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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山西省交通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全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隧道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第三条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高速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隧道安全。第四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的桥梁2养护管理工作;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以及交通设施的养护。土建结构物包括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洞)、防水层、排水管(沟)、横洞、斜(竖)井、风道、防护设施、减光设施、防冻设施。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是全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单位,负责对全省高速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是高速公路桥梁(含主线桥、匝道桥、跨线桥)、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管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三)养护管理单元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派出机构,负责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03),具体组织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七条桥梁、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参与桥梁隧道有关工程设施的交工和竣工验收,接受、整理和了解桥梁、隧道竣工资料和工程技术档案,为养护工作提供技术依据。3第八条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明确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和桥梁养护工程师。行政负责人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总责,桥梁养护工程师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技术管理责任。行政负责人和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逐桥挂牌公示制度,且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九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事项按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一)主持所管辖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主持所管辖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监督、组织所管辖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密工4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负责对养护管理单元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第十一条省高管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通车运营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高速公路桥梁技术咨询专家机构;(二)监督检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三)负责复核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以及改建工程的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组织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第十二条对特长、长隧道要成立专门的管养机构,加强隧道全方面养护管理工作,发现异常和病害,及时予以处治,保障隧道畅通。第三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十三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所管辖的高速公路桥梁的检查和评定工作。桥梁检查和评定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5第十四条桥梁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一)日常巡查是指对桥梁及其附属构造物进行的巡视和检查。日常巡查由养护管理单元养护管理人员结合路况日常巡查实施,周期为每日不少于一次。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桥梁及其附属构造物的病害及损坏情况,及时养护。(二)经常检查是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检查。经常检查由养护管理单元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实施,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其目的是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三)定期检查是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定期检查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实施,周期为最长不超过三年,特大桥、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每年一次;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缺损明显达到三类及以下技术状况和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应立即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的目的是为评定桥梁使用功能、制定桥梁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特大桥、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设立永久性观测点。(四)特殊检查是查清桥梁的病害原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抗灾能力,确定桥梁技术状况的工作。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在下列情况下应作特殊检查:1)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和桥梁。62)桥梁技术状况为四、五类者。3)拟通过加固手段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4)条件许可时,特殊重要的桥梁在正常使用期间可周期性进行荷载试验。特殊检查分为专门检查和应急检查。1)专门检查:根据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的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或使用能力的桥梁,针对病害进行专门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鉴定工作。2)应急检查:当桥梁受到灾害性损伤后,为了查明破损状况,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恢复交通,对结构进行的详细检查和鉴定工作。特殊检查周期为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特殊检查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特殊检查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测。第十五条桥梁评定分为一般评定和适应性评定。(一)桥梁一般评定是依据桥梁定期检查资料,通过对桥梁各部件技术状况的综合评定,确定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提出各类桥梁的养护措施。一般评定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二)桥梁适应性评定是依据桥梁定期及特殊检查资料,结合试验和结构受力分析,评定桥梁的实际承载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提出桥梁养护、改造方案。评定周期7一般为三至六年。适应性评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观测、监测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一、二、三类桥每年定期至少观测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定期至少观测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要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十七条墩台基础的养护河床水位较高,河流较大的桥梁,注意冰凌对桥梁墩台的撞击,必要时设置防撞附属设施。第十八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桥梁检查结束及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确定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并将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及时报送省高管局。第十九条特大桥和评定等级在二类以下的桥梁要纳入省高管局监管范围。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每季报送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报告中,要包括特大桥和评定等级在二类以下的桥梁养护质量情况。第四章特殊结构桥梁养护管理第二十条斜拉桥上部承重构件的养护管理(一)斜拉桥上部承重构件有:斜拉索、锚具、索塔、8主梁。(二)上部承重构件的重点检查内容:(1)斜拉索:钢丝、锚具锈蚀,截面削弱、滑移变位,涂层损坏、裂纹、起皮或剥落,护套内的材料老化变质,锚头损坏。(2)主梁:剥落、漏筋,跨中挠度,构件变形、位移,裂缝,蜂窝、麻面,剥落、掉角,洞、孔洞,保护层厚度,钢筋锈蚀,混凝土碳化,腐蚀,涂层劣化,焊缝裂缝,铆钉(螺栓)损失,螺栓(铆钉)松动、脱落,结构位移。(3)索塔:倾斜变形,风化,混凝土裂缝,表面损伤,沉降,锚固区开裂,锚固区渗水。(4)锚具:锚杯积水,潮湿,防锈油结块,锈蚀。(5)对斜拉索的振动进行观测。观察斜拉索振动是否明显(特别是在大风、下雨时),减震措施两端阻尼减震器是否损坏失效;当桥上发生6级以上大风后,应检查拉索有无异常。并记录当时的风力、风速、风向和温度、湿度。第二十一条斜拉桥拉索的维修与养护(一)斜拉索日常养护维修的重点部位是上、下锚头处,拉索两端锚固处及锚头、斜拉索出口密封处,减震器等部位。拉索两端的锚具及护筒应每月清洁一次,以保持干燥。塔端锚头和两端锚头应每月检查一次,若有漏水、渗水、积水现象,应及时将水排出并封堵水源。9(二)定期更换拉索两端锚具锚杯内的防护油。(三)定期更换钢护筒与套管连接处的防水垫圈及阻尼垫圈。(四)定期对索端钢护筒作涂漆防锈处治。(五)若拉索护套出现开裂、漏水、渗水,应及时处治。(六)斜拉索的减震装置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发现异常或失效应及时维修。(七)对因钢索、锚具损坏而超出设计安全限值的拉索应及时进行更换。(八)养护通道、爬梯、工作电梯应加强养护。第二十二条特大跨径圬工拱桥的检查(1)暴露在表面的退化、侵蚀和碎裂。(2)接缝的张开、开裂和移动。(3)挡土墙、耳墙、桥台和拱桥拱肩之间填充材料的排水性能。(4)垃圾和植被的堆积。(5)结构顺直和几何形状。(6)拱脚的位移与拱圈形状的变形。(7)拱上侧墙外凸与开裂。第二十三条特大跨径圬工拱桥上部结构的养护(1)及时清除表面污垢及圬工砌体因渗水而在表面附着的游离物。10(2)及时疏通泄水管,保持桥面及实腹拱拱腔排水畅通。(3)保护拱桥基础。保持拱桥墩台、护坡、护岸完好,严禁在拱脚上下游200m范围内挖沙取土。第四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和专项(抢修、修复)工程五类。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根据桥梁养护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一类桥: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需进行小修;三类桥:需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四类桥: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较严重时应关闭交通;五类桥:需进行改建或重建,及时关闭交通。第二十六条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力争消除三类桥,坚决杜绝四、五类桥梁出现。第二十七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桥梁检查中发现桥梁病害需要进行维修加固的,应及时制定维修方案和预算,必要时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桥梁加固设计文件,报请省高管局审核或审批。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专项工程审核、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省高管局接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桥梁病11害维修加固报告后,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必要时由全省高速公路桥梁技术咨询专家机构进行方案评审。桥梁维修加固工程方案确定后,根据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桥梁维修加固工程由省高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审批,500万元以上桥梁维修加固工程由省高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交通厅审批。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桥梁检查、桥梁使用状况和交通量等情况,认为高速公路桥梁需要进行改建时,应先行安排特殊检查,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高管局。省高管局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全省高速公路桥梁技术咨询专家机构进行工可初步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上报省交通厅审批。桥梁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要有两个以上方案,以便对经济、技术合理性进行科学比较。第三十条高速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应优先安排计划和资金。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实行项目负责制,由
本文标题:山西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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