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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 国际结算法律环境(下)
02:19:461第二章国际结算法律环境第一节国际结算法律环境概述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第三节托收统一规则第四节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第五节其他惯例与规则02:19:462第二章国际结算法律环境重点:•《URC522》•《UCP500》难点:•《URC522》对《URC322》的修改和增补•《UCP500》内容的重要发展02:19:463第三节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ICCPublicationNo.192,1958)ICCPublicationNo.254,1967《托收统一规则》URC:ICCPublicationNo.322,1978《URC522》:ICCPublicationNo.522,199502:19:464《URC522》综述《URC522》共包括七个部分,26条条文A部分:总则和定义(GeneralProvisionsandDefinitions)共3条•第一条:只有在托收指示中注明遵循《托收统一规则》时,才可以适用本规则•第二条:对委托方予以定义,明确银行交付的单据包括资金单据和商业单据两种,还解释了“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第三条:定义了托收业务中的有关当事人02:19:465《URC522》综述B部分:托收的构成(FormandStructureofCollection)共4条•主要表述托收指示。必须有明确的托收指示,银行只按托收指示办理业务,不受其他第三方的指使。•此外,还规定了托收指示可以包括的各项内容,如当事人名称和地址、托收金额和币种、托收单据和份数、交单条件、费用和利息、付款方法及有关拒付的指示等。02:19:466《URC522》综述C部分:提示的构成(FormofPresentation)共4条•第五条:对“提示”作出详尽规定。•第六条:提示行处理即期、远期托收提示的期限。•第七条:讲述D/A及D/P方式下商业单据的交付条件。•第八条:规定托收行在指示代收行或受票人缮制本票、信托收据等其他单据时应提供该类单据的式样02:19:467《URC522》综述D部分:责任和义务(LiabilitiesandResponsibilities)共7条•主要就托收业务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或行为、单据的有效性以及单据传递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等方面,规定有关银行应尽的责任以及可免除的责任。02:19:468《URC522》综述E部分:付款(Payment)共4条•第16条:要求代收行收妥款项后,应立即并仅能付给托收行,不得延误,更不得占用•第17条:当受票人以当地货币付款时,代收行或提示行只有在确认货币能折换成托收指示中所要求的货币时,并确认该国外汇管理部门准许汇出该货币时,才可以交单•第19条:除非托收指示中特别指明,否则在受票人部分付款时,代收行并不交单02:19:469《URC522》综述F部分:利息、手续费和费用(Interest,ChargesandExpenses)共两条•对托收中包括利息和费用的情况分别做了规定02:19:4610《URC522》综述G部分:其他条款(OtherProvisions)共5条•第22条:要求代收行对受票人“承兑”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但对签名的真实性和签名人的权限不负责任。•第23条:代收行对受票人在本票等其他支付凭证上的签名真实性不负责•第24条:托收指示中必须明确指出拒付时是否需作成拒绝证书,否则代收行无义务作此证书•第25条:在委托人指定需要代理的情况下必须明确规定该代理的权限•第26条:代收行必须毫无延误地向托收行发送付款通知或承兑通知或拒付通知、拒绝承兑通知国收到拒付或拒绝承兑通知后,托收行应在60天内作出进一步处理单据的指示,否则代收行可将单据退回。02:19:4611《URC522》与《URC322》的区别《URC522》更注重银行操作,进一步扩大了银行的权力和负责范围,多处借鉴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写法,对条文的叙述更加明确和周密《URC522》在《URC322》基础上大约对11处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和完善,并增加了2条和15款条文02:19:4612第四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概述•使信用证成为国际贸易较好的结算工具•《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niformRegulationsforCommercialDocumentaryCredits),1930年,No.74•《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3年,No.82•1951年No.151•1962年No.222•1974年No.290•1983年No.400•《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CommercialDocumentaryCredits,1993Revision,ICCPublicationNo.500),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02:19:4613二、《UCP500》综述A部分:总则和定义(GeneralProvisionsandDefinitions)(第1-5条)•阐述了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信用证的基本定义;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的关系和开立、修改信用证的指示02:19:4614二、《UCP500》综述B部分: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第6-12条)•第6条: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对信用证分类,并明确如无表示,信用证作不可撤销处理•第7条:明确了通知行的责任(检验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第8条:阐述了可撤销信用证的性质、效力和处理•第9条:列示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第10条:从信用证的使用方式角度将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和议付信用证四类,并进一步论述了四种不同类型信用证的付款方式的使用•第11条:阐述了信用证的电讯传递、通知和修改的方法•第12条:明确了银行对收到不完整或不清楚指示的处理办法02:19:4615二、《UCP500》综述C部分:义务与责任(LiabilitiesandResponsibilities)(第13-19条)•第13条:银行的审单准则、审查准则——“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第14,15条:不符单据与通知以及单据有效性的负责事项•第16-19条:信息传递上的负责事项、不可抗力、被指示银行行动的免责事项以及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02:19:4616二、《UCP500》综述D部分:单据(Documents)(第20-38条)•内容涵盖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发票等一切商业单据,并分别列举了信用证下各类商业单据的性质、使用及处理02:19:4617二、《UCP500》综述E部分:其他规定(MiscellaneousProvisions)(第39-47条)•关于信用证项下对数量、装运、日期、交单的一些具体规定•第39条: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的容差•第40条:分批装运、支款•第41条:分期装运、支款•第42条:提单单据的到期日和地点•第43条:到期日的限制•第44条:到期日的顺延•第45条:交单时间•第46条:装运日期的一般表述•第47条:装运期限的日期术语02:19:4618二、《UCP500》综述F部分: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Credit)(第48条)•阐述可转让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内容包括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应用内容变更以及转让行的权利、义务02:19:4619二、《UCP500》综述G部分:款项让渡(AssignmentofProceeds)(第49条)•该条明确了款让渡与信用证权利让渡无关02:19:4620三、《UCP500》内容的重要发展1.规范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要明确规定适用《UCP500》•惯例所称信用证包括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信用证是独立于任何合同以外的交易•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开立信用证的指示和信用证本身、修改信用证的指示和修改书身必须完整而明确02:19:4621三、《UCP500》内容的重要发展2.强调信用证的独立性•银行的付款、承兑或议付,以及履行信用证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的保证,均不受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或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任何关系所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影响•在任何情况下,受益人都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关系02:19:4622三、《UCP500》内容的重要发展3.银行可以为自己开立信用证•扩大信用证的使用范围•只有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两个当事人•具有备用信用证的性质,既可用于银行自己的业务,也可为其客户提供付款、还款或赔款的结算保证02:19:4623三、《UCP500》内容的重要发展4.银行设在外国的分支行的独立性•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视为另一家银行02:19:4624三、《UCP500》内容的重要发展5.信用证未表明性质的视为不可撤销•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02:19:4625三、《UCP500》内容的重要发展6.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付款人必须是银行•《UCP400》:“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开证银行,也可以是开证申请人或其他人”•《UCP500》: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付款人必须是银行,开证银行必须按照信用证所确定的承诺,凭提示的汇票付款或承兑•不应开立以开证申请人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02:19:4626三、《UCP500》内容的重要发展7.信用证项下的费用负担•发出指示的一方有责任负担接受指示的另一方为其服务的任何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成本费、支出的有关费用•如果信用证规定这些费用归指示方以外的其他人负担,而其他人又不付的,指示方最终将负责这些费用的支付•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负担。如该项费用由另外一方负担时,开证行应在原信用证和偿付授权书中作相应注明。在此情况下,偿付费用可在索偿行索偿信用证款项时向另外一方(一般为索偿行)收取。如果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未曾动用,偿付行的费用仍由开证行负担02:19:4627第五节其他惯例与规则一、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ICC458》:TheICCUniformRulesforDemandGuatantees•适宜于银行参与各种各样公司业务的保函形式•使各当事人均感到合理公平,使受益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得到平衡,即保函项下受益人在委托人违约时能尽快得到赔付,而委托人也可对不当索赔有一定防范02:19:4628一、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ICC458》综述正文本身包括28条,分A-F六个部分A部分:共1条,明确了规则的使用范围B部分:定义及总则。第2-8条•第2条:强调了保函的三条基本原则,保函的自足性及单据化特征•第3条:规定了开立保函和修改保函的指示应清晰、准确02:19:4629一、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4条:指出保函项下受益人索赔权不可转让性第5条:规定了保函的不可撤销性质第6条:阐述了保函的开立、生效第7条:明确了不得开立无法付款的保函第8条:允许保函可规定金额递减条款02:19:4630一、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C部分:第9-16条,表述了各当事人的义务、责任•(1)审验的责任•(2)通知的责任•(3)转递的责任02:19:4631一、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D部分:第17-21条•论述索赔的主要问题,并在保留保函单据化特征和保证索赔尽快实现的同时,还包括了一些防止不当索赔的条款。从而谨慎地平衡了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02:19:4632一、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E部分:第22-26条•专述有效期的规定•包括:保函的终止(第22,23条)展期或付款(第26条)02:19:4633一、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F部分:第27-28条,规定了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权•受益人与担保人之间的纠纷应由担保人营业所在地国家裁决《ICC458》代表了国际商会及其银行和商业委员会对简化见索即付保函惯例,追求各方利益平衡所做出的贡献02:19:4634第五节其他惯例与规则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1998年4月6日,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与国际银行法律和惯例学会联
本文标题:第二章 国际结算法律环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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