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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直属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主要职责•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历代统治者为了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继往开来,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备而又严密的监察制度。监察制度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吏治,使政治相对清明促进了经济文化发展,封建社会中所谓的“太平盛世”与监察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分不开的。监察官的地位如何、他们拥有多少权力、监察官在封建社会的任何时期都起到什么作用?秦、汉时期监察制•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包括御史纠弹制度和谏官言谏制度。不过作为监察官员主干的是御史系统。御史最初为史官,至战国时期始有监察职能。秦汉时以御史制度为主体的监察制度已经建立,秦时在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秦官……掌副丞相”,但其本职责是“典正法度”,监察百官;在地方各郡设监郡御史。中央——御史大夫秦代始置,负责监察百官,代表皇帝接受百官奏事,管理国家重要图册、典籍,代朝廷起草诏命文书等。地方——监郡御史“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汉书·百官公卿表》•汉武帝时,为实现大一统,加强监察制度,一方面在中央御史府之外设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又创置司隶校尉,“捕巫蛊,督大奸滑”三者互不统属,但可互相监督,使中央和地方百官处于多重监察之下,另一方面在地方废监郡御史,始创刺史制度,“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即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各设一刺史。中央监察御史丞相司直司隶校尉地方监察监郡御史刺史州牧光武帝时改为司空,负责工程制造及监察之职汉置司直,帮助丞相举察百官不法之事监察京师百官和三辅(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河(河东,河内,河南)及弘农七郡的官员。初置时能持节,表示受君令之托,有权劾奏公卿贵戚。魏晋南北朝监察制•魏晋南北朝时,谏官系统初步规范化,并有了自己独立的领导机构──门下省或集书省,改变了秦汉以来谏官不成系统和职权不明确的局面。•开“闻风言事”先例门下省一般设有:侍中二人,正二品。掌出纳帝命,相礼仪。凡国家之务,与中书令参总。左散骑常侍二人,正三品下。掌规讽过失,侍从顾问。左谏议大夫四人,正四品下。掌谏谕得失,侍从赞相。左补阙六人,从七品上;左拾遗六人,从八品上。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则上封事。集书省官署名。南北朝时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掌规谏、评议、驳正违失等事,以散骑常侍为主官,或称“散骑省”。隋代并入门下省。隋唐监察制•隋唐时期监察官制十分完备,御史系统在中央仍设御史台,下设三院,“御史台有三院,一曰台院…二曰殿院…三曰察院。”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严密的监察网。与此同时,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负责规谏皇帝。这样形成了台谏并立的格局,促进了唐的繁荣。御史台台院(侍御史)殿院(殿中侍御史)察院(监察御史)有侍御史四人,行权对象主要是中央各级官员,并可以参加审判机构的案件审理。主要权力是负责巡按和监察地方各级行政官员。柬官台鉴并立归门下、中书两省专职柬言宋元监察制•宋元是谏官系统发展的顶峰时期,宋时谏官自成系统,设立谏院,但谏官“往往并行御史之职”,而台官也“监察兼言事”,这样台谏官职权相混,开启了台谏合一的先声。至元时,取消谏院,谏官职能归御史台,台谏合一。宋中央:1,中央设御史台,下设三院,御史台设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2,元丰改制后,御史中丞成为御史台的真正长官,称为台长;副长官是侍御史知杂事。“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奏弹。”3,三院御史上疏言事,评论朝政或弹劾官员,按规定必须先向中丞报告。宋地方:1,通判负责。2,常派遣转运使、按察使、观察使到各地去监察,属外任御史。兼任监察官吏。3,南宋时,设安抚使,宰相外出必兼此职4,后在安抚使之上设宣抚、制置二使,不领州而位在诸路帅臣之上,成为一路之长官。•元中央中书省设御史台,秩从一品。御史台下设有殿中司、察院、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等官署。•地方仿中央设行中书省,其中设监察机构负责官吏监察,同时,中央设行省承宣布政司派遣到地方元朝中央官制三公、六部、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大宗正府、宣政院、太禧宗禋院、储政院地方官制行中书省(职同中央中省)、宣慰使司(职同中央宣政院)、诸路万户府、诸路总管府、散府、诸州、诸县、诸军明清监察制•明改中央御史台为都察院,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它与六科给事中(明在六部各设行政业务监察官员──给事中)合称“科道之官”监察百官。清雍正元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科道合一,封建监察机构达到空前统一。御史台:御史大夫都察院:监察御史六部给事中特务机构锦衣卫东、西厂六部分设给事中明朝清朝沿袭明代设监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监察院长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则为总督、巡抚的加衔。科道合一监察官员的职权•弹劾权。它是指弹劾群僚结党营私,贪污渎职等非法行为。•谏净权。这是古代谏官的主要职权,古代谏官主要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等。•司法权。这里的司法权,包括司法监察权和司法审判权,前者自秦汉御史就有这种权力,而后者到南朝陈时始有之,陈时建立朝廷重官会审制度,御史中丞也参与司法审判。后为唐所继承,唐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可以说古代御史既是监察官又是司法官。•审计权。它是对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决策编制的审核,井稽查财政上的不法行为。唐时,监察御史巡按郡县,即有检查屯田、铸钱等内容;宋代的转运使司,既是掌管财赋的长官,又是监察官,其职权中有“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到明清尤其是清代,凡封建衙门机构的收支帐目和会计报告,都要送呈都察院检查。•上述所举,为古代监察官的主要职权,此外,监察官还有处置权,即允许御史在特殊情况下从事先行后奏,“随事处置”,如明清御史纠劾文武百官,凡六品以下贫酷显著者就便拿问;还有监试权、监军权、调查权。其权力广泛,为世界监察史所罕有。监察制度的作用•监察官在打击贪官污吏、澄清吏治;•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权;•谏正皇帝过失,防止决策失误•皇帝的御用工具•受制于各种势力•缺乏自主性•监察多弹性而少法度监察制度的局限性
本文标题:高三历史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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