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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述职报告 > 提高守法意识 预防职务犯罪-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课讲稿
1提高守法意识预防职务犯罪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上午好!我很荣幸有这个机会跟大家一起研究和探讨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深刻地感受到咱们长子营镇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重视以及反腐败的决心。今天在座的,是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以及村财会人员,都与农村事务管理工作有密切的关联。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能力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党和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极个别的农村干部却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法制意识不强,走上了犯罪道路,成为反面典型,在社会上、群众中也造成了负面影响。所以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使其远离职务犯罪,是现阶段基层政府和我们检察机关在农村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之一。今天主要讲四方面的问题,第一、介绍一下我们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能,近年来我院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第二、结合典型案例介绍一下职务犯罪的有关知识;第三、讲一下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和特点;第四、农村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及如何提高法律意识。我2衷心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使大家在思想上树立一种意识,那就是我们是掌管一方权力的官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我们职务行为的廉洁与否是被老百姓每天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大家心里都有一笔清清楚楚的帐,就会直接影响到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关系重大。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职能及我院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基本情况(一)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能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监督法律执行和遵守的情况、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种专门权力,具有国家性、权威性、专门性、合法性和强制性等五大基本特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法律监督,也就是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当前,我国各级检察院内设检察业务机构不完全一致,基层检察院主要设有控告申诉机构、反贪污贿赂检察机构、渎职侵权检察机构、侦查监督机构、刑事公诉机构、监所检察机构、民事行政检察机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我简要介绍一下控告申诉处和反贪局的主要职能:1.控告、申诉检察机构。即控告申诉处。负责受理控告、申诉案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相关事务。我院的举3报中心亦设立在控告申诉处,也就是如果你们发现自己身边存在职务犯罪现象,可以及时向我院举报中心进行举报;当然,举报中心也接受自首。2.反贪污贿赂检察机构,即反贪局。根据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是由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负责立案侦查和预审的。也就是说,反贪局就是负责对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的查办。(二)大兴区检察院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基本情况大兴区作为城市发展新区,近年来,凭借良好的区位优势和“城南行动计划”的实施,经济社会始终保持着较高的发展速度。与城市化进程加速相伴的是人口的扩张、土地的征占用、失地农民的就业等一系列问题。村干部掌握土地承包、计划生育、经营村办企业等诸多权力,而基层组织普遍存在着财务管理混乱、村务不公开等现象,且对村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导致村干部违法、违纪乃至职务犯罪现象呈多发趋势。涉农案件的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村地区的干群关系,损害了农民利益,是当前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七年来(截止到2010年),我院共查办村干部职务犯罪数13件,占我院立案总数的15.5%,从这个数字上看,办案规模并不大,但是今年这个数肯定要迅猛增长,相信大家早已有所耳闻,榆垡镇关于拆迁补偿款的腐败窝串案正在办理4中,本人也是专案组成员,有可能今年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人数一举超过以往七年总数。我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中,村党支部书记6人,村委会主任2人,上述人员占我院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61%,犯罪人员由管钱管物人向掌权人转变明显。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成为犯罪的重要形式,他们往往相互勾结,联合作案,而村支书这样掌握“实权”的村“一把手”往往也是犯罪的主犯。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普遍较大,平均年龄接近五十岁,学历较低,初中学历占43%。我院办理的案件中有85%左右的案件为贪污罪,表现为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资金。犯罪数额集中在1万元到10万元之间,并且犯罪数额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案件集中发生在土地征用、土地租赁以及专项补贴款的发放等领域。二、职务犯罪概念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一)职务犯罪的概念从广义上讲,职务犯罪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也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利进行的一切犯罪。具体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等。什么5是国家工作人员呢?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它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而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代表某个人、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换句话说,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呢?2004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作了如下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6(2)社会捐助公益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也就是说,尽管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属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1、贪污罪根据刑法规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查。我们北京市的立案标准是1万元。有人会想,立案标准是1万元,那7我只贪污9900元,而且不是以上所列的几种款物。这里,我告诉大家,法律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一次不够1万元,两次不够,三次总够了吗?有句话讲“人心不足蛇吞象”,钱的诱惑力是特别大的,几乎任何人都难以抵抗。只要有了第一次,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甚至越陷越深,不能自拔。所以,有句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案例一:平谷区某村党支部书记周明来贪污修路工程款案。2004年3月至2008年7月间,周明来在协助人民政府整修本村道路期间,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采取多开发票的手段,侵吞5万元修路工程款。案发后,周明来已将贪污所得赃款退还。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周明来不服,以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周明来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案例二:通州区8名村官贪污占地补偿款案。在京津城际铁路以及京津高速公路建设中,通州区永乐店镇南堤寺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丁克山和朱宝名,在负责管理该村与京津城际轨道施工方中铁大桥局集团结算占用土地补偿款和租金时,分三次截留公款2.8万元,后二人将钱均分。于家务乡东马各庄村党支部书记周连儒,在协助政府管理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征用该村土地补偿费用工作中,私自领回支8付给该村的4笔土地补偿费用,金额共计2.7万余元。于家务乡于家务村村长梁士明、党总支部书记何少田,私分京津高速公路第二通道工程征用该村土地的补偿费用1.3万元。此外,还有通州区于家务乡南三间房村支部委员付希庚等人,以“发奖金”的名义将京津高速公路第二通道工程占地补偿费用2.2万元侵吞。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涉案村官已构成贪污罪。但鉴于被告人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并已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分别判处周连儒等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梁士明、何少田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丁克山、朱宝名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付希庚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案例三:韩村河镇天开村党支部书记马桂东贪污案。马桂东在担任韩村河镇天开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采取伪造南水北调工程占地补偿发放表及冒用他人名义领取补偿金等手段,贪污公款4笔,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最终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2、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9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钱权交易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检察机关关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受贿罪我们北京的立案标准,与贪污一样,也是1万元。案例一:延庆两村官受贿帮骗政府拆迁补偿368万元案。在延庆县市政管委工作的耿林,2009年他得知米家堡村附近要绿化拆迁,想起自己的一个饭馆的确有一部分不在拆迁范围内。他担心只拆一部分,就想找找关系让把饭馆都拆了。于是找到村主任王某,耿林答应给村委会主任王某和村书记杨某他俩每人14万元,再补偿村里10万元。对此,王杨两人同意将饭馆全拆。两人将28万元平分。2009年9月底,延庆镇作为拆迁人对涉案土地发放补偿。耿林的饭馆拆迁补偿共368万,除购买和装修饭馆的费用及打点关系,他挣了240余万元。2010年10月14日,延庆检察院对王某和杨某提起公诉,指控二人收受财物数额巨大,且属共同犯罪,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该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案例二:海淀区东升乡八家大队书记兼农工商公司经理肖永奎受贿案。肖永奎在利用担任海淀区东升乡八家大队党10总支书记期间,本村土地被征用作为建设用地,在协助新政府办理集体土地开发并收取建设单位给予的土地补偿费,促成土地开发的中介机构为表示对肖永奎的感激,给予肖永奎好处费1万元。(这钱该不该收?肯定不能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永奎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期间,利用手中权力收取业务单位贿赂,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案例三:青龙湖镇北车营村计划生育专干王富玲受贿案。王富玲在担任青龙湖镇北车营村计划生育专干期间,收受该村村民王丽娜人民币2.5万元后,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套用编号、偷盖公章的方式,为王丽娜违法办理生育服务证一个。法院认为王富玲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检查官提醒]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影响非常恶劣。因此,检察机关在加大打击“村官”职务犯罪力度的
本文标题:提高守法意识 预防职务犯罪-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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