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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第一章汽车保险概述第一节风险与风险管理一、风险(一)风险的含义风险一般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二)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个要素构成的。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例如:因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人员伤亡即是损失。风险因素包括实质性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三)风险的特征包括客观性、普遍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发展性。(四)风险的种类1.依据风险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2.依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与经济风险。3.依据风险标的分类,风险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与信用风险。4.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风险可分为特定风险与基本风险。二、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含义是指个人、家庭和各种组织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与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决策及行动过程。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分为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评估风险管理效果五个环节。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分为控制型方法和财务型方法两大类。(1)控制型方法①避免②预防③抑制(2)财务型方法①自留②转移:分为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保险转移是通过保险合同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此种方法是风险管理方法中最常用、最有效的财务措施。例如,机动车辆所有者可以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其车辆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第二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含义: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保险的要素1.可保风险的存在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3.保险费率的厘定4.保险基金的建立5.保险合同的订立三、保险的特征:1.经济性2.商品性3.互助性4.法律性5.科学性四、保险的分类第三节汽车保险的含义、功能、作用一、汽车保险的含义:汽车保险是以汽车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汽车保险的要素和保险的要素相同,也包括五大要素:分别为:(1)车祸风险的客观存在;(2)相同性质、相同类型车祸的分散与集合;(3)汽车保险费率的厘定;(4)建立汽车保险基金;(5)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二、汽车保险的特征(一)广泛性(二)差异性(三)出险频率高三、汽车保险的功能(一)汽车保险的保障功能(二)汽车保险的金融融资功能(三)汽车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四、汽车保险的作用第四节汽车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一、汽车保险的产生(一)近现代保险分界的标志之一——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二)汽车保险的发源地——英国二、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进程(一)萌芽时期(二)试办时期(三)发展时期第五节我国汽车保险业务概述一、我国汽车保险业务的分类二、我国的汽车保险产品简介(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二)商业汽车保险第二章汽车保险的原则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第三章汽车保险合同第一节汽车保险合同概述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定义: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二、汽车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一)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1.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2.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3.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4.汽车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5.汽车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6.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7.汽车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8.汽车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二)汽车保险合同有别于一般保险合同的特征1.汽车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较大。2.汽车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3.汽车保险合同适用代位原则。三、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在汽车保险的具体实务工作中,汽车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投保单(二)暂保单(三)保险单(四)保险凭证(五)批单(六)书面协议第二节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一、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所谓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包括汽车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和中介人三方面内容。与汽车保险合同订立直接发生关系的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汽车保险人和汽车保险投保人;与汽车保险合同间接发生关系的人是合同的关系人,它仅指被保险人。由于在保险业务中涉及的面较广,通常存在中介人,如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等。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汽车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三、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用来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通过保险条款使这种权利义务具体化,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约定条款)。第三节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性法律规定一、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一)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二)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二)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三)汽车保险合同的终止三、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合法解释原则2.文义解释原则3.意图解释原则4.整体解释原则5.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二)汽车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1.汽车保险合同的争议的含义汽车保险合同争议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责任的归属问题,赔偿金数额确定等问题,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产生异议,各执己见而发生纠纷。2.汽车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当保险合同产生争议纠纷的时候,可以采取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方式解决。汽车保险合同也不例外,也是通过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方式解决汽车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纠纷的。第四章汽车保险费率第一节汽车保险费率确定原则一、汽车保险产品的理论价格汽车保险险产品的理论价格是指以汽车保险产品价格的内在因素为基础而形成的。汽车保险产品的理论价格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构成,也称作毛费率。纯费率即技术费率的确定,通常是在以往一定期限内的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的基础上再加上一定数量的风险附加费率构成的,即损失成本加稳定系数。二、确定汽车保险产品理论价格的方法保险精算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确定保险的纯费率,即通过对一定期限内的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进行统计和分析以实现科学地确定保险价格的目的。保险精算的方法首先产生于人寿保险,在非寿险领域由于风险的不均衡特征,导致其在确定保险商品的价格时失效。但汽车保险例外,其保险业务具有满足保险精算的一些基本特征,即风险单位的差异较小,风险单位具有一定的数量集合,这些都比较符合保险精算的理论基础。这也是车险成为逐步崛起的非寿险精算领域的原因所在。在车险的经营过程中,进一步细化风险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向被保险人提出改善风险状况的建议,提高车险产品和服务的内涵;另一方面能够使保险人有针对性地对经营的风险进行选择,以确保经营的稳定和利润的最大化。第二节汽车保险费率的确定一、汽车保险费率的确定原则(一)公平合理原则(二)保证偿付原则(三)相对稳定原则(四)促进防损原则二、汽车保险费率确定模式1.从车费率模式:是以被保险车辆的风险因子为主作为确定保险费率主要因素的费率确定模式。目前,我国采用的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属于从车费率模式,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是与被保险车辆有关的风险因子。2.从人费率模式:是以驾驶被保险车辆人员的风险因子为主作为确定保险费率主要因素的费率确定模式。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从人费率模式,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是与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有关的风险因子。第三节汽车保险风险因素汽车保险风险主要取决于以下四方面因素:一是车辆自身风险因素;二是地理环境因素;三是社会环境因素;四是驾驶人员因素。这四方面因素对车辆的风险影响相当大,有时是某一因素起主要作用,有时是几个因素同时起作用。第五章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一节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产生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最早产生于美国,1919年,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率先立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在汽车注册登记时,提供保单或以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该法案被称为《赔偿能力担保法》。1927年马萨诸塞州首先采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1956年纽约州也立法实行强制保险,次年,北卡罗纳州也通过相应法律。从此,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开始在美国盛行。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含义与特征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是国家政府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的普遍利益,以颁布法律法规的形式实施的汽车责任保险。一方面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强制被保险人必须参加责任保险,另一方面保险人也必须承保汽车责任险,其中心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得到合理的基本保障。实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国家广泛采用“法定保险,商业经营”的模式。与商业汽车责任保险相比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所具有的特征表现为:(1)强制性(2)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3)具有不可选择性(4)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和使用(5)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6)具有公益性第二节国外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一、美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二、德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三、日本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第三节我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的背景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的目的和意义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主要特点四、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确切定义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六、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的对象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作主体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对象和保障内容及赔偿原则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单及统一标志第四节我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细则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颁布二、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一第六章汽车商业保险二第一节汽车商业保险概述三2019年末,我国金融行业首个全国性听证会―交强险费率听证四会在京举行,随后保监会对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费率水平进行“双调五整”。据此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也有了新的变化。六保险行业协会出台了2019年条款,2019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七条款在06版车险行业基本条款基础上扩大了覆盖范围,除原有的机八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外,又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九任险、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车一○损免赔额险、不计免赔率险六个险种也纳入了车险行业基本条款的一一范围。第二节汽车损失保险(A款)汽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车损险为不定值保险,在汽车损失险保险合同中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将保险金额作为的最高限额。本节主要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和赔偿处理等方面,对汽车损失险A款条款进行详细介绍。第三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A款)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此节所讲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性的责任保险,其与201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辆交通强制保险不同。第四节车上人员责任保险(A款)2019年版车险中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是主险。投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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