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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编制内容要点根据建设部对该项规范批文的要求,经初步分析研究,对编制方案内容范围,提出以下建议——一、编制方案的几项原则要求1.规范编制城市规模分为五个等级(层次、类别……),以城市人口为准(包括常住人口、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1)200万人口以上超特大城市;2)100~200万人口特大城市;3)50~100万人口的大城市;4)20~50万人口的中等城市;5)10~20万人口的小城市。同时考虑城市行政级别:国家直辖市、省直辖市(省计划单列市)、省会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城)应配套的内容。2.该规范的技术指标主要适应用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包括分区规划)。3.规范控制指标以最低标准为主,即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指标要达到的最低标准配制。有些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快,经济实力强,其指标可按上限指标规划,所以规范提出控制指标为下限与上限。4.规范适用于以国家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也适用于国家确定指导的重点项目和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5.规范分为大类、小类指标。大类为综合性指标;小类为具体项目指标,如金融系统,其大类即金融系统综合指标,小类是银行(支行以上),保险、证券等具体指标。6.规范要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各专项(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各专项部分)的各自特点提出其用地面积、周围环境、交通安全方便、气象条件等选址要求。7.规范指标主要分为1)选址条件;2)占用土地指标;3)建筑面积指标(参考数)。三者关系以用地为主,根据不同功能提出不同的指标要求。8.规范适用于城市中心商务区、副中心用地,其各项功能用地指标为综合性的。其具体项目的指标,由详细规划阶段确定。9.规划提出的各项指标,原则与总体规划确定的年限相适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可能不足或超过其适应年限,需再进行适当的调整。确定指标时要留有充分的发展余地。10.该规范专业性强,各专业都有其独立性,但又有城市中心地区统一协调建设的统一性。故考虑规范指标方案时必须要综合为一体,不同地区能保证突出某一项重点。如教育中心地区以教育为主,但必须配有为其服务的其他专业项目,商业、体育、文化等,即应提出综合指标。11.规范指标,主要以国内10年左右发展的水平为依据,还要充分考虑指标与发达国家接轨,即能和世界靠拢的过渡性。二、本《规范》的内容范围1.行政办公部分1)根据城市的大小,行政办公分为两级或三级(国家级、市级、区级);省会城市分为三级(省级、市级、区级);大城市(地级市)分为二级(市级、区级);中、小城市分为一级(市级)。2)行政办公包括省、市、区三级设置。范围是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系统办公;高法、检察院系统办公;工会、妇联、团委等群众团体办公及市属委办的行政办公系统。3)按城市的大、小分类性质提出行政办公的选址要求、用地标准、建筑面积等标准指标。2.商业系统指标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中心—市商业中心、副中心,区级商贸步行街、商贸中心等。2)商场—大型、中型(建筑面积5000㎡以上)商场;大型超市(综合型、专业型建筑面积3000㎡以上)。3)市场用地—多种综合性批发、零售市场、各种专业性批发零售市场。占地面积在3000㎡以上(即100万人口以上城市占地面积5000㎡以上;100万人口以下城市占地面积3000㎡以上)。4)旅馆及服务业用地—相当于星级以上的宾馆、招待所,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饮食及其他服务业。3.金融系统规范指标重点是针对国有四大银行,即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为主,对其他股份制银行的建设参照四大银行指标按其城市规模、性质来确定其基本指标。1)银行—主要对城市分行,支行提出基本规划选址要求、用地面积等技术指标。2)保险—社会保险业务逐渐在扩大,范围也在增加。确定保险行业在城市的规划指标,即主要对国有保险公司的选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参考值)的标准指标,不包括下属的分支机构。(1)证券—各大、中、小城市的证券公司设置的标准各有不同。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只能提证券公司是不可缺少的部分,按各不同规模的城市提出原则指标,此项不做明确具体规定。4.文化、娱乐部分1)文化、娱乐设施主要指市、区级规划建设的项目,不包括区级以下的建设项目。2)主要包括几方面的内容——a.影剧院类——大城市以上城市应考虑建歌舞剧院。中、小城市及西部不发达的大城市,应以建影剧院为主(影剧院可分为大、中型,规模应为独立占地、独立活动的设施项目)。b.文化活动中心类——包括文化宫、青少年宫及综合性的文化活动中心等。c.图书馆类——各类城市应设立市级图书馆,特大城市、大城市还应设立区级图书馆。特大城市应设立国家级、或各种专业性的图书馆、儿童图书馆或图书城等。d.博物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类——主要是各种专业性质的博物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展览交易中心等。(博物馆、会展中心应结合城市特点,不做硬性规定。)e.宣传类——主要包括市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广播电视中心、电视塔等设施;市级报社设施。另外,各种纪念馆、出版社是否纳入该规范之内需要再商讨。5.体育部分1)特大城市、大城市应设置符合国际竞技标准的体育场、体育馆或包括此类内容的体育中心;区级(或中、小城市)的体育场、体育馆、可体现在全民健身运动标准上。2)根据城市性质、特点来确定其规划体育设施的重点,如国家训练中心、专业性训练基地等,其指标可以适当加大。3)为体育服务的设施(如宾馆、购物中心、大型停车场等)应一并考虑在指标范围内。6.医疗、卫生部分1)主要包括城市二级以上的医院、防疫站、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等。2)标准技术规范指标主要是二级以上综合、专科医院的床位数、医务人员数等的规模,提出用地选址要求、占地面积、容积率等的基本要求。3)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主要是市级综合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包括区级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7.大专院校部分1)大专院校主要指市级的国办、民办、电大、夜大等大专以上的院校。2)国家级的高等院校或地方重点的院校,只要进行调整并校、选新址等也可参照执行。3)民办、电大、夜大必须要有固定的校址,正规全日制的大专院校,否则不包括该规范之列。4)大专院校重点是选址问题,随着国家教育体制的改革,创造美好的教育环境,应选择城市交通方便、环境好、安全等较好的地方。8.社会福利部分1)康复中心:市级为城市残疾人服务的医疗、修养、康复机构。2)社会福利中心:主要是市级的(或区级)的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公寓、疗养中心等。3)孤儿院:主要是市级的儿童福利院、SOS国际儿童村等。主要对以上社会福利事业的选址、用地面积、环境、交通安全等的要求标准指标。三、《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编制方案中,提出编制方案的详细说明。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编写组2003年4月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1.0.1为确定城市区级以上布局比较集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社会福利等公共设施规划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县级市以上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编制中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设计。1.0.3该规范不包括工业区、仓库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的规划技术标准内容。1.0.4城市按人口规模分为: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超特大城市五级。各级城市人口控制规模,应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即表1.0.4的规定。1.0.4.表城市规模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超特大城市人口(万人)10~2020~5050~100100~200200以上1.0.5城市人口由城市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暂住人口(暂住人口按临时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统计)组成。1.0.6公共设施规划指标确定的标准,除按城市人口规模配置外,同时要考虑城市的行政级别。其行政级别国家确定为: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1.0.7本规范主要针对我国一般城市的公共设施规划,对具有特色的城市如:旅游、宗教、古都、名胜等城市,应按其特点提出相应的特色公共设施规划要求。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中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社会福利等八项设施规划,总占地面积应为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的10.28%~19.9%为宜。1.0.9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按城市中心城区人口计算,八项设施合计人均建设用地为8.53~18.1(㎡/人)为宜。1.0.10我国处于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本规范对于公益性的城市公共设施提出控制性指标;对于市场经营性的城市公共设施提出指导性的指标。根据城市的性质和具体经济发展情况,由市场自行调节,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应留有充分的发展予留地。1.0.11城市总体规划公共设施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11.1规划要综合考虑城市性质、规模、行政级别以及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及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1.0.11.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11.3要充分利用城市现有的公共设施条件、规模、特点,对有保留价值的公共设施,应将其纳入规划;1.0.11.4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要将城市现状的绿化植被、公园、河湖水域、地形地物、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与城市公共设施融为一体,统一规划布局;1.0.11.5城市公共设施要适应市民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套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城市环境;1.0.11.6城市公共设施要为老年人、残疾人的活动参与提供方便条件;1.0.11.7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要为城市环境与空间景观多样化创造条件;1.0.11.8城市公共设施要提出分期实施的规划具体要求,分期建设规划要考虑独立性建筑和群体性建筑的整体性的要求;1.0.11.9要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11.10规划要考虑城市公共设施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关系和停车场的用地;1.0.11.11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标准(指标)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达到最低配置。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其标准可按上限,有专项要求的可不受此标准限制。1.0.12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规定。第二章术语1.城市——城市是指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地域。包括直辖市、市、镇。这里所指的镇,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包括使用“镇”这一名词命名的乡村和集镇。一般是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2.中心城区——指城市中人口密集,行政、经济、商业、文化、交通集中的地区。3.城市人口——本规范中的城市人口指城区常住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4.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城市在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为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做的进一步安排为城市分区规划。5.城市公共设施——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卫生、体育、大专院校、社会福利等非生产性设施。本规范指居住区级以上八个系统的公共设施。6.商业中心——城市中大、中型商业服务设施集中的地区。7.综合医院——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妇产科、儿科、五官科和门诊,并有服务24小时急诊的医院。8.疾病防治控制中心——是政府实施疾病防治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服务的公益事业机构。9.二级医院——指100~499床的综合医院,80~299床的中医医院,100~349床中西医结合医院。10.三级医院——指5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300床以上的中医医院,350床以上的中西医结合医院。11.竞技标准——具有较高技术要求运动项目的运动竞赛标准的基本文件。内容包括运动场地的设施条件,参加单位及运动员条件、竞赛规则、名次评定方法、鼓励办法等。12.游泳馆——指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石建造池身,使用人工引水,有固定看台的室内游泳池。13.灯光球场——指有固定灯光设备和固定看台,专供篮球、排球、手球
本文标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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