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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11规则(黄艳玉)第5-9章
LOGO第五章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目前,MARPOL73/78的要求已成为几乎遍布全球的港口国监控(PSC)组织的必查项目。防污染证书和设备不符合要求,违章操作和违反排放标准,记录不符合要求等,很可能导致船舶被港口国滞留。5.1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3“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排放方式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等。对于营运船舶,污染途径主要有操作性排放污染和海难事故所致污染。其污染程度以石油类污染为例,工业排放和城市排泻占37%,船舶操作性排放占33%,油轮事故排放占12%。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污染物主要分为油类与非油类。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4船舶营运中造成操作性污染途径主要有七方面:1)船舶运输石油(原油、成品油)和船舶使用燃油可能造成的油污染;2)船舶运输散装液体化学品可能造成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3)船舶运输包装有害物质可能造成的包装有害物质污染;4)船舶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5)船舶垃圾造成的污染;6)船舶废气造成的污染。7)船舶压载水和洗舱水造成的污染等。操作性污染5操作性油污染的具体形态:1)机舱含油污水排放浓度超过15PPM(百万分之十五);2)排放油轮压舱水、洗舱水时,油量瞬间排放率超过30升/海里,排油总量超过上航次载油量的1/30000;3)在绝对禁止排放的海域排放油类或含油污水;4)将油类、残油和油泥排放入海;5)管系泄漏事故;操作性污染6操作性油污染的具体形态:6)舱柜满溢事故;7)船壳泄漏事故;8)为了船舶安全的故意排油(如脱浅、镇浪);9)为了救助海上人命的故意排油等。不论属于何种情况,船东均应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经济赔偿责任。操作性污染7“托利.坎荣”(TorreyCanyon)触礁溢油10万余吨。由于了望、定位和操舵等的综合失误,导致船舶在七岩礁触礁,船身折成两截。“阿莫柯.卡迪兹”(AmocoCadiz)舵机损坏导致触礁溢油22万吨。“埃克森.瓦尔迪兹”(ExxonValdez)避让不当触礁溢油1100万加仑。海损事故所致污染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的基本要求该公约由公约正文、议定书、六个附则及其修正案组成: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年4月6日生效;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2年7月1日生效;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年9月27日生效;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年12月31日生效;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1997年9月26日制定,2005年5月19日生效。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附则I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所有船舶。(1)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石油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2)油性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3)燃油——系指船舶所载并用作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4)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化学品液货船。(5)最近陆地——系指按国际法划定的领海基线。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6)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防止油污规则》里特殊区域有: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和南极区域,西北欧水域和阿拉伯海的阿曼区域。(7)油量瞬间排放率任何一瞬间每小时排油量(公升/小时)除以同一瞬间的船速(海里/小时),其单位为“公升/海里”。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8)清洁压载——系指装入已清洗过的货油舱内的压载水,从静态的船舶排入清洁而平静的水中,不会在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痕迹,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9)专舱压载——系指装入与货油或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的舱内的水。(10)百万分比(PPM)——系指按体积的百万分比计算的水的含油率。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检验与证书: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进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不定期检查或年度检验,以保证船舶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要求。对通过该类检验的船舶,发给或签署《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OilPollutionPreventionCertificateIOPP证书)IOPP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特殊区域外的排油控制除另有规定外,任何油轮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不得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除非符合下列所有条件:①油轮不在特殊区域之内;②油轮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③油轮正在途中航行;④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公升/海里;⑤排入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该项残油所属货油总量的1/30000。⑥本附则要求的船上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设施,正在运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和油轮机舱含油污水的排放条件排放条件(不包括货油泵舱的舱底,也不得混有货油的残油):①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②船舶正在途中航行;③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④本附则要求的船上滤油设备,正在运转。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特殊区域外的排油控制任何油轮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在特殊区域内时,禁止将油类及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除非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清洁压载或专舱压载,可以直接排放入海;(2)经处理的机舱含油污水的排放,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以排放入海:①含油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的舱底,也未混有货油残余物;②船舶正在途中航行;③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④本附则要求的船上滤油设备,正在运转;⑤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该过滤系统备有的停止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特殊区域内的排油控制油类记录簿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所有船舶);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还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二部分(货油和压载作业)。内容填写P70。每项作业由驾驶员或作业负责人员记入《油类记录簿》并签字,每记完一页由船长签字。记完最后一项后留船保存3年。《油类记录簿》应存放在船上随时可取来检查的地方。缔约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可检查在港船舶的《油类记录簿》。结构、设备及其他要求1993年7月6日起签定合同建造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轮,应采用双层船壳或中高甲板结构设计。专用压载舱设置要求: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轮;4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轮,3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成品油轮;4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油轮。原油洗舱的要求: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轮;4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轮。所有船舶应设置污油水的标准排放接头。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总吨及400以上的非油轮,应备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特殊区域涉及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及其运输特性等公认的技术原因,要求采取特殊强制办法,以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为: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南极区域(1994年7月1日生效)。检验与证书:InternationalPollutionPreventionCertificatefortheCarriageofNoxiousLiquidSubstancesinBulk对通过该类检验的船舶,发给或签署《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证书)。NLS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控制:IMOMEPC(52)通过修正案,将原来的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分类系统,从“5类”系统(A、B、C、D和Ⅲ(其它液体物质)),改为新的“4类”系统(X、Y、Z和OS(其它物质)),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除非完全符合本附则关于在特殊区域外或特殊区域内的排放条件。排放条件:1、船舶在海上航行,如果是自航船,其速度至少在7节,或如果是非自航船,其速度至少在4节。2、在水线以下排放口进行排放时不应超过水下排放口的最高设计速率。3、排放时距离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水深不少于25米。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控制现在已不适用货物记录簿规定的每项作业由驾驶员或作业负责人员记入《货物记录簿》并签字,每记完一页由船长签字。记完最后一项后留船保存3年。《货物记录簿》应存放在船上随时可取来检查的地方。缔约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可检查在港船舶的《货物记录簿》。对于某缔约国政府可能指定的某些有害物质,船方至少应在该船开始装卸这些物质前24小时告知港口当局。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本附则所指“有害物质”,是指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InternationalMaritimeDangerousGoodsCode)中列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主要内容:P72盛装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应耐久地标以正确的学名(不应仅用商业名称),并加以耐久的标记或标签,以指明该物质为海洋污染物。每艘装运有害物质的船舶,应有一份特别的货物清单和舱单,列明船上所装的有害物质及其位置。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条例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1、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2、本附则生效之日起5年后,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400总吨以下的现有船舶。检验证书:《国际防止生活污水证书》ISPP证书,有效期5年。排放规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船舶距陆地3海里以外,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船舶距陆地12海里以外,且船速都不能低于4节。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南极区域,泛加勒比海区域。垃圾处理规定(在特殊区域外):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得处理入海;不得在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将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处理入海;不得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的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物处理入海;但经粉碎,粒径不大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投弃入海。附则Ⅳ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在特殊区域内:1)一切塑料制品(包括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和合成塑料垃圾袋等),一切其它的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禁止处理入海;2)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可以处理入海。(但在泛加勒比海区域内,经粉碎,粒径不大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处理入海。)本附则规定禁止处理入海的船舶垃圾必须移入港口或装卸站的垃圾接收设施。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规定从1998年7月1起全面实施:1)总长12米及以上的所有船舶,都应张贴公告牌,向船员和旅客展示有关垃圾处理的要求。该公告牌使用船旗国官方文字,以及英文或法文的一种;2)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一份“垃圾管理计划”,并备有一份本附则规定格式的《垃圾记录簿》;3)“垃圾管理计划”内容包括垃圾收集、存放、加工和处理的程序,船上垃圾加工设备的使用程序,以及实施计划的指定责任人。4)《垃圾记录簿》应记载下列事项:P73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垃圾的每项处理操作和完全焚烧,由负责的高级船员记入《垃圾记录簿》并签字,每记完一页由船长签字。记完最后一项后留船
本文标题: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11规则(黄艳玉)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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