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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xxx-2xxx锅炉使用管理规则BoilerServiceAdministration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xxx-2xxx前言2011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锅炉使用管理规则》起草任务。2011年8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13年3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形成了《锅炉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3年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13年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报批稿。2013年月日,本规则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改)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的要求,体现了落实各方责任和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考虑当前锅炉产权单位的特征,增加了锅炉使用单位定期检查的内容,提出了锅炉使用安全具体要求,以指导和规范锅炉使用管理工作。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王海荣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曾向东张家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伟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贾胜新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李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梁国安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陈新中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珠江医院林菊元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王环丽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拥军沈阳沈洲热力有限公司姜世庆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京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xxx-2xxx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1)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6)第四章定期检查····················································································(8)第五章监督管理···················································································(10)第六章附则··························································································(10)附件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12)附件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13)附录b锅炉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13)附件C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22)附件D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24)附件E锅炉定期检查记录········································································(25)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2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xxx-2xxx-1-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负责。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锅炉作业人员;(二)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作为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锅炉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锅炉安全使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三)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TSGGxxx-2xxx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登记和变更手续;(四)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五)组织开展锅炉自行检查工作;(六)组织制定锅炉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七)按照锅炉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八)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九)发现锅炉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一)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十二)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第九条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二)按照规定填写使用管理记录;(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四)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援。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年限达到20年的锅炉。第十一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第十二条锅炉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应当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蒸汽锅炉改做热水锅炉时,不得提高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温度。第十三条锅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建立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岗位责任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xxx-2xxx-3-(二)巡回检查制度;(三)交接班制度;(四)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五)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六)水(介)质管理制度;(七)安全管理制度;(八)节能管理制度。第十五条锅炉使用单位至少有以下使用管理记录:(一)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记录;(二)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三)交接班记录;(四)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五)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检查记录;(六)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七)锅炉停炉保养记录;(八)自行检查记录;(九)能耗状况记录;(十)锅炉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试验记录。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并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一)使用电站锅炉的;(二)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0t/h锅炉的;(三)使用的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80t/h的(注-1);(四)使用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五)使用锅炉的总数量(不计D级锅炉的数量)大于等于10台的(注-2)。注-1:热水锅炉按、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换算。注-2:锅炉等级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第十七条D级锅炉的使用单位,可以聘用具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锅炉的使用安全管理,但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第十八条公共场所(注-3)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注-3:公众聚集场所,是指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TSGGxxx-2xxx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4-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如宾馆旅店、公共浴池及理发店、影剧院舞厅、体育场馆公园、展览馆及图书馆、商场、候诊(车、机)室、儿童活动中心等。第十九条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外情形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制定应急预案,适时演练并且记录。第二十条通过合同约定,由专业机构承担锅炉使用管理和运行操作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管理人员,锅炉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数量和特性,配备锅炉操作和水处理作业人员,并且保证在岗操作人员持证上岗。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对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并且作出记录。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对锅炉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要求填写使用管理记录;(二)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锅炉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安全标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五)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连接管吹洗;(六)水位表是否进行冲洗;(七)联锁保护装置是否进行可靠性试验;(八)是否对水(介
本文标题: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xxx-2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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