定;(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会议会期、规模、会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三)会议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10、问责第十四条对于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财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涉嫌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提请所在单位按规定追究其责任。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培训费管理规定(一)《规定》出台的背景(二)培训活动的安排和报批(三)培训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二、培训费管理办法(一)《规定》出台的背景一是中央、省及市两办相关规定的出台提出了要求。二是培训行为大量存在,而管理存在制度空白。三是制度之间需要衔接。二、培训费管理办法(二)培训活动的安排和报批依据:区委办、区府办《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文件简报、会议活动和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鄞党办〔2014〕42号)(2014年5月日)(三)培训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十个方面1、适用范围(1)培训的适用范围(2)单位的适用范围(3)培训对象范围(4)不适用范围2、培训费开支范围3、培训费开支标准4、讲课费标准5、培训费预算管理(三)培训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6、降低培训成本要求7、培训地点8、培训费报销和结算9、纪律要求10、内、外部监督及问责(三)培训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1、适用范围(1)培训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培训,是指全区各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三)培训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1、适用范围(2)单位的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全区各级机关,是指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3)培训的对象:本部门本系统或与本部门本系统业务相关人员。(三)培训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1、适用范围(4)不适用范围一是对事业单位不适用二是对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三是对出国培训、援外培训不适用。2、培训费开支范围培训费住宿费讲课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交通费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三)培训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三)培训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3、培训费开支标准单位:元/人•天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计300元)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住宿费伙食费其他各项费用合计160100140400(三)培训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4、讲课费标准:第六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三)培训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5、培训费预算管理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培训费预算管理,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预算,培训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三)培训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6、降低培训成本要求第八条各单位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选学、自学等方式开展培训。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总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三)培训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7、培训地点第九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高校等场所举办培训。(三)培训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8、培训费报销和结算第十条各单位举办培训严格按批准的培训费预算执行,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在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单位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对未经批准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培训经费一律不予报销。(三)培训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9、纪律要求禁止性规定(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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